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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 | 《民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

民航资源网 源点credit 2019-03-28



【来源:民航资源网】


7月3日,民航局发布了“关于征求《民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意见的通知”。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活动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从事需要我国批准的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7月14日。


图:民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录。

  

  通知如下: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通用)航空公司,各服务保障公司,各机场公司,局属各单位,各协会、基金会:

  为加强民航行业诚信建设,促进民航行业健康发展,保障民航行业持续安全,我司启动了《民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的制定工作。经书面征求局机关各部门意见,研究形成了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组织研究。意见和建议请于7月14日前以正式书面形式反馈至我司,同时将意见电子版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请在以下地址下载征求意见稿:http://www.caac.gov.cn/website/dl/mhhyxyglbf.rar

  联系人:张光复

  电话:010-64092359

  邮箱:gf_zhang@caac.gov.cn

  传真:010-64016854

    民航局政法司

    2017年7月3日


       附:民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民航行业诚信建设,促进民航行业健康发展,保障民航行业持续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注:【】内的是便于起草和征求意见阶段,正式下发时,将取消。下同。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活动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从事需要我国批准的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相对人)。

  单位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区分,不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外国航空公司以二字代码进行区分,外国维修单位以维修许可证号码进行区分。分公司的情况归集至母公司处;个人以身份证号码进行区分,不具有身份证号码的,以护照号码进行区分。

  第三条【管理主体】

  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统称“民航行政机关”)是民航行业信用建设工作的管理主体。其中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范围内民航行业信用管理工作,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民航行业信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行业信用信息的组成】

  民航各级行政机关建立民航行业信用信息记录(以下简称“信用记录”),全面记录相对人的守法诚信信息和违法失信信息。

  守法诚信信息是指能够反映相对人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信息。

  违法失信信息是指相对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依法应当计入信用信息记录的的行为信息,按照失信行为程度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信息和严重失信行为信息。

  注:“严重失信行为”来自《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文件

  依法应当计入信用信息记录的行为信息包括CCAR-13第44条规定的“未按时提交自查报告的”。

  第五条【严格程序原则】

  民航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信用记录管理程序。对于应当记录、移除、修复的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应当经本级机关局务会,或者局务会授权的机构审查同意,但相关行政处理措施已经局务会审议同意的除外。

  注:授权机构包括安委会、运输委员会等。根据规章,3万元及以上的罚款、停产停业、吊销许可、撤销许可的决定,应当经民航局或管理局局务会审议同意,除此之外的其他措施,如已经局务会或授权机构审查同意的,亦可据此直接计入信用记录。

  第六条【宣誓性条款】

  民航行政机关采集和利用民航行业信用信息,褒扬诚信、惩戒失信;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使用民航行业信用信息,充分发挥信用建设在民航行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七条【守法诚信信息的采集】

  民航局各司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民航监管局等信息采集部门(以下统称“信息采集部门”)采集相对人守法诚信信息,记入相对人的信用记录,报民航局信用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一般失信行为信息的采集】

  信息采集部门采集相对人一般失信行为信息,记入相对人的信用记录,报民航局信用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严重失信行为标准】

  注:此条所列标准来源包括上级机关的要求、起草部门自己的建议。请各司局根据本专业实际,对所提建议进行修正,同时补充其他认为必要的标准。

  相对人有下列严重失信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在10个工作日内记入相对人的信用记录:

  1、一年内发生生产安全重大责任事故,或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10人(含)以上的;

  依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

  2、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依据:安委〔2014〕8号

  3、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依据:安委〔2014〕8号

  4、一年内发生三次(含)以上构成严重事故征候且具有责任单位的行为的;

  5、经民航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威胁生产安全、公共安全或空防安全的;

  注:此项用于衔接司局的信用管理制度,类似机场司已经建立起完整的机场运行安全信用评价体系,其评价体系得出的评价结论,可以直接作为是否属于严重失信行为的标准。

  6、因违规运输危险品造成危险品事故或一年内造成三次以上(含)危险品事故征候的;

  7、因运输服务工作处置不当,造成具有恶劣社会影响的群体性事件的;

  8、存在无照经营行为的;

  依据:国发【2016】33号

  9、在民航专业工程、设备招投标中围标串标的;

  依据:国发【2016】33号仅规定:围标串标的

  10、存在价格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

  11、拖欠民航发展基金,性质严重的;

  12、因重大违法行为被采取下列措施的:被处以3万元(含)以上罚款行政处罚的、被处以吊销行政许可处罚的、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被处以撤销行政许可处理决定的;

  依据:《民航行政机关合法证明开具程序》AP-14R1-LR-2016-02

  13、民航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或者逃避执行的;

  依据:国发【2016】33号

  14、在许可申请或者民航行政机关检查、调查、评估等工作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虚假证言证词的;

  15、一年内已发生三次相同类型的一般失信行为,再次发生相同类型的一般失信行为的;

  16、在国家重要活动期间发生一般失信行为,造成重大影响的;

  17、其他被法律法规规章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的。

  上述行为中,责任事故累计死亡人数、严重事故征候累计次数由航安办负责统计;危险品事故征候累计次数由运输司负责统计;相同类型的一般失信行为发生次数由政法司负责统计。

  生产经营单位因上述行为,被记入信用记录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一并记为一般失信行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依据:国发【2016】33号

  第十条【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的采集】

  民航行政机关对因严重失信行为,需要记入信用记录的相对人,应当进行核实取证,准确采集严重失信行为基础信息和记入理由,并将相关证据资料存档。其中,严重失信行为基础信息包括:

  单位名称或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个人身份证号码、单位主要负责人姓名、行政处理决定、执法单位等内容。其中,不安全事件信息还应包括时间、等级、简况、伤亡人数;安全隐患信息还应包括隐患等级、整改时限、整改落实情况等要素。

  对于存在第九条第三款所列需要记入个人信用记录的情况的,相关人员的个人信息一并采集。

  经核实确需记入信用记录的,信息采集部门应当将相对人失信行为基础信息和记入理由,报民航局信用管理部门统一公布。

  相对人为上市企业的,应当将本企业严重失信行为信息作为必须披露事项。依据:《证券法》

  第十一条【信息告知】

  对因严重失信行为拟被记入信用记录的,信息采集部门应当提前告知相对人,并听取申辩意见。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二条【信息移除】

  信用记录管理期限一般为一年,自记入信用记录之日起一年后记录自动失效,严重失信行为除外。

  参考:安委【2014】8号

  对于因严重失信行为被记入信用记录后、在管理期限内未发生新的失信行为的,相对人可以向原信息采集部门提供情况说明,经原信息采集部门核实确认后,报民航局信用管理部门,在管理期限届满后移出信用记录。

  第十三条【信息记录的属地原则和级别原则】

  相对人行为发生地与其住所地不在同一民航行政机关辖区内的,由行为发生地的民航行政机关负责采集和上报,并通报相对人住所地的民航行政机关。

  信息采集应当以直接执法部门采集为主,需要由上一级信息采集部门采集的,应当主动告知下一级信息采集部门,避免重复。

  第十四条【信息记录责任】

  信息采集部门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发现信息有错误或者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正或者变更,并报民航局信用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信用信息的多元化采集机制】

  支持社会主体自行收集记录民航行业信用信息。在保证独立、公正、客观前提下,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将自身记录的相对人信用信息提供给民航行政机关参考使用。

  依据:国发【2016】33号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使用

  注:联合惩戒措施的四个类别,即行政性约束、市场性约束、行业性约束、社会性约束,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第十六条【使用原则】

  民航行政机关依据信用记录对相对人进行分类管理。

  对于因守法诚信行为被记入信用记录的,应当视情采取鼓励措施。

  对于因一般失信行为被记入信用记录的,应当视情从严管理。

  对于因严重失信行为被记入信用记录的,应当加大检查频次,依法执行行政处罚上限标准,运用多种手段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民航局定期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中国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等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因严重失信行为被记入信用记录的相对人信息,并通过民航局政府网站和中国民航报等媒体,每季度前20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联合惩戒:行政性约束—行业内】

  注:每项措施的规章依据见《联合惩戒:行政性约束—行业内措施列表》(附表)。

  民航行政机关依法对因严重失信行为被记入信用记录的相对人,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实施联合惩戒:

  1、相对人申请国外航线经营许可的,不予批准;

  2、相对人提出引进飞机项目申请的,不予批准;

  3、在航班时刻协调分配中,不得优先分配;

  4、申请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该企业拟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不予批准;

  5、申请设立通用航空企业,该企业拟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不予批准;

  6、申请设立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该机构拟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不予批准;

  7、申请航空安全员执照的,不予批准;

  8、申请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的,不予批准;

  9、申请受委托办理空勤登机证权限的,不予批准;

  10、相对人有民航发展基金补助补贴支持或投资项目的,责令其整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民航发展基金;

  11、在国内航线经营许可申请中,根据管理权限,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作为非优先批准的申请;

  12、作为不授予相对人先进荣誉的依据或者重要参考;

  13、其他依法应当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

  第十八条【办理程序】

  民航行政机关在对因严重失信行为被记入信用记录的相对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中,应当依据不同情形依法办理:

  涉及相对人申请新资源分配或行政许可的,由资源分配部门或许可审查部门主动查询民航局网站公布的名单后作出决定;

  依法应当对相对人已经获得的资源或许可进行限制或调整的,由原资源分配部门或许可审查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按照原批准程序作出;

  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报告中说明该裁量理由。

  第十九条【联合惩戒:行政性约束—行业外】

  民航局将因严重失信行为被记入信用记录的相对人信息向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单位推送,由其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列表》(附件)中的一种或多种措施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条【联合惩戒:市场性约束】

  鼓励各市场主体主动使用信用记录,采取风险性定价、停止提供平均标准以上服务等措施。

  对于因严重失信行为被记入信用记录的相对人,应当限制向其颁发机场特别通行证,必要时应当收回。

  第二十一条【联合惩戒:行业性约束】

  民航局将因严重失信行为被记入信用记录的相对人信息向行业协会推送,由行业协会对其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会员权利直至勒令退会等惩戒措施。

  第二十二条【联合惩戒:社会性约束】

  民航行政机关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相对人的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公布,并定期公布因严重失信行为被记入信用记录的相对人信息。

  注:7个工作日公布处罚信息的要求,来自《企业信息公示条例》。

  以上信息公布在民航局官方网站,并同步归集至“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民航行政机关通过报纸、杂志、电视等形式对相关违法失信信息进行披露和曝光,发挥群众评议讨论、批评报道等作用,通过社会的道德谴责,形成社会震慑力。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信用修复机制】

  相对人可以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

  依据:国发【2016】33号

  相对人实施信用修复行为后,可以向信息采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信用修复。

  信息采集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材料,结合申请人表现,综合评判是否可以对相对人信用进行修复,确认同意修复的,应当自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报民航局信用管理部门,经民航局局务会议审查同意后,移除相关记录。

  第二十四条【信息异议机制】

  对信用记录有异议的,可以向信息采集部门提交异议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信息采集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是否受理。异议一经受理,暂停对相关主体实施激励或惩戒。信息采集部门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并将结果反馈申请人。

  信用信息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更正。导致相关主体权益受损的,向相对人进行澄清,并依法给予赔偿。对于被错误激励的相关主体,其受到联合激励获得的权益应当被收回。

  第二十五条【信息保护机制】

  民航局应当做好数据库安全防护工作,定期检查信息系统,及时发现问题、封堵漏洞,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确保信息安全。

  因故意或工作失误泄露信息的,依法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内部监督】

  民航各级行政机关要依照本办法主动使用信用记录。对于无正当理由应当采集而不采集、应当使用而不使用的,按照执法监督程序办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单位给予处分。

  民航局信用管理部门定期对信用记录采集、使用工作进行评估。

  第二十七条【外部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民航信用记录采集、使用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拟实施监督的,相关材料发送至民航局执法监督信箱(zfjd@caac.gov.cn)。民航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反馈是否受理。确定受理的,应当尽快进行处理,并将结果反馈监督人。

  第二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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