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条【政府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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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条【政府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条文释义】
社会治安问题是社会各种矛盾的综合反映,必须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1991年3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强调指出,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为全面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十年规划及“八五”计划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必须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并作为全社会的共同任务,长期坚持下去。十几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全面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着力解决影响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取得了积极的效果,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对促进社会发展和经济进步起到了重要作用。实践证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建立和保持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的基本方针,也是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途径。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和比较严峻的国内治安形势,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担负起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保一方平安的责任,扎扎实实地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级政法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应当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关工作,努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
1 .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任务、要求和措施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是: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任务是:打击各种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采取各种措施,严密管理制度,加强治安防范工作,堵塞违法犯罪活动的漏洞;加强对全体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文化、道德素质,增强法制观念;鼓励群众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积极调解、疏导民间纠纷,缓解社会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加强对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挽救、改造工作,妥善安置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的人员,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的发生。
在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大背景下,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依法进行,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刑事的、民事的、行政的、经济的等方面的 48 31876 48 15264 0 0 4161 0 0:00:07 0:00:03 0:00:04 4161律,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和依据。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全体公民要学法、知法、守法,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要进一步完善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包含的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各方面的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三个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切实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支持和保障。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建立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做到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互相协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政府的公安、安全、司法行政等职能部门,特别是公安部门,应当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充分发挥骨于作用。要采取有效措施,充实维护社会治安的力量,改进预防和惩治犯罪活动的技术装备,切实提高国家执法队伍的素质。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落实内部各项治安防范措施,严防发生违法犯罪和其他治安问题。各部门应当督促下属单位,结合本身业务,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
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发动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动员和组织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学生,建立群众性自防自治的治安保卫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治安防范活动和警民联防活动。市、县人民武装部门要积极组织民兵参与维护社会治安。要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把各项措施落实到基层单位,形成群防群治网络。要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维护社会治安的积极作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指导和监督。治安保卫组织应严格依法办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与单位和个人的政治荣誉、经济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奖惩制度。对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与违法犯罪分子斗争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与违法犯罪分子斗争中负伤、致残人员要妥善治疗和安置;对与违法犯罪分子斗争中牺牲人员的家属给予抚恤。对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不落实而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事件,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单位,应当依法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上述决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部门、各方面齐抓共管,积极参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指导有关部门、方面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各级人大常委会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应当经常进行监督检查。要听取政府、法院、检察院关于综合治理工作的汇报,要组织代表、委员督促检查综合治理工作的开展和落实的情况,积极关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出意见、建议,以保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健康深人的开展。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为了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必须始终坚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同时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新方法、新措施,特别是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第一,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大力加强社会治安防范工作。要坚持打击与防范并举,治标与治本兼顾,重在防范,重在治本。打击犯罪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是维护社会稳定最有力、最有效的措施和手段,必须毫不动摇地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整治治安混乱的地区,解决突出的治安问题。落实预防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积极措施,要进一步把严打、严管、严防、严治有机结合起来。坚决纠正“重打轻防”的错误倾向,切实把思想观念、工作重点、警力配置、经费投人、考核奖惩机制等真正落实到“预防为主”上来。第二,坚持“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方针,大力加强基层基础工作。要认真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有效动员和整合各种群防群治力量,最大限度地把群众组织起来,形成人人参与的群众安全防范工作格局。大力加强乡镇、街道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综治办、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等基层政法组织建设,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抓好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社区、乡村的落实。第三,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2 .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当前,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正处于关键时期,面临不少困难和新的挑战,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系列问题函待解决,改革和发展的任务十分繁重。在新形势下,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尤为重要,各级人民政府的任务也更加艰巨。
(l)化解社会矛盾。在新的形势下,大量的社会矛盾表现为人民内部矛盾。从根本上说,新时期的诸多人民内部矛盾,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这一主要矛盾的体现。在现阶段,人民内部矛盾呈现出以下新的特征:一是利益关系矛盾突出。主要是改革和利益格局调整引发的一些新的矛盾。二是矛盾的成因和演变复杂。常常既有历史的原因、政策的原因、利益的原因,也有有关方面处置不当的原因,这是在变革时期难以避免的。三是一些地方矛盾的对抗性有所增强,群体性事件有所增加。正确处理好新时期的人民内部矛盾,关键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坚持依法办事,坚持按政策办事,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深刻认识处理关系群众切身利益、解决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决依法纠正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凡是违反法律和政策的行为,都要依法、按政策处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政策的严肃性。二是要健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工作机制,认真贯彻实施《信访条例》,完善信访工作责任制,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手段和教育、协调、调解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三是要深人做好新时期的群众工作。深人基层、深人实际、深人群众,加强调查研究,了解群众关注的治安问题、热点问题,教育群众、宣传群众,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进行利益诉求,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四是要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处理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排查、调解、处置人民内部矛盾中的作用,将各类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五是要正确分析发生的人民内部、群体性事件的原因和特点,健全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2)增进社会和谐。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注重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3)维护社会稳定。这是关系国家大局的重大问题。大局,就是指国家的长远利益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集中力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是我们的努力方向和奋斗目标,也是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根本所在。实现这个宏伟目标,改革必须深人推进,发展必须加快步伐,稳定的社会环境是重要前提和根本保证。在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稳定是压倒一切的大事。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三者之间的关系。在稳定的社会环境中推进各项改革,加快经济发展;通过改革和发展,促进社会稳定。这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积累的一条重要经验,也是我们今后必须长期贯彻的基本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当前社会稳定面临的形势和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维护社会稳定的极端重要性,居安思危,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高度重视社会稳定工作,自觉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落实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责任制,扎扎实实地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的各项工作,确保全国社会稳定、确保一方平安。一是建立健全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依法及时合理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通过对不稳定因素进行源头治理、综合施策,努力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二是进一步健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工作机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三是建立健全社会预警体系,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四是有效发挥司法机关惩治犯罪、化解矛盾和维护稳定的职能作用。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加强和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依法打击各种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的,需要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全面把握和实现。不化解社会矛盾,就不可能维护社会稳定,更谈不上增进社会和谐;要维护社会稳定,增进社会和谐,就必须化解社会矛盾;如果社会稳定了,经济就会健康快速发展,社会矛盾就会随之减少,同时也就可以增进社会和谐;如果社会和谐了,社会矛盾就会减少乃至消灭,社会也就稳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