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与物权确权之诉案件审判实务
各有关单位:
物权法第19条规定了物权的异议登记与确权之诉制度。对不动产物权进行确认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物权确认纠纷”这一案由的范畴,但在审判实践中,至少还要包含在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等各类案件中,所以对于不动产物权确认的相关法律规定,适用在任何一类需要判定不动产真实权利人的案件中。而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在审理中存在实体与程序交错,执行与审判并重,效率与公正兼顾,各种权利纠缠冲突,案件的审理在实践中面临很大的困境和争议。近年来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数量大幅度提升,具有审理难度较大、审理周期较长、矛盾纠纷大、调撤率低、防范虚假诉讼的任务重及对抗情绪强烈、信访率高的特点,规范执行异议之诉已经成为人民法院面临的一项迫切任务。
为研究分析物权确权之诉的类型、确权诉讼的适用范围以及审理确权诉讼时应重点掌握的节点,寻找识别陷阱的方法,正确审理已查封或可能被查封不动产的确权诉讼,探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裁判理念、裁判尺度、案件审理思路、法律适用以及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问题、争议较大的问题,厘清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联系与区别,总结审判经验,防范虚假诉讼,经研究,中国行为法学会培训合作中心决定联合北京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联合举办“执行异议之诉与物权确权之诉案件审判实务高研班”。讲座结束后将由主办单位颁发二十学时结业证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参加对象
各级法院分管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领导、民庭、执行局(庭)负责人、法官;各级检察院分管民事工作的检察长、检察员;律师事务所律师;各仲裁委;各类金融机构相关部门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各类公司、企业的法律顾问;从事民商法律教学及研究的专业人士等。
时间、地点
报到日期:2019年7月12日
讲座时间:2019年7月13日—14日(两天全天授课)
举办地点:青岛市(具体与会地点另文通知)
参加办法
1、参加的代表须交纳讲座会议费3800元/人(含专家报告、场租、资料等),统一安排食宿,费用自理,报到时统一交纳。请将报名表传回,我们收到报名表后,于举办前七天将正式日程和报到通知传真给参会代表:
2、本课程支持同步转播至律师事务所或企业,费用为15000元/二天,提供电子版讲义。欢迎各律师事务所加盟,共建学习型律师培训基地。
日程安排
7月13日(星期六)09:00-12:0014:00-17:00
执行异议之诉的实证研究——如何阻却执行或反阻击
(一)由四个案例展开
1、夫妻财产VS债权人
2、租赁权VS抵押权实现
3、隐名股东VS实名股东VS债权人
4、物权确认VS法院查封
(二)救济的路径及主要内容
1、详解相关救济路径——析评理别
(1)异议之诉与执行行为异议
(2)异议之诉与申请再审
(3)异议之诉与第三人撤销之诉
(4)异议之诉与执行分配方案异议
2、异议之诉的几个关键点
(1)管辖
(2)当事人及诉讼请求
(3)举证证明责任
(三)实体阻却事由及证据安排
1、阻却事由一:不动产权属之争
(1)借名买房
(2)离婚协议对房产的约定能否对抗申请执行人
(3)以房抵债
(4)针对登记在开发商名下的房产提起的执行异议
(5)间接占有
(6)承租人的权利能否阻却执行
2、阻却事由二:动产权属之争
(1)保证金账户的资金权利归属
(2)挂靠、借名登记机动车、传播等动产的权利归属
(3)借用账户的资金权利归属
(4)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买卖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执行
(5)股权归属问题
(四)两大案例解析:执行异议之诉所涉法律规定的综合运用
1、案例一:该案例涉及三大问题
问题1:D银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经法院裁定获准后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司法拍卖设备时,B、C、F公司各提出了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主张所有权,E公司申请参与分配,税务局申请要求优先支付税款。对于上述各种主张,如何处理?
问题2: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如何处理(债权及优先权确权之诉)?如何分配?
问题3:刑民交叉问题
2、案例二:将民间借贷转“长租短返租”执行异议之诉主张能否成立?银行如何应对?银行如何事先防范?
主讲专家:朱老师 金牌讲师,某中院审委会委员,长期从事金融、破产、执行审判工作
7月14日、(星期日)09:00-12:0013:30-16:30
审判实践视角:物权确权之诉若干问题——理论、审判思路与典型案例分析
1、《物权法》第三十三条与物权请求权
2、不动产登记与物权确认或基础关系
3、不动产确权纠纷的表现形式
4、物权确权的路径、范围、规则
5、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立
6、登记的证明力
7、确权争议不受异议登记失效影响
8、执行异议(之诉)VS.确权之诉
9、典型案例分析
(1)借名买房
(2)一房二卖抑或无权处分
(3)共有物分割之诉 VS.确权之诉
(4)动拆迁房屋确权案例
(5)过去的物权能否确权
(6)事实物权的确认之诉
(7)以物抵债协议为基础请求确认物权
(8)实为借贷名为房屋买卖
(9)恶意串通
(10)确权之诉的法律误区
主讲专家:法学博士、高级法官、审判业务专家
因不可预见因素,主办单位保留个别专家与议题调整的权利,请以报到通知为准。
联 系人:张 涛 18310839246(手机号同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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