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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钧跃 | 黑名单系统要更加适应信用建设的复杂性

林钧跃 源点credit 2019-03-28


源点注:本文转载自《中国信用》2018年8月总第20期,作者林钧跃。


据“信用中国”《失信黑名单月度分析报告》的数据,截至2018年5月底,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累计归集了失信黑名单信息1295万条,涉及840万个失信主体,主要包括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违法失信上市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等。而且,仅5月新增失信黑名单主体数量就达到248,417,退出黑名单主体数量为126,790。


在2018年6月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强调:“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尤其对老百姓反映强烈的坑蒙拐骗、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公开曝光、坚决整治,让失信者在全社会寸步难行。要加快建立黑名单制度,强化信用约束,减少交易成本,形成良好的信用经济环境。”他还要求说:“黑名单该向社会公开的必须公开,该信息共享的必须共享,否则既是对广大消费者的不负责任,也是对诚实守信者的不负责任。”可以认为,李克强总理是认同“替失信者保密,就是对全社会的犯罪”这句征信业界喊了20年的口号。


公所周知,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功能之一是建立失信惩戒机制,而黑名单系统则是服务于失信惩戒机制的最主要工具。社会信用体系基础理论奠基于1999年,其中的“黑名单”和“黑名单系统”理论形成于2002年。值得一提的是,在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的社会实践中,最早的黑名单应用案例出现在职业信用领域。在2001年,北京西三角人事技术研究所向社会开通了一个名为“中国红黑档”的网站,其设计理念是“替职业人积累在人力资源市场流动中的信誉,曝光那些不讲信用、损害企业利益和泄露商业秘密的跳槽职工”。现如今,各地各级政府都在强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工作,社会信用体系已成为我国社会治理的重要支柱,黑名单和黑名单系统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其应用场景更加广泛,机理探讨更加深入。因此,很有必要重温黑名单系统理论,并在此基础上改进和完善这一理论,使之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和社会治理。


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域,黑名单是指用于标识严重失信者且记录其失信行为的名单。关于黑名单的理论是社会信用体系理论的组成部分,设计社会信用体系所依据的理论有三个,分别是企业信用管理信用评级征信理论,另一项非理论性的依据是对政府市场监管实践的经验总结。也就是说,上述的管理理论也是黑名相关理论的基础。


在实际应用中,黑名单可分为“公域类”和“私域类”两大类。公域类黑名单是指政府或权威组织向社会公示的黑名单,编制这类黑名单必须有严格的法律依据。例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公示了“老赖”名单,这就是典型的公域类黑名单。再如,由中国银行业协会于联合41家银行类金融机构在今年5月发布的《对140家严重失信债务人公示催收债权的公告》,可视为是一种权威组织向社会公示的黑名单。私域类黑名单是指那些被某组织或个人“拉黑”的社交联系人或交易对象的名单,这类黑名单是不对社会公示的,因此不涉及合法合规问题。例如企业把某些不良客户或供应商列入黑名单,对应的操作就是该企业拒绝与之进行信用交易,甚至拒绝与之进行任何形式的交易交往。再如,在网络社交操作中,某人在微信朋友圈里拉黑了一些人,在性质上就是将这些联系人列入了黑名单,并进行了“勾决”操作。


因为黑名单有公域类和私域类的区别,就有必要在技术上做出处置,或者说在法律依据之后,还该有科学依据,这样做是有市场和社会需求的。对征信和评级技术人员来说,黑名单对应的技术操作是对目标主体的负面信息进行累积验证和等级划分。这里的目标主体的范围较广,包括组织和个人,即包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地方政府,也包括各类自然人。依据现行的信用国家标准,信用等级可被划分为四等十级。在社会实践中,被列入公域类黑名单的都是被划入最低一、两个等级的主体。对于私域类黑名单,除了最高信用等级的主体之外,其余等级的主体均有可能被划入黑名单,这要视“授信人”的信用风险承受能力而定。对于任何需要在较大范围公示的黑名单,须经过严格的合法合规性审查。


“黑名单系统”是与黑名单不同的另一个概念,它对应的是一整套5种颜色的名单,包括黑名单灰名单黄名单绿名单红名单(参见附图)。其中,被列入黑名单、灰名单和黄名单的主体都是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只是不良信用记录的严重程度和多寡有所不同。对于授信或信用监管作业来说,不同颜色的名单对应着不同等级的风险控制、预测和跟踪措施。具体来说,黑名单可被称为“严重失信人名单”;灰名单可被称为“轻度失信记录累积名单”;黄名单可被称为“监管预警/警示名单”;绿名单可被称为“监管放行免检名单”;红名单自然是“守信激励名单”。之所以为黑名单系统设计了上述5种名单,是考虑到了该系统的完整性、充分性、实用性和服务性。近年来,有不少人认为将该系统称之为“红黑名单系统”更为合理。

除了黑名单之外,灰名单和黄名单的目标主体也是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将这些目标主体区分对待是非常必要的。灰名单上的目标主体通常是有“相当严重”或“相当多”不良信用记录的主体,或者是疑似有严重不良记录的主体,可又没经过法院裁决或受到行政处罚。进入灰名单的主体往往距离坠入黑名单仅有一步之遥。因为灰名单并不用于公示,编制灰名单一般不受法律约束。但是,编制灰名单最好有信用国家标准或团体标准支持,且能走过标准的信用评级或评价程序。在政府的信用监管实践中,灰名单也会被使用,例如原工商行政管理局使用的“经营异常企业名单”就可视为是一种用于信用监管的灰名单。


至于编制黄名单,尽管被列入黄名单的目标主体也许是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多数情况是目标主体的行为进入预警范围,例如提示主体到期付款或年检期限等,政府监管部门或授信人会自动发送短信或进行电话语音提示。即使被列入黄名单的目标主体有不良信用记录,也当属是轻微的。黄名单之所以被称为“预警警示”或“信用表现观察”名单,主要是体现了政府监管部门或授信人“治病救人”的政策和友善服务。


鉴于灰名单和黄名单的性质和编制规范,制定相关信用国家标准提供技术支持是十分必要的。另外,因为不同颜色的名单在本质上是信用等级不同,因此可用作信用修复的工具。例如某主体通过信用修复程序后被移出了黑名单,监管部门或辅导机构可视其具体情况,将其降级列入灰名单或黄名单,毕竟通过信用修复的主体是有“前科”的,经过一个后续观察和辅导期是很有必要的。


在科学性方面,黑名单系统中各色名单的编制都有技术方法可循的,例如制作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组织的各色名单,可采用的技术方法是信用评级和诚信评价方法。制作自然人类的各色名单,可以采用个人征信技术的信用评分和职业信用评价方法。如果编制需要对外公示的黑名单,编制机构需要通过标准化的合法合规检查程序,并将其视为征信产品质量检验的最重要步骤。由此可见,征信、信用评级和诚信评价等类机构是可以对任何目标主体进行信用等级划分和归类技术操作的。但是,对于政府监管部门,只宜对信用监管对象进行分类,却不宜划分等级,监管和执法行为是要严格守法的。当然,也可以认为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过隐性的企业等级划分工作,例如企业“经营异常”名单基本等同是灰名单或黄名单,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就是黑名单。


信用标准化可以对黑名单系统提供技术支撑,或可在信用主体等级划分类的信用国标中增加附表,或编制分行业的企业信用等级划分标准。更进一步,如果能编制出各行各业的信用评价指标类标准,就能将黑名单系统中各色名单的编制工作标准化。在当今的大数据环境条件下,有利于提供高质量的线上信用等级评价和各色名单编制的实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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