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 | 如何证明进水超标与出水超标之间存在因果联系?
山雨欲来风满楼,出水超标愁破头
巨额罚款从天降,免税政策全泡汤
应急措施耗成本,只因上游水超标
不服判决来申诉,最后还做冤大头
这几天我吃了不少关于
“进水超标不能作为污水厂免责理由” 的瓜
其实这个话题已经不新鲜了
但是每次碰到这样的话题
都能迅速在业内炸锅
说明问题一直是存在的
并且没有得到实质性的解决
-1-
典型案例
去年10月
乌鲁木齐西站污水厂因为不服
乌市环保局对其做出的
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
而将其告上法庭
双方在法庭展开了激烈的博弈
污水厂说
“不是我的错
是进水口污染物超标
对处理系统造成巨大伤害
才导致短期内出水不达标
你们应该去找排污的企业”
更何况我们发现问题后
几次三番的向乌市环保局
报告事态进展和原因
并请求暂时停产
重启污水处理系统以保证排水达标
而你们却装看不见
啥都不管还怪我们?
对不起
这个排污费我们缴不了
环保局说
我们作出的排污核定
与排污费缴纳决定
有理有据很合法
权利保障很到位
让我们这么做的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关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13】147号)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超标的
应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请问你们还有什么意见吗?
法院认为
①
污水厂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进水口污染物超标与出水口污染物超标
之间存在因果联系
②
污水厂找错单位了
对于不法分子偷排行为
你们应该找的是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而不是市环保局
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
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采取治理措施”
③
乌市环保局完全按照法律程序
履行了权利和义务
所做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
很清楚、很合法
故,污水厂
败诉!
无独有偶
这种案子还有很多
而且都是污水厂败诉的
-2-
为啥所有案子里都是污水厂败诉?
答案只有一个
那就是所有判决都得有法可依
法律才是硬核指标
案件当中涉及到的法律条例有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条明确规定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
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
(核心)
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五十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
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采取治理措施
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管部门是住建部不是环保局)
③
《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里规定
在进水超标的时候
及时向政府打报告
让政府尽快地解决问题
但是这里面缺乏硬性的指标规定
具体什么时候能解决问题呢?
所以此条不具备可实施性
等等···
可见,法律对污水厂没啥保护条款
-3-
什么情况下污水厂
可以减轻处罚或免责?
①
法庭之下,地方保护
为什么说法庭之下呢?
因为目前的所有案例都告诉我们
上了法庭污水厂就是失败的一方
从轻或者免责是不可能了
为什么说地方保护呢?
因为有些省份会出台方案
规定各主管部门在环保执法中
对污水处理厂出水超标问题
要根据进水参数区别对待
“对确因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
导致出水水质超标的
环保和排水主管部门要
依法从轻或减免对其处理(处罚)”
这样执法部门在计算排污费的时候
就会根据情况直接减轻或者免去处罚
双方也就没必要上法庭了
对,说的是河北省
-4-
污水厂如何避免类似纠纷?
①
首先企业自己要监管浓度
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政府部门
如果你按照事实依据报告了
有关监管部门不处理、不作为
污水处理厂可以起诉
但前提是你要找对监管部门
这是值得注意的一点
②
城镇污水处理企业与政府之间
在达成协议之前需要充分沟通
尽可能的排出未来隐患
在特许经营协议里
将各种细节落实清楚
比如说
进水超标到哪种程度
污水厂可以执行哪些操作
或者当进水超标给污水厂带来损失时
是否可以向政府部门收取额外费用
还有由于进水严重超标导致的出水不达标
所产生的各种税费及罚款
写清楚由谁来承担
······
最后还有一个问题
既然法院否掉污水厂的原因都是
污水厂没有充分证据可以证明
进水口污染物超标与出水口污染物超标之间
存在因果联系
那么反过来,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
进水口污染物超标与出水口污染物超标
之间不存在因果联系
那么污水厂为什么不可以胜诉呢?
-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