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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行为的处罚】实战应用

2017-12-30 执法手册

第五十二条【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伪造、变造、倒卖票证,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行为及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条文释义】

  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行为是新增加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1 .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l)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可以构成本行为的主体。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人民团体,是指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团体,如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等。其他组织包括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成立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公文,是指以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名义制作的,用以联系事务、指导工作、处理问题的书面文件,如命令、指示、决定、通知、函电等。证件,是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颁发的,用来证明一定的身份、资格、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其他事项的凭证,如工作证、结婚证等。证明文件,是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颁发的证明某一事实的文件,如未婚证明、户口证明等。印章,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依法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刻制的、以文字与图形代表本单位的公章,以及本单位各部门使用的专用章等。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伪造,是指无权制作的人制作虚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无权刻制印章的人制作假的印章,用以骗取他人信任的行为。变造,是指在真实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上,采取涂改、拼接等手段,改变其真实内容的行为或者采取涂改、拼接等手段,改变真实的印章的行为。买卖,既包括购买,也包括出卖的行为,这里买卖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是真的,而不是伪造、变造的。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之一,就可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3)根据本条规定,伪造、变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一般是指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较小、造成的影响不大等情形。本行为一般多为个人实施,但也不能排除某些单位实施本行为,如有的公司伪造国家机关的公文,进行非法经营。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


  2 .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l)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可以构成本行为的主体。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伪造,是指无权制作的人制作虚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用来骗取他人信任的行为。变造,是指在真实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上,采取涂改、拼接等手段,改变其真实内容的行为。买卖,是指行为人买进或者卖出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使用,是指行为人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如行为人使用假的大学毕业证骗取用人单位的信任。买卖和使用只要实施其中一个行为,就可以处罚。


  (3)根据本条规定,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是指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较小、造成的经济损失较小等情形。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


  3 .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本行为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相关规定相比,增加了伪造、变造有价票证、凭证的行为。


  (l)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可以构成本行为的主体。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有价票证、凭证的正常管理活动。本行为侵犯的对象是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其他有价票证、凭证,包括机动车油票、邮票、公园门票、彩票、优惠凭证等。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伪造,是指仿照真实的有价票证、凭证的形状、式样、颜色、图案、面值,以印刷、复制等方式制造假的票证、凭证的行为。变造,是指通过涂改、挖补、拼接等手段,改变真实的有价票证、凭证票面价值和其他内容的行为。倒卖,是指低价买进,高价卖出伪造、变造或者真实的有价票证、凭证的行为。本行为是选择性的,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其中之一,就可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行为人的动机一般是为了牟利,但是否从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行为中获利不影响本行为的成立。


  (3)根据本条规定,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是指行为初次违反或者数量较小等情形。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


  4 .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l)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一般是船舶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单位可以构成本行为的主体。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船舶的正常管理活动。侵犯的对象是船舶的户牌和发动机号。船舶,是指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但是船舶上装备的救生艇筏和长度小于5米的艇筏除外。户牌,是指船舶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发给船舶的载有名称、编号等内容的牌证。


  (2)本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11条规定:“各类船舶应当依照船舶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刷船名、船号;未编刷船名、船号或者船名、船号模糊不清的,禁止出海。船名、船号不得擅自拆换、遮盖、涂改、伪造。禁止悬挂活动船牌号。”伪造,是指行为人仿照真实户牌的尺寸、材料、颜色制作假户牌的行为。变造,是指行为人通过涂改、拼接等手段改变真实户牌内容的行为。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是指通过涂改手段改变发动机的出厂号的行为。对于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的,也要给予处罚。


  (3)根据本条规定,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l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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