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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国家级游泳裁判员考试报考通知

游泳中心 游泳大汇 2021-04-16

随着我国体育事业的不断改革与进步,游泳项目的比赛和裁判员执裁的方式、方法也在随之进行着改革和创新,对于我国游泳裁判员的工作水平和整体素质要求也在不断的提高。为吸收更多的人才加入游泳裁判队伍,巩固我国高水平游泳裁判队伍建设,提高全国游泳裁判员的执裁水平,培养更多的优秀游泳裁判员,按照《游泳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要求,我中心将于2019年1月2日至9日在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2019年全国春季游泳锦标赛期间进行国家级游泳裁判员考试,并由中国游泳协会裁判委员会负责统一组织专业理论及业务培训并进行考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考核领导小组

组长:袁守龙(总局游泳中心)

副组长:高严(女,总局游泳中心)

成员:董寅莹(女,总局游泳中心)、毕成(总局游泳中心)、梅雪雄(福建)、于晓光(辽宁)、华民(浙江)、温宇红(女,北体大)


二、培训考核安排

1月2日报到,1月3日至4日理论培训,1月5日上午理论考试,下午赛前准备,1月6日至9日执裁实践考核,1月10日离开。


三、经费

(一)参加考试人员食宿费每人每天200元;

(二)培训考核小组人员的经费由我中心负担。


四、要求

(一)必须出示一级游泳裁判员证书;

(二)必须自备白鞋。


五、报到时间和地点

请培训考核领导小组和参加考试人员于1月2日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兰馨大酒店 (绍兴市上虞区崧厦镇通济路388号)报到。联系人: 吕杰,13858585804。交通:飞机到杭州萧山机场或宁波机场。高铁到绍兴东。


六、报考资格

(一)必须符合报考国家级游泳裁判员条件的(见附件1)方可报名。

(二)凡报名参加考试的裁判员必须由省市体育局业务主管部门统一报名,填写《申请等级裁判员登记表》(见附件2),加盖体育局公章,交2寸彩照1张和身份证复印件1张,一并于2018年11月30日前邮寄至总局游泳中心游泳部(以邮戳为准),过期不予受理。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体育馆路4号游泳中心游泳部,邮编:100763,电话:010-67170587,联系人:董寅莹。


七、分配名额

(一)北京,山西,浙江,山东,陕西各4名;天津,上海,河南各3名;辽宁,江苏,安徽,福建,江西,湖北,广东,广西各2名;河北,黑龙江,湖南,海南,四川,重庆,贵州,云南,宁夏,内蒙古、新疆,解放军,北体大各1名。

(二)特殊人才:

1、获得过奥运会游泳比赛、亚运会游泳比赛、世界游泳锦标赛前6名,全国游泳冠军赛、全国游泳锦标赛前3名,以上比赛接力项目除外,且符合报考条件的游泳裁判员,经各省市体育局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并盖章,可单独申报(附获奖证书或成绩单),不占用分配名额。

2、宣告、发令、编排、检录,以上4个岗位如有能力十分突出的游泳裁判员,由各省市裁委会书面报告(报告中须附执裁经历)推荐,经各省市体育局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并盖章,且符合报考条件的游泳裁判员,可单独申报,不占用分配名额。


八、资格要求

(一)请各单位严格按照分配名额执行。

(二)请各单位体育局业务主管部门,认真审核申报国家级游泳裁判员的资格,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三)经总局游泳中心游泳部审核申请表后,将在中国游泳协会官方网站上公布参加考试人员名单。

(四)请在申请表上,注明联系人和电话。


九、国家级游泳裁判员报考条件和考试内容

一、报考条件    

(一)各省市体育局业务主管部门推荐的、具有较强业务能力的一级游泳裁判员。

(二)认真遵守《裁判员守则》的各项规定。

(三)年龄在60岁以下(1959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

(四)熟悉掌握本项目竞赛规则、裁判法,并能熟练准确运用者。

(五)一级裁判员报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至少有三年以上一级裁判员经历(经历计算以授予一级裁判员证书年度开始)。

2、自授予一级游泳裁判员证书之日起,至少参加省级或省级以下游泳比赛裁判工作6次或参加全国性或全国性以上游泳比赛裁判工作3次。

3、三年内至少参加1次由总局游泳中心主办的赛事(指派或自费)或中国游泳协会裁委会委员讲课的培训班。

4、必须担任过2次省级游泳比赛的副总裁判以上职务或2次总局游泳中心主办的游泳比赛裁判员以上职务。

 5、在裁判工作中无重大失误。

 6、无执行裁判长签字的裁判工作经历无效。临场裁判工作实践考试职务不作为该裁判的工作经历。

二、考试内容

(一)理论考试

1、最新游泳竞赛规则及裁判法(游泳及马拉松游泳)。

2、有关我国和世界的游泳常识。

3、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有关竞赛规定和裁判员守则。

(二)英语考试

1、范围:由中国游泳运动协会裁判委员会颁布的国家级游泳裁判英语考试复习提纲。

2、要求

(1)36岁以上者应具备掌握英语术语阅读和书写,以及翻译简单的日常生活用语的能力。

(2)35岁以下者应掌握游泳规则中英语术语词汇,翻译日常生活用语,并能进行简单的英语会话,如英语水平较高,可自荐参加英语面试考试,合格者将被列入游泳裁判员特殊人才队伍。

(三)实践考试:临场裁判工作的实践考试。

(四)各项考试成绩比例

1、36岁以上者的理论考试成绩占60%,实践考试成绩占30%,英语考试成绩占10%。

2、35岁以下者理论考试成绩占55%,实践考试成绩占30%,英语考试成绩占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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