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完整&权威]江歌案,中日法律专家这么看

2017-11-20 姚彬彬 法之彬彬

江歌案,沸沸扬扬,法律责任的说法满天飞。我根据公开披露的媒体信息,将法律专业人士的观点,梳理汇总于此。

 

对事实不了解的,先看看[江歌案全纪录:情,理,法---]

   


                   


一、刘鑫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专家认为:即使刘鑫真的忘恩负义,也不违法,但是,江歌妈妈可以向她主张精神赔偿。如果的确见死不救,存在被日本刑法追求的可能。

 

彭新林(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若日本警方调查认为刘鑫属于“受害者”,这一结论可以理解为其在法律上没有违法行为,不涉及刑事犯罪,无法追求其刑事责任。如果作为受害者的刘鑫由于处于惊恐或身感危险而导致未能出手施救,这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先行行为,不会引发作为义务,不能勉为其难。

 

罗培新(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法学教授):我国《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里所谓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如果法庭审理查明,江歌的确是为了保护刘鑫而死,江歌妈妈可以向刘鑫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在此情况下,刘鑫将背上悖俗致损的侵权责任。

 

陈宇(法学学者):如果刘鑫被证实存在“见死不救”,则有可能受到法律惩罚。日本刑法将“见死不救”列入刑法惩罚的范围,如果“遗弃致死伤”罪名成立,一般判处2年以上有期徒刑。另外,如果刘鑫涉及伪证,可能要受当地法律的惩罚。

 

韩骁(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若要追究刘鑫的刑事责任,唯一可能适用的即是否是由于刘鑫的先行行为而导致江歌被杀害。虽然犯罪嫌疑人是刘鑫的前男友,但是单单只是因为嫌疑人因此认识江歌并不能认为刘鑫即负有为嫌疑人的行为负责的义务。

 

丁金坤(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如果按照中国法律,刘鑫是受益人,负有补偿义务。首先是被告人陈世峰赔偿江母,如果没有赔偿或者赔偿不足的,因为江歌是为保护刘鑫而死,刘鑫有适当补偿江母的义务。

 

邓学平(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副主任、京衡刑事部副主任):法律是否可以规定当事人有权请求其感谢、感恩呢?对于忘恩负义的行为,经法院判决确认后,行为人拒绝主动感恩的,法院也可以代为撰写并公开感恩声明,费用由行为人支付。更进一步,对于危害到公序良俗的忘恩负义行为,法院判决生效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可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二、为何中国法院还不能直接审判陈世峰?


法律专家认为:因为不能行使管辖权!日后,如果陈世峰没有被判死刑,服刑期满,被日本驱逐回国,中国还可以追究他杀人。

 

黄风(北京师范大学刑事科学研究院教授):这是一个杀人案,现在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和相关当事人都在日本境内,所以这个案件需要按照日本法律来处理,目前中国的法院还不能直接行使管辖权。只有能够实际控制犯罪嫌疑人,才能行使管辖权。如果要让他回来,需要依靠中日间的司法合作,将其引渡或遣返回国。虽然中日之间没有缔结引渡条约,但也可依据互惠原则开展引渡合作,在日本的中国犯罪嫌疑人如果没取得日本的永久居留权,日本方面也可在一定条件下将他驱逐出境,遣返回中国。一般情况下,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日本被判处了监禁刑,要在日本将刑罚执行完毕后才能遣返回国;还有另一种可能,比如陈世峰在日本被判监禁刑,也有可能回国服刑。在国际合作中有“被判刑人移管”,这种情况下,中国司法机关相当于承认和执行日本判决,但这种合作有个前提,即被判刑人自己愿意回国服刑。

 

庞九林(北京市春林律师事务所主任):如果日本法院判处陈世峰监禁刑,待其服刑期满,被日 51 29644 51 15263 0 0 5091 0 0:00:05 0:00:02 0:00:03 5091驱逐回国之后,中国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日本对陈世锋判刑前,我国应该尊重日本司法主权。


三、江母发起万人签名能否让凶手被判死刑?


法律专家认为:没什么用!

 

郑泽善(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在一些案件中,如果杀人情节恶劣,百姓请求严惩凶手,法院判决时会考虑进去。 按日本惯例,凶手杀害1人一般获刑13年,这是针对嫌疑人是日本国籍的情况,对非日本国籍法院判决可能有区别。从目前情况看,陈世峰即便被判死刑,可能也需要很长时间,日本对待死刑非常慎重,需要证据完全确凿、没有任何疑点,这要靠充分的调查。


黄风(北京师范大学刑事科学研究院教授):万人签名只是当事人一种意愿的表达,日本法院还是会按照本国法律来进行审判。实际上在任何一个国家,民意只是一种舆论。法院在量刑的时候主要考虑的是事实和证据,以及法律的具体规定。这位母亲作为受害人家属,可以表达她的意愿。同时也应该尊重日本法律,尊重相关事实和证据。任何国家的审判都要保持一种独立性。

 

三井寿(日本大东文化大学教授):从江歌母亲的做法中可以看出,中国人至今仍然深受自汉代开始的儒法结合的影响。但现代社会,行使法律的应该是司法系统,而不是人情跟舆论。


 

四、江母是否可以公布刘鑫及家人的信息?


法律专家认为:不可以!

 

彭新林(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根据刑法修正案九以及两高的司法解释,江歌母亲的行为面临触法风险,但江歌母亲的行为尚未达到可认定“情节严重”的情形。江歌母亲仅发布了几条有关车牌号、住址等内容,尚未达非法提供50条以上的标准,“如果因人肉搜索导致对方精神失常或是被用于实施刑事犯罪,才可能触及刑事责任。” 但从民法上看,这一行为侵犯了公民的隐私。双方都面临着情理法的冲突,江歌母亲的行为在道义上值得同情,她的行为合情合理但不合法。

 

庞九林(北京市春林律师事务所主任):从法律上来说,江歌母亲公布刘鑫一家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

 

齐晓伶(北京师范大学博士后、京都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部)指出,“根据网络现有信息,刘鑫事件有其特殊性,江歌妈妈在极力恳求见其一面被拒绝甚至消失之后,无奈之下才借助网络逼刘鑫出面及出庭作证,江歌因帮助刘鑫而死,江歌妈妈的这一要求可以说完全是情理之中。”

 

三井寿(日本大东文化大学教授):江歌母亲散布刘鑫一家个人信息的做法侵害了后者的隐私权。为何一个普通的中国人,能获得别人如此详细的个人信息?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