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追究时效】实战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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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二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追究时效】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条文释义】
本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追究时效。追究时效,又称追溯期,是指对违法犯罪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有效期限。按照本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追究时效为6个月,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也就是说,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后的6个月内,公安机关未发现这一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那么在规定的6个月后,公安机关无论在何时发现了这一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对当时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本条关于追究时效的规定,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一方面,对于未过追究时效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公安机关必须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体现了法律的尊严和执法的严肃性。另一方面,对于已过追究时效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公安机关不再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体现了治安管理处罚的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在法定追究时效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既然没有再实施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说明他已经改过自新,不再继续危害社会。在这种情况下,再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来惩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并警戒他,已没有多大意义。同时,可以使一时违反治安管理但已改过自新的人放下包袱,安定下来,过正常生活,既有利于安定团结,稳定社会,也有利于公安机关集中力量同现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斗争。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是指公安机关既没有通过自己的工作发现发生了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也没有接到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这一违反治安管理事实的报案、控告、举报,同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也没有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发现的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事实,而不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对于有些治安案件,需要经过调查,才能找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追究时效的计算方法。按照本款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追究时效的期限从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完成或者停止之日。例如,运输危险物质,在途中用了5天时间,应当以最后一天将危险物质转交给他人起开始计算追究时效。连续状态,是指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违反治安管理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构成性质同一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状态。对有连续状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以最后一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追究时效。例如,连续盗窃,应当以最后一个盗窃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开始计算追究时效。继续状态,又称持续状态,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及其所造成的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持续状态。对有继续状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以持续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追究时效。例如,非法拘禁,应当以非法拘禁行为停止之日起开始计算追究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