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校耻终雪:中国政法大学被骗6500万,沉默十年成被告最终胜诉!

2018-04-19 青年史学家


青年史学家人文社科丨高等教育丨社会热点


 


编按:2008年10月20日,中国政法大学与北京市世涛基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并分两次支付了6500万价款,以购买一处军产。然而,缺乏基本资质的世涛公司与该处军产没有任何法律关系,中国政法大学没能根据合同获得一寸土地、一处房屋。整个“交易”过程中的漫不经心与不负责任,超乎常人想象,让人不能不怀疑决策者的智力。签订“购房合同”一事通过了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办公会和校党委常委会的集体讨论。这所“法学最高学府”的校长办公会和校党委常委会充斥着享誉全国的法学家,他们普法的足迹遍布全国,时常教育人们“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但面对这场显而易见的骗局,这些法学精英仿佛集体失了智,犯下了一个连文盲都不会犯的错误,并在事后整整十年默不作声,仿佛一切都未曾发生。2017年,世涛公司打破沉默,起诉中国政法大学,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勿忘校耻!那份合同应当“刻录成碑,矗立校园内,以示不忘校耻,告诫法律人勿忘谨慎、勤勉”。


  

2008年春,中政大工作人员找到一家在北京昌平十三陵镇注册的公司——北京世涛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涛”)——该公司基本信息有明显的不一致,如:在有些网页,公司地址为“北京市昌平区长陵镇政府南侧”、公司注册资本为“未填写”;在有些网页,公司地址为“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昌盛园三区16号楼2层”、公司注册资金为2320万元。据中政大工作人员转述,“世涛”声称“总后有人”,承接了府学路10号院军干所经济适用房的建筑工程,并且有权处置军干所的房产,还有门路将军队经济适用房变性为商品房。

 

这样的故事,很难在两千多万人的北京城找到十个信众,而他们碰巧都聚集在中政大!

 

中政大工作人员向“世涛”表达了购买商品房的意向,表示愿意尽快签订合同。与中政大接洽的是世涛基业的“副总”李某某、杜某某,两人以“世涛”的名义起草了一份“购房合同”,交中政大。事后,“世涛”法定代表人称:李某某、杜某某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用“世涛”的名义签订合同,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不知情,而中政大没有和法定代表人接触,就签订合同,实在过于轻率。

 

在收到李某某、杜某某提交的合同文本之后,中政大法律办工作人员先后组织了4次论证,四次论证意见如下:

 

第一次论证(2008年4月22日)意见:“世涛”提交的合同文本不能用,整个项目的合法性、可行性存在重大问题,建议重新谈判。

 

第二次论证(2008年5月28日)意见:“世涛”声称的房地产开发尚未立项,根本不具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件。

 

第三次论证(2008年6月2日)意见:现阶段不能签约,可在“世涛”获得“立项文件”之后签约和支付第一笔费用。但是,法律办同时又同意签订一个没有生效时间的合同,待“立项”之后签订补充协议,并在补充协议中约定生效时间。

 

第四次论证(2008年6月16日)意见:在前三次意见的基础上,先调查卖方资信,然后再作决定。

 

尽管第三、第四次论证中,法律办有所妥协,但总的倾向是反对签订该合同。

 

2008年10月,根据校长办公会意见,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同意签订“购房合同”。党委常委会讨论时,每个常委面前都应有一份“购房合同”,也应有法律办工作人员的书面保留意见,尽管每个人都有购买商品房的经历,却没有人提出要看一看土地证(如果是划拨土地、军地,那就不可能有商品房开发)、规划许可、商品房开发许可、预售许可,全体同意了。当然,如果是自己买房,没有一个人会同意!

 

即使交易双方没学过法律、也不请律师,都能知道:(1)将房屋所有者排除在外的房屋买卖合同根本不可履行(无权处分);(2)军产绝对没有可能作为商品房转让;(3)没有一点事实足以让人相信,10号院曾经存在、现在存在或将来会出现哪怕是一平米的商品房。大山里的文盲都不会犯这样的错误!号称“经国纬政,法泽天下”的精英能签这样的合同,不完全是智商问题!

 

2008年10月20日,根据“党委集体讨论意见”,张某某代表中政大与世涛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同时支付了首期款4,500万。

 

购房合同要点如下:


(1)合同名称:购房合同(2008年10月20日)、购房合同补充协议(2009年10月20日)

(2)合同当事人: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世涛基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3)买卖房屋:

名称: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10号院

面积:40,700平米

每平米单价:6,700元

总金额:2.7亿元

签约时房屋的性质和现状:军队干休所

合同约定的房屋性质:商品房

首期付款:4,000万元(2008年10月付款)

房屋交付时间:2010年10月31日

第二期付款:2,500万元(2009年10月付款)

(4)购房目的:

校方拟自筹资金,拆迁家属院(东关路5号院),用昌平区府学路10号院房屋作为置换。校方和一些号称资金雄厚的校董接触,准备招商引资,尽快落实家属院拆迁方案。

(5)购房资金来源:

不详。因该项目没有经过教育部批准,没有从教育部获得任何资金支持,可能来自办班分成资金(各学院办班收入,校方按招生人头提成50%左右)。

 

2009年9月,“世涛”通知中政大,要想按期交房,须追加付款2500万,否则,已支付的4500万将作为违约金罚没。一方面,校方已经放出风声,东关路5号院将整体搬迁,住户用“经济适用房”交换“商品房”,早搬迁,早受益;另一方面,离开交房时间(2010年10月31日)只有一年了,而“世涛”连一份表明开发项目合法存在的文件都没有,再弱智的人也不会相信“世涛”能按时交房,而稍微有一点常识的人决不会相信“世涛”会有履约能力。可是,中政大校方还是以壮士断腕的勇气,断然做出决定,再付2000万元。

 

就这样,中政大先后两次共计支付6500万,买到了几页文句不通、错误百出的合同,如果草拟合同可按字数付酬,每个字(包括名称、序号)的酬金恰巧是一万两千元!

 

按照合同约定,世涛基业应当在2010年10月31日向中政大交付40,700平米商品房,可是,世涛基业连一寸可以开发商品房的土地都没有。中政大本应立即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不当得利,但中政大什么也没有做。

 

即使主管机关再漫不经心,查查资金来源、查查购置国有资产购置报批程序、查查基本建设申报程序、查查“收支两条线“的合规操作,也可以发现问题、减少损失。损失可避免而发生、可减少而成为全损,主管机关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011年,中政大资产处(拆迁办)与世涛基业工作人员电话交涉,得到的答复是:“钱都花了,用来盖房了,军干所没有付钱,我们在讨要,要到就还给你们。”世涛还给中政大普法,说这是“无因管理”,让中政大和他们一起向军干所要钱!问题是,即使按照合同约定,中政大6500万付款也应当进入一个“共管账户”,“共管账户”的每笔资金支出都是要经过双方代表同意。中政大如何开设、监督“共管账户”?无论按照什么标准,玩忽职守都已经到了极端放任的地步。

 

2011年,中政大通过关系找到谷俊山,求他摆平此事,谷俊山给军干所施加了压力,但军干所认为自己与中政大、世涛基业的合同无关,没有任何理由介入。中政大如何通过非组织途径找到谷俊山、如何说服谷俊山插手,无论按照组织规矩还是信息公开要求,这都是需要讲清楚的。

 

根据不愿意披露身份的信息来源,军队房地产大王的谷俊山确实插手了府学路10号院交易,施压军队干休所接受一个置换方案。如果谷俊山没有在2012年被抓,中政大购买军产落空的交易很可能被掩盖。至于,中政大与谷俊山之间的交易,据说早在军队纪检监察部门掌握之中。

 

2013年3月,中政大员工上网公布了该合同的一些内情。如今,这些信息在线公开至少五年多了。尽管无从知道主管部门是否采取任何调查措施,但是,包括本人在内的学校教师在获悉该信息之后,多次要求校方公开信息。

 

2014年夏季,中政大和世涛基业公司购房合同全面落空、学校损失惨重的信息在校内传开。2014-15年,本人至少三次向书记面陈意见,要求向全校师生公布购房过程;一次通过教代会提出议案,要求公布信息;将该合同刻录成碑,矗立校园内,以示不忘校耻,告诫法律人勿忘谨慎、勤勉;同时,又向教育部书面报告此事,要求教育部履行主管部门的职责,进行调查;可是,一切无果!2015年,书记在一次全校处级干部会议上宣布,将尽快处理此事,并公布结果,事后杳无音讯。

 

在中政大沉默十年的情况下,2017年,世涛基业打破沉默,在北京市某中院起诉了中政大,要求中政大承担违约责任。中政大和世涛基业购房合同纠纷进入司法程序,而公布这一信息的竟然是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世事竟然如此滑稽!

 

2017年12月,中国政法大学杨帆教授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要求校方就此事公开信息,校方拒绝,杨帆教授向教育部申请行政复议,再遭拒绝,杨帆教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案正在审理中。

 

如果中政大是一个上市公司,拒绝披露此类信息,可能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而一个部属大学为什么能就数千万资金的去向保持沉默长达十年之久,背后管理体制的弊端是值得剖析的。



 

关注中政大和世涛基业的“购房合同”已经有六年多了。除了对真相感兴趣之外,法律与中国现实之间的紧张也是刺激思考的“信息素”。

 

中政大和世涛基业之间“购房合同”可套用“无权处分”。若“无权处分”基于欺诈,中政大得主张撤销合同和返还不当得利,但中政大的撤销权超过了除斥期间——早就过期了!若中政大是一个商业公司,管理者怠慢行使诉权,股东得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的利益起诉:一是要求侵害方赔偿公司损失;一是要求公司管理者承担疏忽责任、赔偿公司损失。然而,中国的“事业单位法人”的管理者在名义上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使命,但是,当“事业单位法人”遭到第三方侵害、“集体领导班子”放弃诉权,或者等到诉讼时效届满、明知无望获得司法救济,才用假招式忽悠几下(花钱找关系、花钱聘律师、请示上级领导等等),管理者并不会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而谁能启动渎职之诉,无从得知。

 

中国公有资产的运作,无论营利或非营利,都是代理成本极高,而且每个代理人都是虚拟的法人,每个法人都是集体决策,而有可能纠错的上级早就被下级用“请示”这种官场谋略事先绑定了。至于单位成员,他们无从获得真相,既没有动因也没有机会去揭示代理人的欺诈。从第三方的立场来看,欺诈公家比欺诈个人的道德障碍要少得多,欺诈者看不到谁是受害人,只记得谁拿了多少回扣。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京01民初156号

 

原告:中国政法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27号。

法定代表人:黄进,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武,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少华,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世涛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昌盛园三区16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王海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连东,男,北京世涛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广立,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政法大学(以下简称政法大学)与被告北京世涛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涛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政法大学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武、李少华,世涛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宗连东、马广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政法大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政法大学与世涛公司于2007年7月9日订立的《团购住房协议》、于2008年10月20日订立的《购房合同》、于2009年10月20日订立的《关于购房合同的补充协议》无效;2.判令世涛公司返还购房款6500万元;3.判令世涛公司赔偿损失: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为标准,以1000万元为本金,自2007年7月17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以1000万元为本金,自2008年8月25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以2500万元为本金,自2008年11月3日至实际支付之日;以1000万元为本金,自2009年12月4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以1000万元为本金,自2010年1月22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本项计算至2017年3月20日,计42945781.37元,后附损失赔偿额计算表;上述两项总计107945781.37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世涛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2007年1月28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签发“(2007)军地证字第88号”《军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许可证》。该许可证载明:……经(2007)后房字第119号文件批准,总参军训和兵种部昌平干休所,坐落在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10号,坐落“参京字第0662号”,面积37980平方米土地用于合建。请准予补办出让手续……。该许可证同时载明,土地受让方为世涛公司,合作建房总建筑面积为69424平方米,合建房屋军地分成比例及合建用地军地分割比例均为3.1:6.9。政法大学为解决单位教职员工住房困难,于2007年7月9日与世涛公司订立《团购住房协议》,约定:政法大学购买世涛公司即将开发的昌平区府学路10号的一、二、三号楼住宅约45867平方米及75个地下车库车位。住宅价格为6500元/平方米,地下车库价格为11万元/车位。该《团购住房协议》约定的交房时间为2008年12月30日。该《团购住房协议》订立后,政法大学于2007年7月17日,依据该协议约定向世涛公司支付了“住房定金”1000万元。2008年10月20日,双方又协商订立了正式的《购房合同》。约定:政法大学向世涛公司购买坐落于昌平区府学路10号院的7#、8#、9#三栋住宅楼和一栋地下车库;其中住宅建筑面积约40700平方米(单价6700元/平方米)、半地下室建筑面积约4000平方米(单价3500元/平方米)、产权地下车位120个(单价11万元/个)。最终建筑面积和车位数据按审批的测绘报告及销售许可证为准,本购房合同总价款随之调整。该《购房合同》约定,世涛公司应当在2010年10月31日前向政法大学交付该商品房。该《购房合同》还明确、具体约定了付款方式及期限、交付条件、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承诺、交接手续、商品房质量、装饰及设备标准、住宅保修、产权办理、违约责任等内容,并附有总平面图。2008年8月25日,政法大学依据上述《购房合同》约定,向世涛公司支付购房款1000万元;2008年11月3日政法大学向世涛公司支付购房款 2500万元。2009年10月20日,双方订立《关于购房合同的补充协议》约定:为保证工程进度,推动工程顺利开展,政法大学于2009年10月26日前付1000万元;2009年11月15日前再付1000万元。世涛公司应保证将此资金用于政法大学所购商品房的工程建设。2009年12月4日,政法大学依据上述补充协议约定向世涛公司支付购房款 1000万元;2010年1月22日又支付购房款 1000万元。此后,政法大学多次与世涛公司协商、沟通《购房合同》履行相关事宜,但是世涛公司最终未能办结涉案建设项目相关手续。2015年3月26日,世涛公司向政法大学出具《关于中国政法大学购房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表明:“政法大学支付给世涛公司的6500万元已全部投入项目建设中……。因部队和地方政府相关政策的不断调整,导致该项目进展缓慢……为彻底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世涛公司愿与政法大学继续合作,以争取早日完善该项目。”综上所述,双方订立《购房合同》时涉案房屋尚未开工建设,因此本案应属商品房预售合同法律关系。涉案项目地块至今未能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未取得用地规划许可,未开工建设,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之规定,双方订立的《团购住房协议》、《购房合同》、《关于购房合同的补充协议》均应属无效。依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世涛公司因该无效合同收取的价款应予返还。世涛公司收取价款,造成政法大学资金占用损失;同时,自双方订立《购房合同》起至政法大学起诉时,北京市昌平区的商品房价格已大幅上涨,政法大学因该《购房合同》不能履行遭受重大损失。基于以上两方面的理由,政法大学特请求按世涛公司已收取价款金额依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的1.3倍予以赔偿损失。特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支持政法大学的诉讼请求。

世涛公司辩称,政法大学与世涛公司之间目前已经不存在房屋买卖关系,政法大学诉请确认购房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没有事实依据。关于双方曾经签订《团购住房协议》、《购房合同》、《关于购房合同的补充协议》等事实,世涛公司不持异议。三份协议的标的物为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10号院的房屋,为普通商品房,故自2007年7月起,双方确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政法大学作为本单位购房者团购房屋的组织者,依合同约定成为权利义务的主体,世涛公司对政法大学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不持异议。在购房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政府规定在2007年12月31日之后不再办理军地转民用的审批,双方合意将合同标的由普通商品房变更为保障性住房并得到北京市政府批准。为此,双方在2011年6月28日、2011年11月16日分别向北京市国土局申请,2011年12月23日北京市国土局核发“京国土用函【2011】1332号”函,原则同意了双方的申请,之后昌平区政府将该项目列为区重点工程。2012年7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核发《关于研究新增项目列入2012年保障房建设计划有关问题的意见》,将标的房屋列入2012年保障房建设计划。政法大学在2012年8月16日致昌平区政府的《关于昌平区府学路10号院定向安置房项目办理前期手续相关问题的请示》中亦对前述事实予以认可。由于政策因素,双方已经合意将合同标的从普通商品房变更为保障性住房,合同性质已经发生变更,政法大学与世涛公司之间的商品房房屋买卖关系早已终止,双方形成新的法律关系。不论这种新的法律关系是否构成房屋委托代建合同以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不是本案的审理内容,政法大学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原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没有事实依据,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06年8月18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军训和兵种部北京昌平离职干部休养所(后更名为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北京第五离职干部休养所,以下简称干休所)与世涛公司签订《合作建房合同》,约定:干休所拥有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10号院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面积约为37980平方米。干休所以土地作为合作建房条件,世涛公司投入全部建设资金,包括军队土地使用权转让费用、房屋建设、市政配套等费用。……世涛公司根据本协议取得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转让、出租、抵押。……

2007年1月18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军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许可证》,载明:土地受让方为北京世涛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批准土地用于合建,请准予补办出让手续,免交土地出让金。合作建房总建筑面积69424平方米,合建房屋军地分成比例3.1:6.9,合建用地军地分割比例3.1:6.9,许可证有效期至2007年6月30日止。

2007年7月9日,政法大学与世涛公司订立《团购住房协议》,约定政法大学购买世涛公司即将开发的昌平区府学路10号住宅项目,包括:一、二、三号楼住宅约45867平方米及75个地下车库车位。住宅价格为6500元/平方米,地下车库价格为11万元/车位。交房时间为2008年12月30日。协议签订后三日内,政法大学应交付定金1000万元。……

2007年7月17日,政法大学向世涛公司支付住房定金1000万元。

2008年1月31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关于总参军训和兵种部北京第五干休所住房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的函》,载明:该项目位于昌平区府学路10号院内,项目用地总面积约2.25公顷(其中代征地面积约0.52公顷),用地符合昌平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供地政策,同意通过用地预审。……本意见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2008年3月14日,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出具《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总参军训和兵种部北京第五离职干部休养所与北京世涛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建房项目规划意见的复函》,对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总参军训和兵种部北京第五离职干部休养所与北京世涛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建房项目建设地点规划征求意见函》提出规划意见。

2008年8月25日,政法大学向世涛公司支付购房款1000万元。

2008年10月20日,政法大学与世涛公司订立《购房合同》。约定:世涛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坐落于昌平区府学路10号院部分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政法大学购买的商品房所在土地用途为住宅。世涛公司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该商品房项目包括7#、8#、9#三栋住宅楼和一栋地下车库。该商品房项目住宅建筑面积约为40700平方米(不含地下公摊面积),半地下室建筑面积约为4000平方米(含地下公摊面积)。产权地下车位120个。购房合同总价款29989万元。世涛公司应当在2010年10月31日前向政法大学交付该商品房。《购房合同》还约定了付款方式及期限、交付条件、交接手续、商品房质量、装饰及设备标准的约定、施工监理、住宅保修责任、产权办理方式及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

2008年11月3日,政法大学向世涛公司支付购房款2500万元。

2009年10月20日,政法大学与世涛公司订立《关于购房合同的补充协议》,约定:一、因世涛公司施工许可证尚未办理完毕,为保证工程进度,推动工程顺利开展,政法大学于2009年10月26日前先行支付世涛公司1000万元,于2009年11月15日前再支付1000万元。世涛公司应保证将此资金用于政法大学所购商品房的工程建设。二、世涛公司设立一个服务于本项目的银行帐号。此帐号的个人名章交由政法大学代表保管,财务专用章由世涛公司保管。世涛公司对外支付的款项,由政法大学代表加盖此帐号的个人名章方可支付。三、世涛公司应尽快办理完毕施工许可证,保证工程按期进行。同日,双方签署《交接单》,世涛公司将李成民个人印章一枚移交政法大学保管。

2009年12月4日,政法大学向世涛公司支付购房款1000万元。

2010年1月22日,政法大学向世涛公司支付购房款1000万元。

2011年6月28日,政法大学、世涛公司致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昌平区府学路10号院项目用地问题的申请》,载明:政法大学获悉世涛公司分得的面积以商品房形式进行开发销售。政法大学与世涛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由政法大学全部购买该住宅,用以解决迁出教职员工的住房问题。……市发改委明确表示由于该项目已超过了经市政府批准的2007年12月31日的期限,所以不再办理立项事宜。该用地的转让手续始终不能办理,造成该项目不能实施。……世涛公司与政法大学特申请将昌平区府学路10号院项目作为保障性住房,按两限房的相关政策办理用地手续,建成房屋用以定向安置政法大学的教职工。

2011年11月16日,政法大学、世涛公司致北京国土资源局《关于昌平区府学路10号院项目用地问题的申请》,载明:市发改委明确表示由于该项目已超过贵局提出的2007年12月31日的期限,所以不再办理立项事宜。……政法大学与世涛公司特向贵局申请如下:1、政法大学与世涛公司均同意将昌平区府学路10号院建设用地划拨至世涛公司;2、世涛公司按保障性住房进行项目建设,定向安置政法大学教职员工,定向安置的房屋性质参照经济适用房的房屋性质管理。

2011年12月23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致市政府外联服务办《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昌平区府学路10号院项目用地有关意见的函》,载明:建议如下:原则同意将该项目用地调整为定向安置房用地,如果该项目列为昌平区政府重点工程,项目房屋产权可按照经济适用房产权管理,待项目取得立项、规划等手续后,土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给世涛公司。

2012年3月14日,政法大学致昌平区人民政府《中国政法大学关于将昌平区府学路10号院定向安置房立项并列入区政府重点工程的请示》,载明:恳请:1.将该项目按保障房立项;2.将该项目列入区政府的重点工程;3.委托世涛公司组织实施该项目,待项目取得立项、规划等手续后,土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给世涛公司;4.调整该项目规划指标、尽可能扩大建筑规模;5.满足学校昌平北校区教职工定向安置后,多余的面积定向安置学校无房教职工。……

2012年5月28日,政法大学致北京市人民政府《中国政法大学关于昌平区府学路10号院项目建设规模的请示》,载明:恳请市政府协调规划部门按照该项目总用地19207平方米和最高2.8容积率计算项目建筑规模。

2012年5月30日,政法大学致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恳请给予昌平区府学路10号院项目建设规模意向性意见的函》,载明:恳请贵委用地处对昌平区府学路10号院南区建设规模先做一个意向性意见,以加快推进立项和保障房计划等前期工作的进行。

2012年7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研究新增项目列入2012年保障房建设计划有关问题的意见》签报,载明:现将会议议定事项请示如下:……三、昌平区府学路10号院定向安置房项目计划建设安置房682套,目前已列为昌平区重点工程。原则同意该项目列入2012年保障房建设计划,作为昌平区中国政法大学校区扩建等重点工程拆迁的定向安置房。昌平区政府作为责任主体,督促企业加快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年底前实现开工。以上意见妥否,请陈刚同志批示。

2012年8月16日,政法大学、世涛公司致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昌平区府学路10号院定向安置房项目办理前期手续相关问题的请示》,请求:一、协调区发改委、区建委、区规划委、区国土局,落实该项目办理相关手续的具体程序和方式;二、以区政府的名义报文至市规划委,明确如下内容:1.该项目委托世涛公司办理手续并具体实施;2.按政法大学的定向安置房面积需求,申请规划指标。妥否,请批示。

2012年9月1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研究北京化工大学选址地块土地一级开发等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载明:由政法大学负责,尽快将项目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区政府,文件中应明确以下内容:由政法大学委托世涛公司做为项目的开发主体,负责项目开发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由政法大学承担全部责任;原则上按照等面积置换,特殊情况适当增加面积,在充分考虑绿化、设施配套前提下,合理确定总建筑面积。

2012年9月3日,政法大学致昌平区人民政府《中国政法大学关于昌平区府学路10号院定向安置房项目实施主体和面积需求的请示》,载明:恳请区政府报送公文至市规划委,并明确:委托世涛公司作为该项目的实施主体,负责具体办理建前手续和项目建设;按照58000平方米左右的住宅面积申请该项目的规划指标。妥否,请批示。

2012年9月25日,政法大学致昌平区人民政府《中国政法大学关于恳请昌平区人民政府书面委托北京世涛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昌平区府学路10号院定向安置房项目实施主体的请示》,恳请区政府以书面形式委托世涛公司作为昌平区府学路10号院定向安置房项目的实施主体。……

2012年10月25日,政法大学致北京市人民政府《中国政法大学关于恳请加快推进昌平区府学路10号院定向安置房项目建设的请示》,载明:学校与世涛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购买昌平区府学路10号院定向安置房,用于解决迁出教职工的住房问题。政法大学与世涛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因此世涛公司适合作为定向安置房项目的建设主体单位。请求:明确世涛公司为该定向安置房项目的建设主体,并协调市区相关部门尽快办理项目立项。……

2015年3月26日,世涛公司提供《关于中国政法大学购房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载明:贵校支付给我公司的6500万元已经全部投入项目建设中,主要用于项目的前期、拆迁安置回迁楼建设及装修、市政配套工程等方面。……为彻底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世涛公司愿与政法大学继续合作,以争取早日完善该项目。

2015年11月16日,世涛公司致总参军训老干部局《情况反映》,载明:由于地方政策的原因,世涛公司至今未能受让上述土地,因而世涛公司无法进行后续的开发工作,政法大学置换科研土地的计划也一再推迟。……鉴于世涛公司已经有了巨额的投入,在政法大学与世涛公司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同意将上述土地资产直接划拨或转让给该大学。

2015年12月7日,政法大学致北京市人民政府《中国政法大学关于推动昌平区府学路10号院项目的请示》,载明:恳请北京市政府协调相关单位,尽快将昌平区府学路10号院项目土地直接划拨于我校,用于解决我校昌平校区房属院置换,并推动土地、规划手续的办理。

2016年3月15日,世涛公司致政法大学《函》,载明:针对昌平区府学路十号院土地的相关事宜,要求我公司与军队土地管理部门协商,探讨将该土地直接转让于贵校的工作方向。……但从2015年底至今,我公司虽与贵校多次磋商,但贵校始终未能正式认可。为此,我公司表明了自己的基本观点,即在目前的大好形势下,先与贵校签订框架性的协议,明确我公司的基本利益,其它内容随事态的发展再行确认。……但时至今日,贵校仍以种种理由未能完成框架协议的签订。……希望于2016年3月底前促进双方框架协议的签订。

2016年3月22日,世涛公司致政法大学《函》,载明:从2015年底至今,我公司虽与贵校多次磋商,但贵校根本没有诚意,以种种理由推诿,始终未能正式认可。

本院认为,政法大学和世涛公司签订的《团购住房协议》、《购房合同》和《关于购房合同的补充协议》的性质为何、是否有效,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政法大学和世涛公司签订的《团购住房协议》、《购房合同》和《关于购房合同的补充协议》是关于政法大学购买世涛公司即将开发的昌平区府学路10号院的住宅楼及地下车库车位而签订的系列协议,政法大学根据三份协议先后向世涛公司支付了6500万元。双方均认可前述事实,本院亦不持异议。由于签订该协议之时,世涛公司并未实际建成涉案房屋,故双方之间成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关系,三份系列协议本质上实为商品房预售合同。

对于合同效力一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双方合同内容明确约定,政法大学购买的是世涛公司即将开发的住宅楼,世涛公司作为出卖人尚未开工建设涉案项目,亦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本案诉讼前亦未进行补救,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因此三份系列协议应属无效合同。故政法大学提出的确认政法大学与世涛公司于2007年7月9日订立的《团购住房协议》、于2008年10月20日订立的《购房合同》、于2009年10月20日订立的《关于购房合同的补充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世涛公司主张,由于双方之间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协商一致由世涛公司为政法大学建设定向安置房,双方事实上达成了委托建设协议,商品房预售合同已经解除一节。世涛公司的主张中,虽然主体没有发生变化,但合同的内容,尤其是合同标的和双方权利义务已经发生实质性变化,故实际上是以新的“加工承揽”的合意变更了原来的“商品房预售”的合意,属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解除和加工承揽合同的订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世涛公司应当就商品房预售合同关系的解除和加工承揽关系的建立承担证明责任。但世涛公司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双方曾经向政府部门共同申请建设定向安置房,该申请项目未获得立项,世涛公司作为建设主体的申请亦未获得批准。政法大学与世涛公司就“委托建设”一节仅有协商意向,未就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关系协商一致,亦未就建立加工承揽关系达成口头或书面协议,也未实际履行建设义务。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故本院对世涛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政法大学先后向世涛公司支付款项共计6500万元的事实,双方并无异议。对于该6500万元的性质问题,政法大学主张该款项是依据三份系列协议的约定而支付的定金和购房款,该主张亦能够与支付凭证上关于款项性质的备注相吻合。世涛公司主张在协商建设定向安置房的过程中,双方已经一致同意将政法大学的购房款转为世涛公司土地整理的费用,但世涛公司并未就此提供证据证明,本院对此不予采信。由于政法大学已经实际支付了该6500万元,世涛公司亦认可已经收到。合同无效之后,政法大学请求世涛公司返还该6500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政法大学主张的以其分别向世涛公司支付的款项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为标准,请求世涛公司赔偿损失一节。对于其中的1.0倍的数额,实际上为政法大学筹集资金的成本以及世涛公司使用资金的孳息,世涛公司应当予以支付。对于其中的0.3倍的数额,由于合同无效,政法大学亦丧失了另行订立其他有利合同的机会,受到了信赖利益损失,其要求世涛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政法大学与北京世涛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7年7月9日订立的《团购住房协议》、于2008年10月20日订立的《购房合同》、于2009年10月20日订立的《关于购房合同的补充协议》无效;

二、北京世涛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中国政法大学购房款6500万元;

三、北京世涛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中国政法大学损失:以1000万元为本金,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为标准,自2007年7月17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000万元为本金,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为标准,自2008年8月25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2500万元为本金,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为标准,自2008年11月3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000万元为本金,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为标准,自2009年12月4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000万元为本金,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为标准,自2010年1月22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1529元,由北京世涛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燕枝

审  判   员    张  磊

审  判   员    柳适思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刘  瑾

书 记   员     赵梦芸


延伸阅读:中国政法大学里乾隆他哥的墓碑 ,来源:书林斋


大家都太热情了,自从我分别去中央民族大学和北京师范大学看到学校里的王爵墓碑与卜舒库墓碑,并写了两篇文章后,很多读者都给我留言说北航也有碑、人民大学也有碑、政法大学也有碑。


附送:我在民族大学发现了一块墓碑北师大里的墓碑,可能错了三百年


这是很正常的,海淀区原本就是明清时期的「著名」坟场,无论是奴仆太监还是王公贵族,都想在这分一杯羹。中国人民大学以前就是赫赫有名的纳兰家族墓区,纳兰明珠和纳兰容若都曾葬在这里(纳兰容若的墓志在首都博物馆)。



不过我们今天说的是中国政法大学里的一座碑。


中国政法大学里的这座碑坐落于南门边上家属院内,该碑极高,约有四米,有栅栏保护。


这么高的碑还比较罕见,应该来头不小,但似乎未曾听说过有什么人葬在这里过。走上前去,仔细阅读文字。



这块碑最一开始的字样是:「原任绥远城将军宗室弘晌碑文」,最后的落款是「乾隆四十七年」。


这很是引起了我的兴趣,因为这个措辞实在是太突兀了。


首先,碑主人的名字是「弘晌」,能叫这个名字的肯定不是一般人了。我们知道,乾隆皇帝叫爱新觉罗·弘历,现在这个人名字里也有「弘」,并且是乾隆朝的碑,那是否和弘历有关呢?


其二,碑上对弘晌的称呼是「宗室」,这个称呼是不寻常的。首先它确定了我的推断,此人必是满清皇族,所以才能叫「宗室」,同时一定和弘历关系很近,否则不可能在字辈上用「弘」字。再其次他没有任何封爵,我们知道古代写一个人称呼时,一定是以最高爵位为主要称呼,现在只说这个弘晌是「绥远城将军」「宗室」,这很与通常的认知不同。



一个和乾隆皇帝有着莫大关联的兄弟辈皇族,怎么会如此寒碜?


更有趣的还在后头。


当我把碑文仔细研读下来,并对着从《雪屐寻碑录》里找到的碑文比对后,录入如下:


原任绥远城将军宗室弘晌碑文

朕惟旌门展绩,筹边资分阃之才;册府酬庸,备礼重勒珉之典。念成劳之未泯,宜宠恤之攸加。特贲丝纶,聿光琬琰。尔原任绥远城将军宗室弘晌,宗潢衍派,禁籞承恩。初参宿卫之班,长征决拾;洎晋统军之任,旅帅勾陈。遂分旄钺以宣猷闽海,壮风云之色;爰建牙幢而移镇陪京,昭屏翰之勋。洊膺嘉命之颁,俾赞宗盟之治。属偶疏于奉职,散秩犹叨;旋载锡以隆施,岩疆仍寄。方重期夫保障,乃遽告夫沦徂。式荐芳筵,奠醊之仪以举;用标丰碣,易名之制斯彰。象厥生平,谥为勤肃。于戏!表壮猷于建节,尚怀策裕韬钤;申休命于题碑,长见辉增兆域。庶垂令问,勿替方来。

乾隆四十七年  月。


这……这……这……


这块碑很奇特。


一般碑文,都会详尽地记载人物出身、生平,然后表示一下赞叹(哪怕是春秋笔法一样的赞叹),但这份碑文,竟然只不停用一些套话,尽可能地回避弘晌这个人。


尔原任绥远城将军宗室弘晌,宗潢衍派,禁籞承恩。初参宿卫之班,长征决拾;洎晋统军之任,旅帅勾陈。


不知道大家注意到这句话没有?「宗潢」是皇族的意思,从这个词我们能肯定弘晌是乾隆的兄弟辈了,但之后就更加蹊跷了——


这个皇族,而且还是乾隆兄弟辈的皇族,居然起始位置只是「宿卫」(禁军),后来担任统军,也是「晋」上去而不是「袭」的。


再往下看,一个皇族,这辈子居然没有过任何爵位,而且唯一的官职也是皇帝封的,而不是从父辈那里承袭的。


这背后发生了什么?


从碑文记载来看,弘晌还是比较受乾隆喜爱的,所以断然不可能是因为乾隆不准他承袭爵位。


那只有一个可能了——在他的父辈时期,爵位就已经被剥夺了。


他是弘字辈的,爵位还能被剥夺,那么答案只有一个:


他的父亲,一定参与了九子夺嫡!


九子夺嫡大家都太熟悉了,是指清朝康熙皇帝的儿子们争夺皇位的历史事件。当时康熙皇帝序齿的儿子有24个,其中有9个参与了皇位的争夺。九个儿子分别是:大阿哥胤禔、二阿哥胤礽、三阿哥胤祉、四阿哥胤禛、八阿哥胤禩、九阿哥胤禟、十阿哥胤誐、十三阿哥胤祥、十四阿哥胤禵。最后四阿哥胤禛胜出,在康熙帝去世后继承皇位,成为雍正帝。


这段历史在多部电视剧里都有体现,《雍正王朝》《康熙王朝》《宫》《步步惊心》,几乎只要是喜欢历史剧和言情古装剧的,都多多少少知道一点。


那么弘晌的父亲是不是其中哪位呢?


翻开《清史稿·卷二百二十·诸王列传第六》,我们看到如下文字:


雍正十二年,卒,世宗命以固山贝子礼殡葬。子弘昉,袭镇国公。卒。子永扬,袭辅国公。坐事,夺爵。高宗以允禔第十三子弘晌封奉恩将军,世袭。



原来他是大阿哥的儿子。


这下很多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大阿哥是谁呢?那是康熙皇帝第一个儿子,但是是庶出,所以一直无法获得皇位。在太子胤礽逐渐失去宠幸的时候,大阿哥对康熙说:「如诛允礽,不必出皇父手。」(如果要杀胤礽,不必父皇亲自动手)这引得康熙大怒,又加上发现胤褆用魇术诅咒太子,夺去他的爵位,将他囚禁起来。


这一段在《雍正王朝》与《康熙王朝》里都有体现。



因为允禔被康熙废掉了爵位,成了庶人,因此他的儿子自然无法享有爵位。雍正十二年他在宗人府去世,雍正允许他以固山贝子的礼节下葬。


固山贝子简称贝子,是清朝建国后的宗室爵位名,崇德元年(1636)定王公以下九等爵以封宗室,固山贝子为宗室封爵第四级,低于多罗贝勒,而高于奉恩镇国公。


而从《清史稿》里我们看到,因为允禔是固山贝子礼下葬的,所以相当于他死前恢复了贝子爵,而他的儿子弘昉则在承袭爵位的同时降了一级,成了奉恩镇国公(八分镇国公),再然后弘昉的儿子永扬则又降了一级,成了奉恩辅国公(入八分辅国公)。


之后因为犯了事,又再次被夺去了爵位。


再之后便无记载了。


而在这个过程中,大阿哥第十三个儿子叫弘晌,他在高宗(即乾隆朝)被「封奉恩将军,世袭」。


注意这个用词,弘晌的哥哥弘昉和弘昉的儿子永扬是「袭」,而弘晌自己则是「封」。


这就意味着弘昉和永扬只不过是吃着祖宗剩下的饭的无能之辈,而那个一路走来全靠自己的弘晌,虽然父亲曾经是康熙朝的皇长子郡王,但是因为父亲的过失,自己从一开始就没落得什么好处,以乾隆堂兄的身份从禁卫一步步往上爬,靠着自己赢得了乾隆的注意。


相比之下,弘晌的人生更加沧桑。 


弘晌最终的谥号是「勤肃」,这是一个非常常见的谥号。乾隆一朝,就有「盛京将军新柱谥勤肃」、「刑部尚书徳福谥勤肃」等多位,无论从什么角度看,弘晌都只是个小人物。


在有史可稽的几乎所有记载里,除了《清史稿》的这句话外,我们仅能从《清实录乾隆朝实录》里偶尔看到弘晌的身影。


辽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的孟繁勇老师在论文《从弘晌降职案看乾隆帝对盛京将军的严格监管》里回顾了弘晌(时任盛京将军)所涉及到的科派案。


此外我们还能看到,弘晌能靠自己走到这一步不是没有原因的,他很有能力,能尽心办事,人也很老实。


乾隆三十八年五月乙亥,乾隆下旨:「弘晌自授福州将军以来,于一切事件,俱能留心妥办。盛京将军员缺,即著弘晌调补。弘晌接到此旨,将福州将军印务,交钟音暂行署理。弘晌即作速驰驿、至避暑山庄请训。前赴新任。」 


很快,就在三个月后,乾隆三十八年八月甲辰,实录里记载:「据弘晌参奏、查出瓦尔达家产内。有伊看守坟茔刘成贵等、典卖与民人龚锦等房地契纸。查系瓦尔达倚恃户部之势。将龚锦等唤至私宅。逼令将房六间、地八十四晌、契纸彻回。并未给以原价。仍令龚锦等佃种收租等语。览奏实堪骇异。不料瓦尔达竟敢倚势营私。乖张若此殊出情理之外。瓦尔达前已降旨革职。著交阎循琦会同将军弘晌、将此案一并严审确情。按律定拟具奏再上年据裘曰修面奏回赎旗地一事。颇不易办。瓦尔达熟谙盛京情形。若令前往查办。于事有益。是以仍用瓦尔达为盛京户部侍郎。令其办理此事。彼时裘曰修、并奏及瓦尔达不愿仍往盛京之语。今据弘晌所奏情节观之


由此可见,弘晌能力很强,短短三个月内就雷厉风行做了一番事业。


后来乾隆这么评价弘晌:「朕看弘晌平日办事,颇为结实,其在盛京亦甚体面,方以为将军得人,并可经久任用。


弘晌有着显赫的家世,但他也有着中落的家道。当他长大后,发现是自己的堂弟弘历将会是帝国未来的皇帝,而自己的父亲只是一个被关了很多年的庶民——当然这一切都是他父亲自找的。但话说回来,他从小就要自己背负起自己的人生,父亲帮不了他,堂弟帮不了他,他顶着的皇亲贵胄的身份反而是累赘,作为康熙皇长子的儿子,他要在宫里头当禁卫军,可能面对过自己父亲辱骂过的人,那些人现在可能会反过来报复他。


这种人生历练只怕很少有人能够拥有,比起一路顺风顺水在审美道路上一去不复返的乾隆来,他有说不完的故事,哪怕在年纪很小的时候,他也仿佛经历了一生一世。


参考资料:赵尔巽《清史稿》、《清实录乾隆朝实录》、盛昱《雪屐寻碑录》、孟繁勇《从弘晌降职案看乾隆帝对盛京将军的严格监管》

 



 

 版权声明 

青年史学家所使用的文章、图片等均属于相关权利人所有。因客观原因,如存在不当使用的情况,敬请相关权利人随时与我们联系并处理。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