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严重失信人研究
先看这张图吧。
随着5月1日的临近,宣传上述信息的新闻逐渐增多。
描述诚信社会理想状态的时候,“失信者寸步难行”是时常用到的一个句式。这不仅仅是一种夸张的修辞,事实上也是失信者当下越来越多遭遇的场景。
衣食住行是人的基本需求。在过往的联合惩戒文件中,在“行”的场景上给予限制,因其高频和普适,也成为较多应用的措施。比如,对失信被执行人(老赖)的惩戒,限制其出行,是最重要的成果之一。很多联合奖惩备忘录,虽然签署的部门多达数十个,打酱油的不少。涉及的某个失信行为在其他部门触发奖惩的发生概率其实是很低的,而出行就不一样了,谁能为了躲债就一辈子一动不动呢。
今年3月公布的两个文件,限制出行的手段,不仅用来解决交通出行领域内各种不文明甚至违法犯罪行为,也用于惩戒其他领域认定的失信主体。
两个文件分别是:《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
文本当中,首次提出了“特定严重失信人”的概念。现在,除了“老赖”这个大家耳熟能详的群体,又多了“特定严重失信人”。
先看看在交通出行领域内,这个“特定严重失信人”主要指什么样的对象。
2017年1月,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下发《关于加强交通出行领域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规范的对象,既包括行业从业人员,也包括旅客。不过,什么样的行为属于严重失信,文中虽有粗略的表述,并没有清晰的界定。
惩戒措施上,则重点强调在其他领域开展联合惩戒。
严重失信当事人除要接受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外,还要依法受到其他部门和单位的惩戒。失信当事人将在纳税评级、政府采购、获得荣誉性称号和表彰等方面受到更为严格的要求和限制。
截至目前为止,交通出行领域涉及旅客的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备忘录尚未签署。
再说回来。两份文件中,均对限制范围作了明确的界定。第一类分别为:旅客在机场或航空器内实施下列行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影响铁路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有关的行为责任人被公安机关处罚或铁路站车单位认定的。第二类的“其他领域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有关责任人”则完全相同。
也就是说,在这两份文件所指的“特定严重失信人”,是指交通出行领域内的对象,和其他5个领域的严重失信人。
对交通出行领域内的严重失信行为的界定,这两份文件之前,分别有《铁路旅客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和《民航旅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参见:全文 | 铁路皮皮虾 我们走! 七种行为 保存五年。
比较一下对失信行为的描述,限坐火车的意见文本延续了《铁路旅客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表述,而限坐飞机的意见文本,则在《民航旅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变动较大。
其他涉及到需要限制出行的5个领域,分别是税收、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社保、证券期货以及失信被执行人。除了社保,其他四个领域都有相关文件支撑,因此两份意见中,仅对社保领域的失信行为作了列举。
为什么是这5个领域?我们的理解,可能是这些方面的失信行为基本上可以归类为经济相关,而限制的出行方式,可以理解为和经济能力相关的高消费行为。事实上,围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到3月底已经出台了30个左右,并非所有的其他领域的严重失信者,都适合“特定”一下,也寸步难行。关于“扩围”,意见也明确了以修改文件的方式明确。
有意思的是,这两份以“限制”为关键词的意见,内容上“移除机制”更加突出,并且给“限制”加上了“一定期限内适当”的限定词。而权利救济和诉讼指导,也作为专门内容予以明确,这在以往出台的30个惩戒备忘录中是比较少见的。
总体上,限制出行作为一种有效手段,首先在交通出行领域内,和几个经济能力相关方面跨领域应用,明确了具体的限制对象、期限、救济等细节,体现了联合奖惩在技术层面的进展。同时,政策制定者在积极探索的同时,也保持了审慎的态度,这是应该注意到的。随着联合惩戒越来越深入,手段日益刚性的同时,审慎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复杂的社会信用体系,不仅老外由于意识形态、语言隔阂而一直无法理解,国内也充满了各种各样的认识。我们也希望围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制度建设和立法,从理论研究、程序过程、文本技巧,以及出台后的宣贯,都不断总结经验,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