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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共信用修复工作机制研究

施歌 源点credit 2019-04-18

源点注:本文选自《经济研究导刊》2018年28期,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原刊。作者施歌,(1980-),女,江苏南京人,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发展研究处处长,高级经济师,从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研究。


摘 要:信用修复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其目的是提供一个自我反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的有效途径和基本方法,其核心是对不良信用的重塑。随着公共信用信息应用的不断拓展,特别是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逐步建立,社会对信用修复的呼声越来越高,亟须为失信主体提供信用重塑路径,保障社会主体合法权益。以相关文件为依据,结合江苏工作现状和实际,研究提出公共信用修复的定义、标准、实施路径、监督机制等,为江苏省推进信用修复工作提供对策和建议。

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惩戒不是目的,目的是营造更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让守信内化于心、外化于形,成为每一个法人和自然人的行为自觉。信用修复为失信主体重塑信用提供了方法和路径,在实施信用惩戒之后进行信用修复,也是引导诚信风尚的一剂良方。

一、国家及省的制度设计不断完善

国家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近年来紧密出台一系列政策文件,特别是作为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核心机制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逐步得以完善,为信用修复提供了制度保障。2016 年 5月 30 日,我国第一部信用联合奖惩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 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印发,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在介绍有关情况时指出,要建立信用纠错修复、自新修复、主动修复的机制。2017 年 10 月30 日,信用领域首部国家级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 号)印发,明确要求“完善红黑名单管理与应用制度,构建自主自新的信用修复机制”。江苏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结合江苏实际,制定出台了《江苏省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均对建立信用修复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

二、公共信用修复工作实践

为切实落实国家和省文件要求,首先从政府部门掌握的公共信用信息入手。《管理办法》明确了公共信用信息的定义,是指在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分析、判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不是所有的信用信息都称为公共信用信息,只有掌握在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手中、能够反映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才能够称之为公共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修复,就是针对公共信用信息的信用修复,即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中,针对已被认定的失信行为,按照规定程序,采取多种修复手段,维护和改善自身信用状况的过程。

(一)公共信用信息应用不断拓展

江苏大力推进公共信用信息在政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的广泛应用,开展了“信用+监管”“信用+治税”“信用+信贷”“信用+联动”“信用+共治”等一系列信用信息创新应用,为“放管服”改革、社会管理创新和转变政府职能提供了重要支撑。其中,信用审查结果作为行政事项办理的重要参考依据,在政府招投标、财政扶持资金发放、公共资源与资金分配、评优评先、行业评定、税款征缴和联动监管等方面发挥了有力作用。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大厅和政务中心信用服务窗口、信用江苏网站、微信公众号和 APP,开展了 329 万法人公共信用信息预约查询、后台查询和报告邮寄等查询服务,通过信用自审、信用申报、信用名片、授权互查、异议处理等场景应用,使信用主体便捷了解自身和伙伴的信用状况,在求职、交易、招聘、租房等社会经济生活中“处处有信用,人人讲信用”。

(二)公共信用修复需求不断增大

随着公共信用信息广泛应用和信用修复制度逐步建立健全,社会法人及企业对信用重视程度和社会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促进社会法人和企业从消极对待、被动应付,向主动重视、诚信经营转变。2017 年 11 月 22 日,全国首期信用修复企业法人代表培训班在苏州举办,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社会影响颇大。今年伊始,江苏省常州、无锡等地陆续召开信用修复培训班,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主动打电话咨询信用修复问题,主动到有关部门申请信用修复。2016 年江苏省正式出台《江苏省社会法人信用基础数据库信用修复办法(试行)》,明确了公共信用修复的工作机构、渠道、条件和程序。自 2017 年以来,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共修复信息 206 条,呈逐步上升趋势。

(三)公共信用修复机制尚未建立

虽然江苏省开展了公共信用修复相关实践,但总体处于起步阶段,现有业务相对单一,手段措施较为薄弱,规范、系统的公共信用修复机制尚未建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 认知程度不够。有的社会法人和企业将公共信用修复等同于信息异议处理,认为信息修复就是对错误信息进行修正、对遗漏信息进行补全;或将信用修复简单地理解为“知错能改”,认为改正过来即可修复。有的社会法人和企业缺乏主动修复意识,对违法失信仍存在侥幸心理。公共信用修复实际上是一个改善信用关系的过程,除了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外,还存在信用申诉、信用承诺等多种手段和措施。

2. 修复方式较为单一。一般来说,公共信用修复包括信用信息修复和信用行为修复两个方面。信用信息修复是信息主体通过信息更正、补全和标识等方式,提升公共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以维护和改善自身信用状况。信用行为修复是通过改正失信行为、做出信用承诺等方式赢得社会信赖、被用户接纳,达到维护和改善自身信用状况的过程。从目前信用修复情况来看,主要还是信用信息的修复,即对信息进行更正和补充,行为修复较少,方式单一且不易操作,仅限于履约、承诺等简单形式,以志愿服务、慈善捐助、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的并不多见。

3. 认定修复程序有待规范。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有的部门在对失信行为程度界定以及是否修复的认定方面尚无明确的认定标准;有的部门在实际操作中未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执行。比如,信息主体对失信行为进行了纠正,要求修复,但其不久前因同类失信行为刚修复过,认定部门未经审查即给予修复;用以证明失信行为不良社会影响已消除的材料过于随意,权威性不够等等。此外,应建立相关机制,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有权对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信息修复予以退回,重新核实。

三、建立完善公共信用修复机制的对策建议

公共信用修复有利于信用重塑,使失信主体在受到惩戒之后可以获得重新被信任的机会。只有建立良好的制度,明确认定标准,畅通信用修复渠道,规范修复方式和流程,形成较为完善的管理体系,才能使得公共信用修复机制充分有效运行。

第一,加强政策制度支撑。从国家层面来看,建议在相关制度文件中明确公共信用修复的定义和内容,或制定信用修复标准,分别就信用信息修复和信用行为修复的定义、流程、规则和方式等进行明确。从省级工作层面来看,《实施意见》和《管理办法》只对信用修复机制提出了总体要求,具体明确的细则有待研究制定。各部门和地区应根据自身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情况,进一步建立完善对于失信行为程度分类、修复认定标准等方面的制度设计,出台特定领域信用修复的实施意见,制定失信行为的信用修复指导目录,按照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明确相关主体能否修复信用以及信用修复的方式和期限。同时,探索建立公共信用联合修复机制,对失信行为进行跨部门、跨领域修复,让信用修复成为失信主体重塑信用、重获信用的重要手段。

第二,明确各方管理职责。《管理办法》信用修复条款明确了信用修复的受理主体,由信息提供单位接受信息主体的信用修复申请,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根据书面修复意见更正修复后的信息。在实施操作中,信息主体也会第一时间向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提出修复申请,由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转给信息提供单位进行核实和修复。信息主体、信息提供部门、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信用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都是公共信用修复的参与主体,要进一步明确各方的职责权限,建立协调机制,为信息主体出示证明、修复信用、依法判定、提出信用修复异议等畅通渠道,提供高效服务,降低失信行为带来的负面影响。

第三,规范修复流程和方式。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修复条件、流程、路径落实实施。信息主体须在同时满足三种条件时方可向修复部门提出书面修复申请:一是已对失信行为进行纠正,并取得明显成效,该失信行为的不良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二是该失信行为自纠正之日起,一年内未再发生同类失信行为;三是信息主体强化诚信自律意识、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并承诺不再失信。并对自己所提供的信用修复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信息提供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信用修复意见并在信用网站、部门门户网站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信息提供单位核实并提出意见。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根据信用主体的信用修复申请材料、信用承诺书、信息提供部门出具的书面信用修复证明及时对失信行为进行修复并报信用主管部门备案。按照“构建自主自新的信用修复机制”要求,针对失信程度较轻、社会负面影响较低的公共行为,可采用补偿式修复方式,即通过完成志愿服务、慈善捐助、履行相关义务等信用修复任务来实现信用修复。修复任务应具有时效性并强调本人自愿,其内容和失信行为的对应关系和修复程度应通过失信行为信用修复指导目录予以确定。

第四,建立公共信用修复监管机制。明确信用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能,加强对公共信用修复工作的考核监督,约束相关部门加强配合,确保公共信用修复工作顺利实施。要保障信息主体失信行为和信用修复的知情权,信息主体有权知晓其信用信息的采集、使用和修复等情况,通过规定的查询方式和途径,查询自身或经授权查询他人信用信息,提出异议和修复,修复结果及时告知并公示,接受公众监督。要建立信用修复承诺制度,信息主体在提交信用修复申请时必须提交信用承诺书,并将其纳入法人、自然人信用记录,作为信用监管的重要参考。要建立跟踪反馈制度,对信用修复对象进行信用行为跟踪,信用修复期间和信用修复成功后 1 年内再次发生同类失信行为,将加重失信等级并不允修复,多次发生可列入失信“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在信用修复过程中,信息提供部门、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工作人员等,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修复失当的,由信用管理部门进行核实,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因提供有误信息导致信用主体受到联合惩戒损害其合法利益的,有关部门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

第五,强化教育培训。在去年底召开的省区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座谈会上,国家发改委领导对各地方信用建设工作的战略目标提出了 10 项量化指标,其中一条就是“力争‘黑名单’企业信用修复培训覆盖率达 100%”。江苏省无锡市在 3月举办了首期信用修复企业法人代表培训班,之后各设区市均将举办。通过举办信用修复培训班,宣讲失信联合惩戒法规政策以及信用修复方式、程序,督促相关企业加快整改失信行为,提高信用意识,不断强化企业信用管理,科学管理,诚信经营。充分利用媒体、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各种平台,加大信用修复宣传力度,积极向社会公众宣传信用修复相关知识,提高群众对自身信用知情权、修复权及监督权方面的认识,推动信用修复主体合法合规进行权利保障。要建立健全诚信教育培训长效机制,开展相关部门诚信道德教育,加强信用修复等相关工作人员的职业素养,营造廉洁奉公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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