赶紧来看~这两项补贴可以申请啦(附操作流程)
2023年单位安排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网上申报工作已结束,根据《关于实施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的通知》(沪残联〔2014〕93号)、《关于加强全日制普通中高等院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促进工作的通知》(沪残联〔2014〕94号)、《关于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及全日制普通中高等院校残疾人毕业生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调整的补充通知》(沪残联〔2018〕172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岗位补贴)和全日制普通中高等院校残疾人毕业生社会保险费补贴(大中专社保补贴)。
分散安排残疾人
就业岗位补贴
一
补贴对象
本市辖区范围内,安排具有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残疾人就业(以下简称残疾职工)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和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非正规就业组织、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除外,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
补贴条件
用人单位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为残疾职工提供明确的工作岗位,与其签订一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并安排其就业;
2.支付残疾职工工资水平不低于本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且为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
3.无侵害残疾职工劳动权益的行为;
4.按规定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
补贴标准
对符合补贴条件且与残疾职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合同存续一年以上的,按每名残疾职工每年以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下限)之积的2倍给予补贴,补贴人数按实计算。
对符合补贴条件且与残疾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合同存续一年以上的,按每名残疾职工每年以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下限)之积的3倍给予补贴,补贴人数按实计算。
四
申请材料
1.残疾职工劳动合同;
2.申请岗位补贴对应期间残疾职工月工资发放凭证;
3.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专用收据或税收完税证明或电子缴费凭证(征收年份2021年之后的无需提供);
4.《上海市分散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残疾职工核定明细表》(征收年份2021年之后的无需提供);
5.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个人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征收年份2021年之后的无需提供)。
五
申请方式
用人单位可登录“一网通办”平台,进入“岗位补贴”事项,办理相关业务(操作步骤详见附件《岗位补贴线上申请操作指南》)。
全日制普通中高等院校残疾人毕业生社会保险费补贴
一
对象范围
本市辖区范围内,安排具有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毕业未满5年的全日制研究生、普通本专科、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残疾人毕业生(以下简称中高等院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和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非正规就业组织、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除外,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
申请条件
用人单位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为中高等院校残疾人毕业生提供明确的工作岗位,与其签订一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并安排其就业;
2.支付中高等院校残疾人毕业生工资水平不低于本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且为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
3.无侵害残疾职工劳动权益的行为;
4.按规定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
补贴标准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用人单位,每安排1名中高等院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的,在其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按月给予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本市同期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最低缴费标准单位承担部分(下限),补贴人数按实计算。
四
申请材料
1.中高等院校残疾人毕业生劳动合同;
2.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对应期间中高等院校残疾人毕业生月工资发放凭证;
3.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专用收据或税收完税证明或电子缴费凭证(征收年份2021年之后的无需提供);
4.《上海市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残疾职工核定明细表》(征收年份2021年之后的无需提供);
5.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个人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征收年份2021年之后的无需提供)。
五
申请方式
用人单位可登录“一网通办”平台,进入“大中专社保补贴”事项,办理相关业务(操作步骤详见附件《大中专社保补贴线上申请操作指南》)。
上海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咨询电话
附件
岗位补贴线上申请操作指南
扫描或识别上方二维码查看操作指南
大中专社保补贴
线上申请操作指南
扫描或识别上方二维码查看操作指南
信息来源:上海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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