罹患绝症,能选择安乐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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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方镇明
澳洲植物学家和生态学家David Goodall一直提倡长者或患有绝症的病人,可以在医护人员的协助下,选择饮用或注射过量的止痛剂,让自己安详去世,这被称为“主动安乐死”。
Goodall没有患上绝症,但是他这几年身体不断衰败。因为不想让亲人目睹自己活到完全不能自理的地步,2018年5月,他在瑞士接受致命的注射,提前结束生命,享年104岁。根据瑞士法律,他必须主动转动开关,去释放致命的剂量。在死前一天的记者会上,他宣称他期望有尊严地死去。他说:“我不相信死后仍有生命,也不惧怕死亡……我很高兴明天能够结束生命。”[1]
台北前篮球运动员和体育主播傅达仁患胰脏癌后,不希望别人看到自己在病床上任人摆布,认为这种死法完全没有尊严。于是,在失落、焦虑和绝望中,他花了300万新台币,成为亚洲第一位到瑞士接受安乐死的人。2018年6月7日,他从车上走进医院,医生只给他药物,傅氏自行喝下医生给他的毒药,终年84岁。[2] 他死亡的最后一刻被刊登在网上,目的是引发台湾对安乐死立法的讨论;网上和电视台的讨论都同情他,认为他的死法是维护人类尊严应有的途径。
除了从患者的感觉和经验出发,我们要运用理性去分析、搜集和理解人决定选择安乐死的原因。
存在主义哲学家加缪(A.Camus)曾解释说,当病人感到生命没有价值,不值得继续活下去,因而选择安乐死或自杀时,这抉择是他们对生命感到没有意义的一种反抗。纵然病人诉诸于人的尊严去选择安乐死,但这只是表面而不是最基本的原因;真正环绕病人决定安乐死或拒绝生命神圣的终极原因,是病人想要表达他们在不安、不舍和绝望中,仍然拥有个人生命的最后判断的权利。[3]
换言之,主动安乐死的道德抉择,主要不在于个人尊严和生命神圣的冲突,而是个人对生命的自决权利(人的自由)与生命神圣之原则的冲突。戴安娜的经历说明了这一点:她是一位中年女性,处事刚强。最近,她常常感到疲倦,经过验血和骨髓检查后,证实患了末期骨癌,若不立即接受治疗,便可能在数月内死亡。即使接受治疗,医生认为生存几率大概也只有二成半。
戴安娜非常恐惧和不安,不愿意接受痛苦的治疗。三个半月后,她出现骨痛、虚弱、发烧和无法入睡等症状。她发觉越来越不能控制自己的身体。于是,在医生的协助下,她把每周派发的镇静剂累积起来。有一天,她向爱她的丈夫和儿子道别,并服用过量的镇静剂自杀。她不想延长生命,也不要别人照顾她软弱无力的身体,她要按照自己的方式结束生命。[4]
笔者认为,在主动安乐死的抉择中,无论是戴安娜还是她的医生,都不应该过分强调人的自决权,相反,必须寻找情理兼备的道德理由以论证戴安娜必须自杀。而从理性的角度来说,戴安娜因疾病所受的痛苦并非不能控制,并且她渴望控制自己身体的要求(有尊严的死去),并不足以证明她必须自杀(或安乐死),理由有三:
有些人虽然因疾病或意外引致下半身残废,但是没有自杀。例如,英国著名宇宙学家霍金在21岁时患上运动神经元疾病,颈项以下都不能活动,医生告诉他只有2至3年寿命。有一次,他陷入昏迷状态,医生本想让他死去,他的太太坚持要救活他;手术后,他的声带受损,不能说话,只能依靠脸颊肌肉连接感应器和计算机声音与别人沟通。
在回忆中,他描述他情愿在那时候便死去。虽然他因身体的状况而经常感到失望,但是他的妻子一直在身边支持和照顾他,他最终学会如何克服困难,一直活到76岁。并且,他在患病后出版了畅销书《时间简史》,在天体物理学上成就卓著。[5]
霍金的例子说明,那些被医生判断为末期病患的人,仍充满坚强的生命力。显然,只要身边的朋友和家人给予患者合适的帮助、鼓励和照顾,并且得到医护人员和院牧适时的探访和优质的辅导,有效地控制身体上的痛苦和心灵上的孤单,使他们感到舒适、被看重和得安慰,保证生活饮食质量,他们必会获得生之勇气。[6] 当病人拥有这类型的“安宁疗护”时,其生命力必然得到提升,会有尊严地走完生命的最后一段旅程,不必寻求安乐死。
事实上,有不少个案证明,医生判断很多绝症病人只有2至3个月的寿命,但他们都能维持生命的质量,并且活很久,有些病人可能多活了十几年呢!
进而言之,每一个人都可能面对虚弱和需要别人照顾的时候。对于人类而言,有时候我们接受别人的照顾是可以被理解的,我们必须接纳这是人性的一部分。因此,她的医生不应协助她安乐死,而要转介她到医院的院牧部,让那些懂得医治“心灵疾病”的院牧照顾引导她。
帮助心灵软弱而患有绝症的病人最“仁慈”的方法,并不是协助他们自杀,而是激励他们寻找生命的意义和勇气,使他们获得胜过软弱的能力。
如果人不能多活几个月甚至几年,身体又是软弱,生命力无法提升,心中也没有勇气再活下去,这些人可以在痛苦中选择安乐死吗?其实,人若根据其生命的质量而选择安乐死,那么,他或她就是在宣告自己的生命毫无价值。
然而,基督信仰认为,生命本身是神圣和具有内在价值的。因为上帝赐予人生命,这生命是按着上帝的形象被造的(参《创世记》1:26-27;9:6)。
因此,人生命本身拥有内在价值、意义和尊严,这价值并不建基于人的能力、生命的质量、人生的成就,等等,而是从上帝的眼光去看人的地位:
“人算什么,你竟顾念他?世人算什么,你竟眷顾他?你叫他比天使微小一点,并赐他荣耀尊贵为冠冕。”(参《诗篇》8:4-5)这段经文清楚地指出,即使生命是软弱的,仍是上帝所造的,也是上帝所爱的,在上帝的眼中仍是高贵和受尊重的。因此,人应该尊重生命。
并且,人无权夺取贵重的生命,只有上帝对人的生命有绝对的主权(参《申命记》32:39;《约伯记》1:21,14:5)。人只是管理生命的管家——人受上帝的委托,要尽上本分,爱惜生命,照顾生命,但却没有主权“随意”选择安乐死或协助别人结束生命。保罗解释:“你们不是自己的人,因为你们是重价买来的,所以要在你们的身子上荣耀上帝。”(参《哥林多前书》6:19-20;《罗马书》5:7-8)[7]
事实上,对于基督徒来说,死亡是一个回归爱他的上帝的属灵旅程;人死并不如灯灭,人在今世的生命是为永恒的生命做准备,使人得着上帝赐的平安(参《以赛亚书》26:3),这平安是人的良知所渴求的,也是上帝要赐给人的。
人年轻时充满活力,年老时身体软弱,甚至患上绝症,等待死亡的来临。人处于生命的最后阶段,很容易出现消极情绪。然而,人必须自我鼓励,认识到这个阶段好比人享用丰盛的自助餐后,需要在上帝面前休息。在休息期间,有些人可能感到软弱和衰退,但并不代表生命本身没有价值,而是准备迎见上帝,在天堂里,获得上帝所赐永恒的福气。[8] 因此,人应该以盼望面对死亡。
至此,笔者认为,当人在失望和软弱中探讨是否拒绝延长生命,选择主动安乐死时,讨论者要掌握情理兼备的理据,不仅重视人的尊严或人的自由,也要对生命的意义、对人的内在价值有正确的理解。生命的主权属于上帝而不属于人,上帝必看顾软弱的人,在绝望中赐人以生命的力量。
注:
[1] Carol Kuruvilla, "Right-To-Die Advocate David Goodall ends Life Listening to ‘Ode To Joy, ’” Huffpost (May 10, 2018),
https://www.huffpost.com/entry/right-to-die-advocate-david-goodall-ends-life-listening-to-ode-to-joy_n_5af48316e4b00d7e4c1886c0 (assessed October 25, 2019).
[2] 徐玮佑,〈彩绘最后的旅程,傅达仁追求尊严终了〉,《安可人生》,取自2019年10月27日,https://ankemedia.com/2017/2057。
[3]方镇明,《情理相依:基督徒伦理学》(香港:浸信会出版社,2010年), 197。
[4] Timothy E. Quill, “The Case of Diane Revisited,” ed. Michael M. Unlmann, Last rights Assisted Suicide and Euthanasia Debated (Grand Rapids: Eerdmans, 1998), 319-42.
[5] “Stephen Hawking: Assisted Suicide Should Be Option for Terminally Ill,” Huffpost (November 17, 2013), assessed October 25, 2019, https://www.huffpost.com/entry/stephen-hawking-assisted-suicide-option_n_3940942.
[6]蒋蕙芬,《拒绝延命治疗与安宁疗护之探讨》(台北:秀威,2005年), 18。取自2019年11月8日,
https://books.google.com/books?id=mjqFilvIDrIC&dq=基督教安宁辅导&source=gbs_navlinks_s。
[7]方镇明,《情理相依》, 200-201。
[8]“Euthanasia and Assisted Dying,” BBC(August 3, 2009), assessed October 26, 2019,
https://www.bbc.co.uk/religion/religions/christianity/christianethics/euthanasia_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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