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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 《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目录 奖惩 修复

2017-06-26 祝越 源点credit


摘自《文汇报》,原题为:让失信者寸步难行,守信者受到激励,作者祝越。



公共信用信息如何做到“应归尽归”,同时防止“无序归集”? 不良诚信记录能否抹去? 《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简称《条例》)昨天经市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表决通过。记者了解到,草案表决稿在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的编制、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以及安全管理方面做了进一步完善,诚信社会的法制保障初步建立。据悉,该《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编制需合法

 

信用信息究竟如何归集?据了解,上海首创公共信用信息归集通过目录管理的制度,该做法已在全国各地复制推广。在长期向社会公示的《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17版)》中,已有99家单位确认向市信用平台提供4.6万余项信息事项,其中法人、自然人信息事项分别有2.7万项、1.9万项,可供查询数据3.14亿条,政府应用事项达700余项。

 

如此多的信息如何整理? 《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明确了目录编制的内容和流程,规定欠缴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社会保险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列入目录的失信信息,进一步规范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的范围。

 

同时,针对当前“无序乱归”“信用滥用”现象,《条例》又创设性地提出了“拟纳入的事项存在较大分歧意见或者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应组织评估和听取相关群体代表、专家意见的程序。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丁伟表示,《条例》理顺了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的编制。“科学、合理地编制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至关重要,一项违法、违约事项要先纳入目录,才可以将当事人涉及该事项的具体违法、违约行为记入平台。”

 

完善社会信用激励和约束机制

 

今年,政府部门信用应用事项已达700余项,覆盖了日常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审批、表彰评优等多个领域。一方面,《条例》要求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按照目录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未纳入目录的公共信用信息不得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另一方面,《条例》还要求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所提供的失信信息应当是基于已经依法确定的违法违约事实,提供生效法律文书,以防将信用惩戒作为变相行政处罚使用。

 

在完善社会信用激励和约束机制方面,《条例》完善严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规定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根据履行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等职责的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认定标准,并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同时,行政机关根据信息主体严重失信行为的情况,可以建立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丁伟表示,《条例》的相关规定要求行政机关合理运用行政裁量权,将行政相对人的守信情况纳入考量范围,使守信主体更多享受公共服务便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从而倡导和推动守法履约行为,完善了守信激励制度。

 

信用修复首次写入信用立法

 

《条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贯穿始终,总则中明确要求,“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共享和使用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必要的原则,确保信息安全,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从总则到信用信息的采集、信用奖励和约束机制的设计等各章节都有对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相关内容。

 

《条例》在“权益保护”的专章赋予了信息主体知情权、记录消除权、异议权等多项权利,并创设性地规定了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对已归集信息的纠错义务,以及信息主体对自身失信行为进行修复的救济渠道。

 

市发改委社会信用推进处处长赵瑞颖介绍,这是上海首次把信用修复写入信用立法。虽然我国信用修复尚处于摸索阶段,但《条例》第38条尝试从公共信用信息修复入手,给予信息主体在失信信息查询有效期内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删除失信信息的机会,目的在于引导信息主体积极向善、改过自新。

 

此外,为了保护公共信用信息安全管理,防止信息泄露,草案修改稿第20条规定了对公共信用信息安全管理的禁止性行为,包括越权查询公共信用信息;篡改、虚构、违规删除公共信用信息;泄露未经授权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的公共信用信息;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接下来,上海将严格贯彻落实 《条例》,抓紧出台一批重点领域的信用政策,推动实施一批重点信用项目和工程。其中,将依托“诚信上海”App和微信公众号,打造信用惠民统一门户,集成政府、市场、行业、社会各类信用惠民措施,让信用应用逐步渗透融合到衣食住行,不断提升市民对信用价值的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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