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的宣告、送达、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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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七条【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的宣告、送达、抄送】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条文释义】
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所受到的治安管理处罚,通过宣告、送达等方式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仅使被处罚人知晓自己所受到的处罚情况,而且便于其依法履行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同时也为被处罚人因不服处罚而申请法律救济提供了条件。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所受到的治安管理处罚告知被侵害人,是保证被侵害人知情权的需要。因此,建立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的宣告、送达和抄送制度,对于被处罚人(包括其亲属)和被侵害人,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本条规定,公安机关在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履行告知义务。
(l)当场宣告并当场交付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后,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本条规定中的“当场”,是指在向被处罚人宣告处罚决定书的现场,而不是单指当场处罚的现场。公安机关向被处罚人宣告处罚决定书,并当场将处罚决定书交付被处罚人或者其监护人,并经被处罚人或者其监护人签字、盖章的,即为当场交付。实际执行中,公安机关既可以派人前往被处罚人所在单位或者住处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也可以通知被处罚人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听取公安机关向其宣告处罚决定书。如果公安机关在法定的询问查证时间内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且被处罚人还未离开公安机关或者指定询问地点的,公安机关也可以在询问查证地点向其宣告并交付《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的现场向被处罚人宣告并交付。
(2)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2日内将《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本条规定中的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主要是指被处罚人不在场,或者经通知被处罚人拒不到场听取公安机关向其宣告处罚决定书的情形。行政处罚法第40条规定,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考虑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及时效率原则,对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处罚决定书的,本法规定的向被处罚人送达处罚决定书的期限比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期限相对要短得多,实践中要严格按照本法规定的送达期限送达被处罚人。
(3)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公安机关除应当依法向被拘留人宣布并送达《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外,还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5条规定,受拘留处罚的人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处罚。这一规定在实践中难以执行,大量被拘留人在被决定拘留后逃避处罚。为有效预防和避免上述问题的发生,本法第103条规定,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而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这就意味着被拘留人会立即被送拘留所执行。为了使被拘留人的家属及时知道其受到的处罚情况及下落,公安机关应当将被拘留人被处罚的原因、执行的拘留所等情况及时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4)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处罚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被侵害人是治安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与其有着直接利害关系,而且按照本法规定,被侵害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因此,为了保护被侵害人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处罚决定书的副本抄送被侵害人。这样,不仅能保证被侵害人的知情权,便于其监督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而且也能保证其及时依法行使申诉权。如果案件的被侵害人涉及多人,公安机关应当将处罚决定书副本抄送每一位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