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和治安案件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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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条【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和治安案件的管辖】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条文释义】
本条分为两款。第一款是关于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的规定;第二款是关于治安案件的管辖的授权规定。
1 .关于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6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的职责包括: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对被判处管刷、拘役、剥夺政治权力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因此,公安机关应当是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务院公安部门即公安部,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它是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的部、委员会之一,是国务院主管全国公安工作的职能部门。治安管理工作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本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公安部设有办公厅、警务督察局、人事训练局、宣传局、经济犯罪侦查局、治安管理局、边防管理局、刑事侦查局、出入境管理局、消防局、警卫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监所管理局、交通管理局、法制局、国际合作局、装备财务局、禁毒局、科技局、反恐怖局、信息通信局等内设机构。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国家林业局的公安局和海关总署缉私局列人公安部序列,接受主管部门和公安部的双重领导。其中,治安管理局专门负责指导全国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研究、制定有关治安管理工作的政策、规章;研究、指导全国治安系统民警队伍建设和岗位教育训练工作;研究、指导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研究、指导爆炸、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涉及公共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研究、指导枪支警械管理工作;研究、指导公安派出所工作和群众性治安防范工作;研究、指导巡警、防暴警业务和队伍建设及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工作;研究、指导文化、经济单位安全保卫工作和大型活动治安管理工作;研究、指导保安服务业管理及技术防范工作;研究、指导户政和流动人口管理、居民身份证件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指导、协调、办理与治安管理关系密切的95种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指导、管理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和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以及中国保安协会的工作;等等。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具体分为三级:一是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二是设区的市级或者地(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即地区行署、市、自治州、盟公安处、局;三是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即县、自治县、县级市、旗公安局和市辖区公安分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没有提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系统的公安机关和海关缉私机构,也没有提地方公安机关在一些大型厂矿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公安机关。这是因为,这里是按照行政区域划分管辖,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才负责一定的行政区域。这些专门公安机关不负责一定的行政区域,而只负责一部分地区或者系统等特定范围的治安管理工作,但这并不影响这些公安机关执行本法。因为这些公安机关已经分别列人公安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序列。
2 .关于治安案件的管辖的授权规定
治安案件的管辖属于行政管辖,是确定对某个治安案件应当由哪一个公安机关办理的法律制度。治安案件的管辖权是对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权限进行划分,明确公安机关之间的分工的重要措施,是解决公安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主要依据。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治安案件的管辖权,有利于防止公安机关越权查处或者重复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同时也可以对那些有管辖权而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公安机关进行约束,从而使公安机关能够尽职尽责地行使权力,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查处,提高公安机关的工作效率,保障公安机关有效地实施治安管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鉴于治安案件的管辖主要是公安机关内部的事,且行政处罚法已对行政处罚的管辖作了规定,本条第二款规定“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本法对此未再作出专门、具体的规定。其实,行政处罚法第20条和第21条对行政处罚的管辖作了原则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如不对治安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将难以适应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需要。本条虽然授权公安部对治安案件的管辖作出规定,但是公安部的规定既不能违反行政处罚法第20条的规定,也不能突破本法第91条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这是立法法规定的一条基本原则。
3、国务院公安部门对治安案件管辖的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章 管辖
第九条 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赌博的案件除外。
对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移交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在移交前应当及时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配合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条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
第十一条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
第十二条 铁路公安机关负责调查处理列车上,火车站工作区域内,铁路系统的机关、厂、段、所、队等单位内发生的案件,以及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损毁、移动铁路设施等可能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盗窃铁路设施的案件。
港航公安机关负责调查处理港航系统的轮船上、港口、码头工作区域内和机关、厂、所、队等单位内发生的案件。
民航公安机关负责调查处理民航管理机构管理的机场工作区域以及民航系统的机关、厂、所、队等单位内和民航飞机上发生的案件。
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调查处理林区内发生的案件。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公安行政案件的管辖分工由公安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