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人大审议民法典各分编 信用权条款浮现
昨日(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草案分六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共1034条。其中,关于信用和个人信息保护等相关的内容主要在人格权编当中。我们综合媒体消息,整理了已流出的有关条文信息,供大家参考。
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错误或者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
信用评价人应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获取、隐匿、扣留、检查、毁弃、删除、泄露、公开买卖他人的私人信息;不得以短信、电话、即时通讯工具、传单、电子邮件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生活安宁。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收集、使用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并应当征得被收集者同意,公开收集、使用信息的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存在非法收集、使用信息的行为,自然人可以请求信息持有人及时删除其个人信息。
信息收集人、持有人不得泄露、纂改、毁损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信息收集人、持有人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告知被收集者。
关于《民法典》是否单设《人格权编》,近年来精力过剩又无所作为的法学界内部已经肉搏论战了几年。在之前流出的专家建议稿中,信用权作为一节出现了。
法学界大佬激战正酣
图片来自wikihow
法学界的争论或许是有道理的。不过法学家们不会注意到,社会信用领域法律缺失的状况已经存在了很久。他们不能理解久旱盼甘霖。激战正酣的他们转过头来,咦,何不食肉糜?
Anyway,在《民法典》中有信用一席之地是大概率事件,让我们还是期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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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字长文 倾情转载 | 罗培新:善治须用良法:社会信用立法论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