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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实战应用

2018-01-03 警营读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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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散布谣言及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及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条文释义】

  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以及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是本法新增加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美国“9•11”恐怖事件发生后,在一些国家相继发生了一系列投放炭疽菌病毒的恐怖活动,继而又出现以假的炭疽菌病毒制造恐慌的事件,在我国也曾发生过类似的事件。这种投放虚假炭疽菌病毒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不能造成炭疽病的传播,但会造成一定范围内的社会恐慌,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因此,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本次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过程中,与刑法修正案作了衔接,规定对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l)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


  (2)本行为在客观上主要表现为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扰乱社会秩序。散布谣言,是指捏造没有事实根据的谣言并向他人进行传播的行为。如制造将要发生地震、战争的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是指编造火灾、水灾、地震、传染病爆 50 30512 50 15264 0 0 3454 0 0:00:08 0:00:04 0:00:04 3453、火警、治安警情等虚假险情,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行为。上述行为的客观后果是引起群众恐慌,干扰了国家机关以及其他单位的正常工作,扰乱了社会秩序。


  (3)行为人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过失实施上述行为的,不构成本行为。行为人的动机具有多样性,有的是为了故意制造社会混乱,破坏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有的是出于报复,给某些单位施加压力,有的是出于精神空虚,为了寻刺激、看热闹,等等。行为人的动机不影响本行为的构成,但可以作为给予其处罚轻重的依据之一。


  (4)根据本条的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扰乱社会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2 .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认定及处罚


  (1)危险物质,是指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爆炸性物质,是指在瞬间能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放出大量的高温高压气体,对周围介质产生巨大的破坏作用的物质。1984年1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了以下非军用爆炸物品均属公安机关管理的民用爆炸物品:①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各类爆破剂;②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③公安部门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爆炸物品根据其特性和用途可以分为以下几类:①起爆药。它是一种对外界作用十分敏感的炸药。它不但在比较小的外界作用下就能发生爆炸变化,而且变化速度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增至最大值,可以用来引起其他炸药发生爆炸变化。常用的起爆药有叠氮化氢、雷汞、特屈拉辛等;②猛炸药。猛炸药爆炸时对周围介质具有强烈的破坏作用,一般需要较大的外界作用或一定量的起爆药作用下才能使其产生爆炸变化。常用的猛炸药有梯恩梯、黑索金、奥克托金、泰安等以及含有上述成分的高能混合炸药;③火药。火药在没有氧气的条件下,能够进行有规律的燃烧,燃烧产生的高压气体可做抛射功。常用的火药有黑火药即有烟火药、无烟火药等;④烟火剂。烟火剂能产生特定的烟火效应,主要包括照明剂、燃烧剂及烟幕剂等;⑤起爆器材和其他爆炸制品。起爆器材包括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等;爆炸制品包括各种弹药和烟花爆竹等。


  毒害性物质,是指少量或微量进入人体或动物机体内迅速发生中毒反应,很快致人或动物死亡的物品。通常把致死量在1克以下的有毒物品叫做剧毒物品。它们进入有机体后,通过物理化学作用,破坏机体的正常功能,引起生理障碍、组织损坏,导致病变,直至发生死亡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剧毒物品按照其化学类别和毒性大小分为四类:①A级无机剧毒物品。该类剧毒物品是指那些具有非常剧烈的毒害危害性的无机类物品。常见的有氰化物、磷化物、砷化物等,如氰化钾、氰化嗅、磷化钾、砷化氢等;②B级无机剧毒物品。该类剧毒物品是指那些具有严重的毒害性的无机类物品。常见的有亚砷酸盐、砷酸盐、亚硒酸盐、硒化物等,如亚砷酸钙、砷酸钱、硒酸铜等;③A级有机剧毒物品。该类剧毒物品是指那些具有非常剧烈的毒害危害性的有机类物品。常见的有氯苯乙酮、苯肺化二氯、甲醛氟磷异丙脂(沙林)、阿托品、吗啡、海洛因及其盐类化合物、部分农药;④B级有机剧毒物品。该类剧毒物品是指那些具有严重的毒害危险性的有机类物品。常见的有三氯硝基甲烷、可待因及其盐类、吐根碱、异丙基吗啡以及部分农药。


  放射性物质,是指通过原子核裂变时能够自发的放出射线,发生放射性衰变的物质,在衰变过程中放出的主要射线有:α射线、β射线、γ射线等。放射性物质在放出射线后,将变成具有不同性质的新元素,大部分还会继续放射出射线,不同的放射性物质具有不同的半衰期,如镭、铀、钻等。在工业方面,常常利用放射性物质产生的射线的贯穿能力来测定物质的厚度和密度,进行构件的无损探伤工作等;在农业方面,使用适度的放射性射线照射农作物种籽,可以增强其抗病能力,促进作物早熟和增产;在医疗方面,可用作疾病诊断和研究,治疗恶性肿瘤。放射性物质对人类有着广泛的使用价值,但如果使用不当或防护不当,不仅会使人体、环境遭受放射性照射污染,还会被犯罪分子利用,成为作案的工具。


  腐蚀性物质,是指能够灼伤皮肤引起表层红肿、腐烂,误食则会迅速破坏肠胃等组织器官,严重的可在短时间内导致死亡;同时,又会对其他物品造成腐蚀损坏,导致治安事故或生产事故发生的物质。常见的腐蚀性物质有硫酸、盐酸、硝酸等。


  传染病病原体,是指能够引起传染病发生的细菌、病毒等病原体物质。由病原生物感染引起的疾病称感染症;感染症中由人传人或动物传给人以及相继传播的感染症则称为传染病。引起传染病的病原体包括病毒、细菌、真菌、衣原体、立克次氏体、支原体、螺旋体以及寄生虫中的原虫和蠕虫。常见的传染病病原体有乙肝病毒、炭疽菌病毒、结核杆菌、艾滋病病毒等。


  (2)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秩序。


  (3)本行为在客观上主要表现为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传染病病原体,行为人一般以邮寄、放置、丢弃等方式将虚假的类似于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传染病病原体物质置于他人或者公众面前或者生活、工作场所周围。其投放的危险物质一定是虚假的,且产生的后果是扰乱了公共秩序,引起一定范围内民众的恐慌,但还没有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否则,就构成了犯罪。行为人实施本行为的动机和目的是多方面的,有的是为了报复某个人或者单位,有的是为了发泄对社会的不满,有的甚至是搞恶作剧,无论何种动机都不影响本行为的成立。


  (4)根据本条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3 .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获序的行为认定及处罚


  (l)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秩序。


  (2)本行为在客观上主要表现为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扬言,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如通过书信、电子邮件等,但并未实施放火、爆炸、投放的行为。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后果,如引起一定范围人群的恐慌,扰乱了有关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科研秩序。行为人有的是出于报复的目的,有的是故意制造事端,扰乱社会秩序。


  (3)根据本条规定,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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