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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 | 如何证明进水超标与出水超标之间存在因果联系?

联合水务 2022-05-27


山雨欲来风满楼,出水超标愁破头

巨额罚款从天降,免税政策全泡汤

应急措施耗成本,只因上游水超标

不服判决来申诉,最后还做冤大头



这几天我吃了不少关于

“进水超标不能作为污水厂免责理由” 的瓜

其实这个话题已经不新鲜了

但是每次碰到这样的话题

都能迅速在业内炸锅

说明问题一直是存在的

并且没有得到实质性的解决



-1-

典型案例


去年10月

乌鲁木齐西站污水厂因为不服

乌市环保局对其做出的

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

而将其告上法庭

双方在法庭展开了激烈的博弈


污水厂说

“不是我的错

是进水口污染物超标

对处理系统造成巨大伤害

才导致短期内出水不达标

你们应该去找排污的企业”


更何况我们发现问题后

几次三番的向乌市环保局

报告事态进展和原因

并请求暂时停产

重启污水处理系统以保证排水达标

而你们却装看不见

啥都不管还怪我们?


对不起

这个排污费我们缴不了



环保局说

我们作出的排污核定

与排污费缴纳决定

有理有据很合法

权利保障很到位


让我们这么做的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关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13】147号)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超标的

应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请问你们还有什么意见吗?




法院认为

污水厂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进水口污染物超标与出水口污染物超标

之间存在因果联系


污水厂找错单位了

对于不法分子偷排行为

你们应该找的是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而不是市环保局

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

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采取治理措施”


乌市环保局完全按照法律程序

履行了权利和义务

所做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

很清楚、很合法


故,污水厂

败诉!


无独有偶

这种案子还有很多

而且都是污水厂败诉的



-2-

为啥所有案子里都是污水厂败诉?


答案只有一个

那就是所有判决都得有法可依

法律才是硬核指标


案件当中涉及到的法律条例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条明确规定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

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

(核心)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五十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

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采取治理措施

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管部门是住建部不是环保局)


《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里规定

在进水超标的时候

及时向政府打报告

让政府尽快地解决问题

但是这里面缺乏硬性的指标规定

具体什么时候能解决问题呢?

所以此条不具备可实施性


等等···


可见,法律对污水厂没啥保护条款



-3-

什么情况下污水厂

可以减轻处罚或免责?


法庭之下,地方保护


为什么说法庭之下呢?

因为目前的所有案例都告诉我们

上了法庭污水厂就是失败的一方

从轻或者免责是不可能了


为什么说地方保护呢?

因为有些省份会出台方案

规定各主管部门在环保执法中

对污水处理厂出水超标问题

要根据进水参数区别对待

“对确因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

导致出水水质超标的

环保和排水主管部门要

依法从轻或减免对其处理(处罚)”

这样执法部门在计算排污费的时候

就会根据情况直接减轻或者免去处罚

双方也就没必要上法庭了

对,说的是河北省



-4-

污水厂如何避免类似纠纷?


首先企业自己要监管浓度

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政府部门

如果你按照事实依据报告了

有关监管部门不处理、不作为

污水处理厂可以起诉


但前提是你要找对监管部门

这是值得注意的一点


城镇污水处理企业与政府之间

在达成协议之前需要充分沟通

尽可能的排出未来隐患

在特许经营协议里

将各种细节落实清楚

比如说

进水超标到哪种程度

污水厂可以执行哪些操作

或者当进水超标给污水厂带来损失时

是否可以向政府部门收取额外费用

还有由于进水严重超标导致的出水不达标

所产生的各种税费及罚款

写清楚由谁来承担


······


最后还有一个问题

既然法院否掉污水厂的原因都是

污水厂没有充分证据可以证明

进水口污染物超标与出水口污染物超标之间

存在因果联系

那么反过来,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

进水口污染物超标与出水口污染物超标

之间不存在因果联系


那么污水厂为什么不可以胜诉呢?


END -

本文转载自《环保水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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