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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一县委原书记受贿获刑十年





近日,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贺黎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在案受贿款227万元及涉案房产拍卖后所得价款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贺黎明先后担任岗巴县委副书记兼县人民政府县长、岗巴县委书记职务。在职期间,贺黎明利用担任岗巴县主要领导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取普某等请托人的财物共计价值407.3632万元,并为请托人在承揽工程、拨付项目资金、分配工作中提供帮助、便利。







判决认为,贺黎明实施权钱交易的行为侵犯职务廉洁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案发后,被告人贺黎明退还受贿款227万元并预缴罚金30万元,涉案房产由西藏自治区监委依法查封。宣判后,被告人贺黎明服判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在本案审理中,拉萨中院充分考虑被告人贺黎明认罪悔罪及主动退赃并预缴罚金等情节,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作出了判决。依法有力打击了职务犯罪行为,体现了对腐败问题的零容忍态度,也充分考虑了基于改造、教育为目的的从轻情节,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来源:日喀则广播电视台

责任编辑:李红 

值班总编:普布旺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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