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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晶妹:建议设立“中国信用与大数据监督管理委员会”统筹信用管理

吴晶妹 源点credit 2019-03-28

 

源点注:本文摘自《中国信用》杂志2018年1月刊,作者吴晶妹,原题为《实施全面统筹的信用管理是时代所需》,全文请点击阅读原文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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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全面统筹的信用管理是时代所需

吴晶妹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取得巨大成就,信用理念与规则已深入人心,创建更高层次的管理机构、建立更为有效的信用制度、实施全面统筹的信用管理是时代所需。

统一监管,我国有很好的基础。2007年我国就已建立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2008年和2012年分别做了两次调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了重大的历史性作用,功不可没,已圆满完成启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历史使命。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设立至今,人员变化很大,参与机构已很多,统筹协调难度日益加大。目前,统一监管与协调的职能事实上是由国务院承担了,很多文件都是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现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进入深化阶段,应创建专门机构,建立长效机制,以新模式、新思路,谱写中国信用建设新篇章。

三大征信数据体系需要统一监管

目前,在我国,事实上已经出现金融、行政管理、商业三大征信体系的格局。

金融征信体系。我国金融征信体系的核心是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其提供的服务主要有个人征信服务、企业征信服务和登记服务。商业银行只有在办理特定业务时方可对个人信用报告进行查询;消费者可以向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以及当地的人民银行分支行征信管理部门等查询机构提出查询本人信用报告的申请。截至2017年5月底,央行征信系统收录了9.26亿自然人的信用信息。数据显示,2017年1月~5月期间,个人信用报告日均查询343万次。从目前看,金融征信体系的实质是一个同业征信体系,并不对社会服务,信息只在金融信贷同业机构中共享。

行政管理征信体系。行政征信方面,最具有代表性的是在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指导下建设运行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主要通过两个门户网站分别面向政府内部和社会提供服务。截至2017年10月,“信用中国”网站日访问量超过500万人次,浏览查询累计突破9亿次。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为核心的行政征信体系的实质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程,是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交换、公示的总枢纽。

商业征信体系。商业征信是对现代信用市场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在市场上,越来越多的商家愿意为有信用的用户提供各种各样的产品和服务。他们需要能够提供商业征信服务的机构,借助信用管理手段,了解用户的信用情况,按用户不同的信用水平提供不同层级的信用服务。商业征信的实质是与商家和用户共同约定信用规则,并在信用服务的场景中建立准入、交易服务、记录、评价、奖惩的信用管理流程,是为现代信用服务提供支撑的信用信息管理咨询服务,与金融征信、行政征信完全不是一个性质,不适用同一个监管政策。

目前,我国征信监管的主要问题是:

1.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面临超越职能进行监管的问题。现在,我国金融、行政管理、商业三大征信体系已初具框架,形成三分格局,而征信监督管理职能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一家依据《征信管理条例》进行监管,一方面征信管理局的行政管理级别有限,很难发挥统一协调与监管作用;另一方面,作为人民银行的机构受人民银行职能所限,其监管目的是促进金融稳定与发展,很难有动力去促进行政管理领域的公共征信的发展,《征信管理条例》、征信管理局都是为金融服务的;此外,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对商务领域与市场征信的规律并不熟悉,对日新月异的网络商业销售类的征信及大数据活动甚至很陌生,很容易像管理金融机构一样管理现代信用服务业,出台的管理办法和措施有时不适应服务业与市场规则。

2.国家发改委作为社会信用体系部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之一须强化具体监管职能。这几年,国家发改委积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效显著,有目共睹。虽然也出台了一些管理办法、指导意见、联合奖惩备忘录等,但国家发改委具体监管职能仍需进一步强化,限于此,很多协调与推进工作要靠工作人员的担当魄力与责任感,靠认知与情怀。

3.国家层面对现代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管政策长期空白。在国家层面,网络电商平台、供应链、商业销售等模式的征信、评级与大数据应用活动,长期处于政策不明、波动的状态下,胆小的观望犹疑,胆大的野蛮生长,很难形成健康有序的良好市场氛围,不利于现代信用服务业发展。

开创政务、商务、金融信用监管全面统筹新格局

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经具有社会治理和经济发展的双重目标,信用信息应用也逐渐分为与社会治理有关和与经济交易有关的两大领域,只关注经济的单一的征信监管政策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双重目标不匹配;地方政府预算外债务交易总量和结构的监控与预警急需纳入国家宏观管理;银行信贷、债券与票证、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债权债务交易虽已由“一行三会”管理,仍需要统筹;国有企业及供应链信用交易总量与结构的统计及上报制度尚需建立,急需摸查信用交易家底,建立监控与预警制度;民营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直接信用交易增长迅速,总量已到影响整体经济运行安全与社会秩序的规模,相应的监管部门缺位,对此尚未实施有效的宏观调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与开放尚无统一标准与统筹管理;社会信用信息与大数据交易杂乱无序野蛮生长,需要综合统筹监管,以及明确的监管职能及长效日常监管。

信用问题说到底是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综合治理问题。大数据是手段,信用建设是路径,信用社会治理与信用经济发展是落脚点。信用建设是长期、艰巨的,信用监管必须是长效的,建立“中国信用与大数据监督管理委员会”是社会与信用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是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到一个新的高度,有利于使下一步信用建设的工作重点从“立信”转向“用信”,进入为社会综合治理与信用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新里程。

“中国信用与大数据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能与任务建议

“中国信用与大数据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能:统筹金融、行政管理、商业服务三大征信体系,统领全社会各个领域的信用制度与政策、信用资源配置、信用交易与风险控制、信用信息与数据管理、信用服务业等,改善我国社会信用环境,保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信用经济健康发展。

“中国信用与大数据监督管理委员会”独立承担信用领域的相关监管工作,下设地方派出机构。国家各部委可设立信用监管司、局,负责本系统内的信用监管工作,在业务工作中受“中国信用与大数据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导。

“中国信用与大数据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从全球视角研究和拟定我国信用经济发展的战略方针与政策规划,应对全球性经济危机及信用风险,防范与预警我国剧烈经济波动与信用风险;统理与监管银行信贷、金融市场债券与票证、企业间和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预付赊销、电商平台和民间融资融券等各个领域的信用交易与资源配置,发展信用经济,控制信用风险,促进经济增长;宏观管理地方政府、企业、个人等各主体的信用交易活动的总量与结构,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与安全;改善社会信用环境,建立良好的社会信任关系,统筹监管城市信用环境与秩序综合治理;制定信用产业政策,统理与监管现代信用服务业,统一指导与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社会信用信息与大数据的应用,推动信用信息发展与进步,保护信用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中国信用与大数据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专属机构建议

“中国信用与大数据监督管理委员会”还应下设一些专属机构,具体建议如下:

1.创建成立“中国信用资产交易所”

信用是有价值的,信用资本可以拆分成可交易信用资产并进行定价与交易。目前,我国信用交易市场建设与信用资产流动和风险转移的建设比较滞后,不利于企业的发展与经济结构的健康稳定;市场结构中的所有市场交易安排都不能满足企业信用资产交易的需要。特别是现有的资本市场、银行信贷体系不能给快速发展的中小企业足够的支持,使得大量的线下民间交易、互联网平台融资交易乱象生长。建立信用资产交易所能够以真实、具体的交易形式体现“有信用就有价值,就可以获得社会融资与发展机会”,有效弥补市场结构的不足,为有信用的企业融资提供创新制度安排和渠道,为大量社会资金提供新的投资交易场所,引导社会资金从虚拟投资炒作转向实体经济。

2.创建成立“中国消费者信用保护专管局”

其主要任务是协助国家立法机构推进消费者保护相关的信用立法,依法对开展信用交易的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监管社会和市场机构对消费者信用信息的处理与传播,保护消费者信用信息不被侵害和滥用,受理消费者相关投诉、仲裁信用纠纷与申诉。

3.创建成立“中国信用经济与信用监管政策研究中心”

研究信用经济活动规律与各国信用交易发展状况及监管政策,总结分析地方政府、企业与个人的信用行为、交易水平,建立对宏观信用总量与结构的长期观测与预警分析和上报,跟踪与总结国内外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与应用情况,研究信用产业链与信用监管政策的演进趋势,研究分析社会信用意识、城市信用环境和秩序的变化,为“中国信用与大数据监督管理委员会”全面统筹信用建设与管理提供战略性政策建议与智库支持。

万一实现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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