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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新行业国标后,征信业该怎么分类?

张金波 源点credit 2019-03-28


源点注:本文发表于《征信》杂志2018年第6期,作者对本文内容有所修改。作者张金波,男,黑龙江安达人,经济师,高级信用管理师,信用管理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信用政策、信用标准化和个人征信。


摘  要:从2017年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关于征信业分类标准出发,追溯征信业分类的定义,梳理比较政府部门、标准化组织、学术机构、征信机构关于征信业分类标准,阐述当前征信业分类存在的主要特征,认为各方关于征信业分类具有内在一致性,提出构建征信业分类标准的组织保障、技术保障和宣贯保障建议。

关键词:信用标准化;信用标准;信用服务标准;征信业分类;信用分类



·  正  ·  文  ·  来  ·  啦  ·


2017年9月29日,国家统计局网站全文公布GB/T 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简称“新版行业分类”),被替代的版本GB/T 4754—2011正式完成历史使命,步GB/T 4754—1984、GB/T 4754—1994、GB/T 4754—2002后尘一并成为历史。

笔者注意到,新版行业分类中编号为6940“金融信息服务”小类的说明,在2011版“指向从事金融分析、金融交易、金融决策或者其他金融活动的用户提供可能影响金融市场的信息(或者金融数据)的服务”的基础上,增加“包括征信机构服务”八个字,这意味着“征信机构”首次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明确提出。

与此同时,新版行业分类继承GB/T 4754—2011小类7295“信用服务”的说明“指专门从事信用信息采集、整理和加工,并提供相关信用产品和信用服务的活动,包括信用评级、商账管理等活动”(注:2017版此处将2011版的“帐”字修订为“账”字);继承2011版小类6790“其他资本市场服务”的说明“指投资咨询服务、财务咨询服务、资信评级服务,以及其他未列明的资本市场的服务”。

这样,常见的“信用评级”“征信机构服务”和“信用服务”等术语均在该标准中出现。但笔者发现,国内征信业的分类标准在政策文件、学术文献、征信机构宣传中不尽一致。本文尝试通过对征信业定义、现有征信业分类标准的梳理,探索征信业分类标准的构建思路。


一、关于征信业的定义


新版行业分类为“行业”作如下定义:“从事相同性质的经济活动的所有单位的集合”。从这个角度出发,征信业是“从事征信活动的所有单位的集合”。而“征信活动”在官方文件首次出现是在《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1号)的第一条。《征信业管理条例》在第二条为“征信业务”下定义——“本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这一定义与新版行业分类关于“信用服务”的定义类似。《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指出征信业务的责任边界,即“征信机构提供的信息供信息使用者参考”(而非依据——笔者注)。

综上,笔者认为,征信业主要面向的对象是企业和个人,征信业活动(简称“征信活动”)的范围是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其流程包括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等五个环节,具有明确的法律边界。


二、关于征信业的分类标准


(一)新版行业分类关于征信业的分类

本文针对新版行业分类关于征信业分类已经在文首阐述,此处将新版行业分类出现的征信业类别以表格的形式进行梳理和对比,如下表所示。


(二)部分国家标准文件关于征信业的分类

国家统计局在2015年发布的《国家科技服务业统计分类(2015)》和《生产性服务业分类(2015)》中,均有关于征信业的分类。但笔者认为该分类仅是征信业的场景化应用,其本质上仍是“信用服务”。但值得一提的是,目前行业高频词“信用科技服务”就源自《国家科技服务业统计分类(2015)》。

GB/T 22117—2008又将广义征信业分为征信、评级和其它信用服务,其它信用服务包括保理、国际保理、信用担保、信用保险、信用管理咨询等。

(三)主要法律政策文件关于征信业的分类

《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银发〔2006〕95号)将信用评级分为“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产品信用评级、借款企业信用评级、担保机构信用评级”。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将小额贷款公司评级列为信用评级种类之一。

2016年10月12日,国务院法制办在官网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将评级业务对象分为“经济主体、债务融资工具,其中债务融资工具包括贷款,金融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章根据信息主体不同,将征信分为企业征信和个人征信。2013年12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3〕第1号)、2016年9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企业征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银发〔2016〕253号),同样将征信分为企业征信和个人征信。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根据机构属性和服务层次不同,将征信机构分为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相应地将征信业的服务分为信用信息的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继承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的提法,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域根据信息主体类型分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

(四)主要书籍、学者关于征信业的分类

《信用管理师(基础知识)》第二章根据信用产品性质不同,将广义征信业分为传统征信服务、现代征信服务1。《信用管理师(基础知识)》第二章的撰写人是中国社会信用体系理论创立者、奠基人林钧跃教授,进一步上述理论重新整理成以下的框架体系。笔者认为下图分类是GB/T 22117—2008关于广义征信业分类的升级版。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二条,出现关于金融信用信息和政府部门履职过程中征信活动的表述。中国人民大学吴晶妹教授进一步根据应用场景将征信业务分为公共征信、金融征信和商业征信

根据笔者的研究,虽然《征信业管理条例》没有出现“商业征信”概念,但如根据第二条的分工,目前国内金融征信业务恰恰主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主导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来承担、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来执行。国内公共征信恰恰是由国家发改委力推的各级政府建设的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而征信机构的纯市场化运作的业务恰恰是“商业征信”。

上海市信用服务行业协会研制的QYXBW1—2007《商业征信准则》(注:该标准当时以企业标准形式发布、但起到了团体标准的作用),在国内首次提出“商业征信”这一术语。《中国征信业发展报告(2003—2013)》在第一章的标题中出现了“商业征信”和“金融征信”2,这种分类与吴晶妹教授形成了默契。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编著的《现代征信学》一书,根据信用产品性质不同,将征信业分为信用登记、信用调查、信用评分、信用评级等四类

时任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党委书记王晓明在《征信体系构建制度选择与发展路径》一书中,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二分法扩展为“基础产品”“增值服务”和“衍生服务”三分法。

(五)部分行业机构关于征信业的分类

1.部分征信机构关于征信业的分类

中诚信征信官网将征信业分为个人征信、企业征信、社会信用建设、市场调研咨询。联合信用征信官网将征信业分为企业征信、个人信息服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信用评价、信用风险咨询。

金电联行官网将业务分为“金融大数据”“政务大数据”和“产业大数据”。芝麻信用官网总体上将业务分为“个人信用”和“企业信用”。考拉征信官网将业务分为“考拉征信分”和“考拉商户分”。前海征信官网将业务分为“个人征信产品”和“企业征信产品”

2.部分评级机构关于征信业的分类

中诚信国际官网将信用评级分为企业评级、金融机构评级、结构融资评级、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评级、国家主权评级,以及评级衍生业务(包括信用信息服务和信用管理咨询)。

联合资信官网将信用评级分为非金融企业评级、金融机构评级、结构融资产品评级、地方政府评级、国家主权评级。

新世纪主营资本市场信用评级业务,其官网显示将信用评级分为“工商企业信用评级”“金融机构信用评级”“结构融资信用评级”“公共融资信用评级”“信贷市场企业信用评级”。


三、当前征信业分类的主要特征


(一)相关政府市场主体缺乏协调,没有形成征信业分类协调机制

综上本文认为,关于征信业的分类,有《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征信业管理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官方法规政策文件,有林钧跃、吴晶妹等学者的主张,有征信机构的实践结论,也有具有协商色彩的信用类国家标准。

国内知名征信机构、尤其是市场份额较大的中诚信、联合、大公、新世纪、东方金诚等很少参与国家标准研制。加之征信业市场分割严重,其监管和自律存在“九龙治水”现象。这就导致政府部门间没有协商机制,政府与市场、学术机构缺乏制度性的交流机制,形成关于征信业分类自圆其说的局面。

(二)分类体现机构的定位与立场,具有一定特色

政府部门作为宏观调控、行业监管部门,更强调征信业的信息主体和服务层次,以便于加强监管,如《征信业管理条例》将征信业活动分为企业征信和个人征信,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将服务层次分为基础服务与增值服务。林钧跃、吴晶妹等学者偏好根据征信业活动场景和征信业活动本质来分类。市场化的征信机构更情愿根据服务对象和产品设计上将征信业进行个性化分类。

笔者曾在《征信》2017年第7期《征信机构标准体系研制思路》一文中将当前征信业所处阶段叫“规范阶段”,更准确地说是规范阶段初期,政府、学术、市场还要进一步加强交流和协商,在达成基本共识的情况下,允许各机构在应用层面百家争鸣和服务创新。

(三)国内征信业原有标准滞后,缺失新时代统一标准

目前国内征信业几大业务监管方式不同,个人征信属于许可,企业征信属于名单备案制,信贷市场信用评级自2013年市场化改革后尚未建立有效的监管方式,资本市场信用评级属于核准制。《征信业管理条例》公布后,突逢信贷市场信用评级市场化、人民币国际化、互联网金融市场整治、信用评级市场对外资开放等一系列重大事件,征信业市场监管复杂程度空前。在这一系列事件之后发布的新版行业分类提出的“征信机构服务”较以往有进步,但对于中国当前征信业发展影响捉襟见肘。

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和证监会起草三部门规章《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从中可以看出监管当局还希望在行业监管的进行统一的顶层设计。所以说,基于当前监管、市场等原因,中国征信业原有标准(尤其是早期的标准)仅起到启蒙的作用,新时代亟待建立表达各方一致的、统一的、可付诸实践的征信业分类标准。


四、各种征信业分类的内在一致性分析


笔者发现,上述各种分类实际上存在主体、场景、地位、层次和性质等五个维度的内在一致性。

(一)主体维度分类

主体方面,GB/T 22117—2008《信用基本术语》将主体分为政府、企业和个人。《征信业管理条例》给出的企业征信、个人征信定义就是从信息主体类型角度,将全部信息主体笼统分为企业和个人(注:笔者认为用法人和个人更确切)。实际上,广义企业(法人)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文件细分为政府机关、司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企业。芝麻信用、考拉征信和前海征信均将其信用服务分为企业信用服务和个人信用服务。《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和中诚信国际、联合资信、新世纪等信用评级机构基本一致地将信用评级服务分为主体评级服务和债务融资工具评级服务。而主体评级服务基本均包括主权评级、地方政府评级、金融机构评级、非金融企业评级、结构融资产品评级、信贷市场企业信用评级等。

(二)场景维度分类

场景方面,吴晶妹教授所提出的公共征信、金融征信、商业征信,就是指各类信息主体在行政管理与公共事务领域、金融领域、商业领域等场景的征信活动(笔者注:场景以信息使用者界定)。金电联行的分类与此异曲同工。

(三)地位维度分类

根据征信机构所有者性质(地位),将征信业分为公共征信机构和商业征信机构,这点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将征信机构分为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得以体现。

(四)层次维度分类

层次方面,政府提供公共品,市场提供商品,则政府提供的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等服务属于由公共征信机构提供的基础服务,由社会征信机构提供的其它补充、线下服务属于增值服务,更边缘的,属于衍生服务。在《现代征信学》一书中,信用登记即指由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提供的线上基础服务,而信用调查、信用评分、信用评级则属于线下增值服务。

(五)性质维度分类

性质方面,即将征信业性质分为信息和咨询。笔者认为林钧跃教授近年提出的信息类、服务类、公共征信系统三分法是早期信息类、服务类二分法的与时俱进,但建议将公共征信系统移至信息类,进一步将信息类分成公共服务、商业服务两层;或者以“公共——市场”和“信息——服务”将广义征信业进行四象限划分。中诚信征信、联合信用征信兼有主体维度分类和性质维度分类。

综上,结合对一些细节的调整,笔者认为征信业五维分类维度及要素如下:

主体: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企业,个人;

场景:公共,金融,商业;

地位:公共征信机构,商业征信机构;

层次:基础服务,增值服务,衍生服务;

性质:信息类,金融类,咨询类。


五、关于征信业分类标准的建议


(一)健全建立全国性行业协调机构和社会团体,完善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组织

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简称“联席会议”)职责第一项就是“统筹协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3。建议充分论证后,将广义征信业全部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范畴。建议进一步加强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沟通与协调。

建议在2020年之前,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关于“成立全国性信用协会”的要求,由征信业相关政府部门、地方性征信业协会、征信机构及相关机构发起成立全国性信用协会,将协会作为征信业利益相关方协商交流平台,实现征信业自律、弥补征信业治理链条不足。

进一步完善全国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70)的成员构成,正确处理与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其他标准化技术组织的关系,在充分调研、满足市场需求基础上,根据社会信用标准体系总体框架,进一步制定符合新形式需要的征信业分类标准。

通过健全协调机构和成立社会团体,完善标准化技术组织,就可以同时发挥政府和市场两方面机制的作用,为达成征信业分类在内行业共识夯实基础。

(二)确立国家征信业通用基础分类标准,同时鼓励行业地方等进行创新分类

 建议制定覆盖全国各地区、各行业、各领域的通用基础的征信业分类标准,以此为基础,鼓励相关机构制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鼓励社会团体和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制定征信业分类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从而形成由政府和市场共同供给、公益类标准和市场类标准并存,互为补充、相得益彰的征信业分类标准体系。

如在全国通用基础征信业分类国家标准文件发布之前,可以由未来的全国性信用协会组织各方共同起草征信业分类团体标准或技术指导性文件,如可以公布临时性的征信业分类指导性文件,短期内弥补征信业分类国家标准缺失的不足。

笔者进一步建议,可以在未来的临时指导性文件和国家标准中,采用五维分类法,以五维空间坐标的形式“(a,b,c,d,e)”来清晰表达具体征信业务,其中“a”代表主体、“b”代表场景、“c”代表地位,“d”代表层次、“e”代表性质。

(三)加强征信业分类标准的宣贯和应用,树立全社会关于征信业分类的共识

征信业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起步,直到2013年《征信业管理条例》公布、2014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印发后才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提出“到2020年,社会信用基础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建立”。而作为最重要标准之一的征信业分类标准,是制定、协调其它征信业标准的前提和依据。

因此有必要将征信业分类标准纳入国家和各地区、各行业、各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指标之一,有必要将征信业分类标准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财政资金发放、各级信用技术标准补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顶层设计与基础设施相结合。如今距离2020年末约有将近两年的时间,树立政府、学术、市场等相关方关于征信业分类统一认识尤为紧迫。


六、结束语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适用范围广、社会影响大,而中国当前处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初级阶段的攻坚期,非常有必要以新版行业分类发布为契机,本着“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原则,结合征信业的他律与自律要求,构建合理、多层、有序地征信业治理体系,尽早形成征信业分类统一标准,为征信业规范发展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 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组织编写.信用管理师(基础知识)[M].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出版社,2006:14-15.

[2]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征信业发展报告》编写组.中国征信业发展报告(2003—2013)[EB/OL].http://www.pbc.gov.cn/zhengxinguanliju/128332/128342/128350/2804640/index.htm,2013-12-12.

[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国办函〔2007〕4号).http://www.gov.cn/zwgk/2007-06/21/content_656936.htm,2007-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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