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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庆5号】犬只管理集中整治行动开始!管好你家的“毛孩子”

通川公安 2021-06-26



狗是人类忠实的朋友

对于很多人来说

它早就成了家庭中重要的一员

你家的狗狗

你眼中是这样的


长着尖尖的獠牙的它们

也有可能变成这样


犬只管理问题

更已成为

“群众最不满意的十件事”

不满意



直击身边的脏、乱、差

 为营造文明稳定的社会环境

推进四城同创

▼▼

10月8日下午,副区长、公安分局党委书记、局长何刚组织召开中心城区犬只管理工作调度会。会议听取了相关部门对当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汇报,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梳理、反思和剖析,研究制定了下一步工作措施。

针对当前通川区犬只管理问题,为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会议决定从即日起,在中心城区开展为期三个月的犬只管理宣传、整治专项行动。



▲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犬只管理宣传活动


▲深入群众宣传犬只管理相关法规


▲开展文明养犬巡查劝导


▲对违规养犬行为进行处罚


那么关于犬只管理的要求

各位“铲屎官”真的清楚么?

下面

    学起来!!


1.达州市中心城区犬类限养区范围

包括通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西城街道办事处、朝阳街道办事处、莲花湖管委会,达川区翠屏街道办事处、三里坪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划范围。

上述限养区范围内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医院、学校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等区域,禁止养犬。


2.限养区实行强制免疫和养犬许可证制度

限养区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和养犬许可证制度,未经免疫和公安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一) 限养区范围内每户限养一只犬,盲人和肢体重残人每人限养一只导盲犬或扶助犬;

(二) 禁止饲养烈性犬和成年犬体高超过50厘米的大型犬。 

烈性犬、大型犬的品种目录,由动物防疫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确定。

 

3.限养区饲养犬只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养犬人应当妥善管理犬只,对犬只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虐待或者遗弃犬只;

(二) 携犬出户须在所携犬颈部悬挂准养标志与免疫标志,以备查验;

(三) 携犬出户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牵领,必要时应当为犬只戴嘴套;

(四) 携犬出户应当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维护公共卫生环境;

(五) 携犬出户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儿童及其他行人;

(六)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医院、学校、大型商场、酒店、影剧院、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少年宫、体育场馆、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广场、公园、游园、公共绿地、车站、码头、航空港等人员密集场所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共场所,但军警人员执行公务、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七) 禁止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征得驾驶员的同意;

(八) 及时制止犬吠和犬只攻击行人的行为,犬只伤害他人的,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医疗机构诊治,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对养犬违法行为的处罚

(一) 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照《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规定责令养犬人整改或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 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 驱使犬类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养犬行为

是个人素质和社会责任的综合体现

创建人犬和谐相处的美好家园

是每个养犬人的责任和义务

自觉遵守养犬法规

文明养犬人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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