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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老赖”子女就读民办学校是否侵犯孩子的受教育权利?

黄雯嫱 源点credit 2019-03-28

源点注:本文转自《法教观察》公众号,作者黄雯嫱。

【新闻简述】 7月14日,多家新闻媒体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为破解“执行难”,该院在限制“老赖”高消费上再推系列新举措。其中,该院与教育部门达成协议,对于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老赖”,除此前对其本人的种种限制措施依旧适用外,其子女将被禁止在杭州就读民办学校。
杭州中院执行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杭州部分民办中小学的学费不菲,每年的费用基本在2万元以上,有的甚至更高,这显然属于高消费。”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七款: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评论】

 

“老赖”是民间对于欠债不还者的通俗说法,法律意义上的“老赖”,一般是指在民商事领域中的案件的被执行人,其拥有执行生效判决或者裁决的能力,但是基于各种原因拒不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主观上,“老赖”有故意不执行的恶意;客观上拒不履行判决内容。另外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也会出现“老赖”。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减少社会中的不诚信,最高人民法院将有钱不还的债务人登上失信者黑名单,并对他们做出了一系列的限制措施。其中有一条是大家喜闻乐见的《限制高消费令》,这使得老赖们不能乘坐动车、飞机,入住星级酒店,购买车辆等等。而在这已经是日常生活、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老赖们苦于由于欠债带来诸多不便,于是纷纷选择还钱。




《限制高消费令》通过限制老赖们的高消费切实有效的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为债主们津津乐道。但是其中第七款的规定引起了笔者的注意。第七款规定了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从表面上来看,第七款并没有什么问题,现在民办学校的学费日益高涨,有些私立贵族学校甚至一年收费十几万。而在九年义务制的教育体制下,公立学校是免费的,顶多一个学期的收费不过是几百块钱的学杂费。两者相比较而言,的确就读民办学校是一笔奢侈的大开销。可以算得上是高消费。




但是细究下来,除去第七款,其余款项都是限制“老赖”高消费让“老赖”得不到高质量的生活从而有效执行判决内容。只有第七款是限制“老赖”子女得到民办学校教育资源。

 

也许有人会有许多疑惑,这样做会不会影响“老赖”子女受教育的权利呢?

 

■ 疑问一:法院的执行对象是谁?是“老赖”还是“老赖”子女?

 

法院的执行庭的职权是对拒不履行法院裁判义务的被执行人,依法强制执行,从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毫无疑问,也就是说法院的强制执行对象是老赖,而不是老赖的子女。

 

■ 疑问二:法院限制的究竟应该是谁的行为?

 

法院限制的应当是老赖的高消费行为,而第七款实际上限制的是老赖的高消费行为还是“老赖”子女的高消费行为值得探讨。如果确实是“老赖”支付了其子女的学费,那么应当需要限制。然而“老赖”子女的高消费并不完全等于“老赖”的高消费,不排除老赖子女完全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获得就读民办学校的学费,例如遗产继承,亲戚赠与等。如果确实存在这样的情形,笔者认为不应该限制“老赖”子女就读私立高收费学校。

 

■ 疑问三:何为“高收费”?

 

杭州中院对此的规定是因为部分民办中小学校的学费一年2万元以上,所以他们将所有民办学校的学费都视为高收费。这显然是一刀切,有的民办学校的学费并没有一年2万元,也被算为高收费,合理不合理也无定论。另外随着经济水平的发展,10年前的2万元、今天的2万元、10年后的2万元,其购买力水平不可同日而语!


对于学校的定义也过于宽泛,幼儿园,小学,中学,高中,大学都是学校。中国有好几所有名的私立大学,如上海纽约大学,宁波诺丁汉大学,普通大学一年学费加上生活费大致2万余元,这算不算高收费?

 

笔者认为:对于“高收费”可以结合当地的人均收入,按照一定的公式来计算,根据每年当地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数据,自动调整,这样在界定“高消费”时会相对客观和合理!

 

■ 疑问四:“老赖“子女的受教育权有没有被侵犯?

 

毫无疑问,“老赖”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就是限制了孩子接受优质教育资源的机会。但是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无论是“老赖”子女,户籍适龄儿童和学生,还是随迁子女,都应该也能享受到平等受教育的权利,就此而言,“老赖”子女的受教育权并没有被侵犯。

 

■ 疑问五:“老赖”子女是不是有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的例外情形?

 

举一个例子,现在有许多单亲家庭,父母离婚,一方取得了抚养权,另一方拖欠抚养费成了老赖。孩子的确是老赖的子女,难道按照规定这个孩子不能就读民办学校吗?孩子是老赖的债权人之一,他是受害者,但是他却要为不属于自己的债务承担后果,这显然与法规设立的初衷相违背。笔者认为这里还需要界定“老赖”是否是其子女监护人的情形,这样界定会更加清楚,至少不会影响一部分有条件接受私立高收费学校教育的孩子。



 

综上,笔者认为:


法律和制度的生命力就在于执行,如果一份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就和废纸一样,要使“老赖”不赖,必须布下天罗地网,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杭州中院和教育部门联合推出的新举措,就是对执行中不明确的地方进一步“细化”的执行,也许还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比如标准和范围还可以细化,也许还有“一刀切”的嫌疑。但无论如何,为杭州中院和相关教育主管没有坐等细则,敢于尝试、勇于尝试的精神和执法必严的态度点赞!


-END-


作者简介:黄雯嫱,上海大学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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