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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 | 商务信用联合惩戒名单怎么搞?

商务部市场秩序司 源点credit 2019-10-27


源点注:商务部近日出台了《商务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从惩戒名单的认定、发布和推送、响应和退出三大方面完善商务信用联合惩戒机制,规范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加快构建商务领域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商务部市场秩序司邀请了业内专家对文件进行深入的分析解读。

全文共12141字,阅读大约需要25分钟。

优化商务信用环境,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吴晶妹

日前,商务部发布了《商务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从其精神内容上看,笔者有以下六个方面的认识。

一、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信用体系是以法律法规和社会公约为依据,以社会成员的信用记录和信息共享为基础,以信用服务业为依托,通过政府监管、社会组织管理、信用主体自我管理,实现各类信用活动规范运行,形成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和完善诚信和谐社会建设的管理机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的重要制度安排。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包括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商务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属于商务诚信建设范畴,管理与约束的是企业之间以及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商务诚信关系,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的具体体现。黑名单管理制度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它的建立与运行说明我国失信惩戒机制已开始发挥作用。

作为社会综合管理机制,社会信用体系是三维的,包括一维诚信体系,二维社会信用秩序与管理体系,三维信用交易体系;涉及诚信基础、社会管理、经济管理三个层次;由信用立法与执法、信用信息应用与信用管理、社会信用行为与道德规范、不良信用惩罚机制、诚信教育等多个子体系共同作用。《商务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的出台说明信用信息应用与信用管理、不良信用惩罚机制等在商务诚信领域有了明显推进。

二、是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重要举措

制定和发布《商务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通过信用信息公开共享而发挥市场监督作用,是解决信息不对称的有效手段,是新兴的信用管理制度安排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建立完善商务领域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商务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三条明确规定商务部负责建立健全惩戒名单联合审查机制,相关信用机构将负责相关日常工作,这表明我国商务领域的失信惩戒开始制度化、常态化。建立商务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制度对市场主体是一种监管制约,但更是呵护与引导,有利于市场主体长远与健康发展,有利于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要求完善事后环节信用监管,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机制,加快完善相关管理办法,明确认定依据、标准、程序、异议申诉和退出机制。《商务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对商务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认定依据、标准、程序、异议申诉和退出机制等进行了明确,有利于商务领域事后环节信用监管的完善。

三、是改善商务信用环境的重要举措

当前我国失信现象频频发生,商务领域诚信问题较为突出,信用交易危机四伏,信任关系脆弱,严重制约着商务领域乃至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

从实践上看,制定《商务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依据该办法把列入名单的企业在商务部网站、“信用中国”网站上发布,可以发挥名单制度的作用与效果,有效遏制失信蔓延与加深的势头,加大失信的成本。惩戒对象名单就像在市场上立一块公开的告示牌,对名单中的企业能够有很好的约束和矫正作用,对心存侥幸的企业有很好的震慑与警示作用。名单管理制度的建立与管理办法的发布,有利于规范商务企业行为,增强信用信息市场透明度,有效防范市场经济中的失信行为。

从理论上看,信用是获得信任的资本,是能带来价值的价值。诚实守信就拥有信用资本,就能获得社会价值。随着信用经济发展趋势的日益加深,社会与市场将越来越按企业拥有信用资本的多少来分配资源并给予机会。

现在银行、行业组织、行政管理机构等都在开展信用评价、评级与评分,其实就是在探讨并尝试着对企业进行信用资本定价,并以此为依据决定授信多少以及是否给予机会。名单管理就是告诉人们这个名单里的企业信用资本很少,在资源稀缺和机会有限的情况下,就会少分配或不分配给他们。《商务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二条规定对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主体在直销资质、商品配额等方面予以限制,就是对信用资本价值低的企业减少资源配置的体现。

四、是信用立法的重要基础

商务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的实质是建立商务领域信用管理规则。这些规则的建立将为信用立法打下基础。

《商务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就像目前很多部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出台的管理信用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分别从各自的角度制定了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一旦被纳入这些部门的惩戒对象名单之中,失信者就要受到这些部门的惩戒甚至跨部门联合惩戒。这些部委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对约束信用行为与改善信用环境起到了很大作用。这些规定都是相通的,都是针对失信现象,从不同角度进行约束和惩戒,引导行为规范,其宗旨都是一样的,就是建立信用规则。这些规定与逐渐形成的规则会成为将来信用立法的基础,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宝贵财富。

五、原则性与强制性、灵活性与统一性兼具

《商务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四、五条规定商务部各业务司局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是认定单位,分领域惩戒名单认定标准由商务部另行制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制定地方标准。在第四章的惩戒与限制方面,对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主体和重点关注名单主体进行了区分,规定对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主体有限制,对重点关注名单主体是加强监管。

这表明惩戒对象名单的认定在整个商务领域是强制实施的、统一的,在分领域中,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有一定的操作空间,可以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和具体需要开展工作。这种非一刀切的做法符合商务领域分支庞杂、企业千差万别的实践需要,可以充分调动和发挥省、地方信用监管机构的积极性,有利于基层监管机构在上级总的精神和原则的指引下实事求是地开展工作,这对商务领域的广大企业是个福音。

六、认定依据明确,尊重信用主体权益

《商务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认定惩戒名单可依据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方面反映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以及司法裁判、法律法规等文件规定可作为依据的信息。同时在第七条中规定认定单位应履行告知程序,明确列入的标准、依据、惩戒措施和相关主体享有的申辩权利等事项。在告知程序中,相关主体可向认定单位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

未来,随着《商务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与失信惩戒工作的深入推进,管理办法对失信主体的威慑力将逐步显现。从现在开始应加大普及宣传力度,毕竟有些企业是无动机失信的,即信用意识比较淡薄同时缺乏信用知识,对这些企业还应该以宣传教育引导为主,应增加告知与提醒环节及次数,同时对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和重点关注对象再进行细化的分级分类,并以此为基础实施更加有效的差异化信用监管与失信惩戒。




健全商务信用体系的关键举措

——写在《商务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发布之际

韩家平

近年来,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领域,商务信用建设在很多基础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重要进展。为了更好地学习贯彻《商务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本文围绕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性质、特征、类型、发展现状趋势作简要分析。

一、联合惩戒是信用体系的核心机制和本质特征

1.联合惩戒是信用体系的核心机制

众所周知,失信约束是信用体系的核心机制。失信约束的作用机理就是在一定范围内通过一定形式(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范围和形式在不断变化),对失信主体实施与其失信行为相适应(联合)惩戒措施,目的是恢复社会成员之间的信任,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谋求整体长期利益最大化。

即使在人类社会早期,由于人类的社会属性,个体的信用信息(尤其是不良信息)也会在社会成员间不断传播,成员之间基于事前的约定或共同的认知,会通过拒绝交易(交往)或提高交易(交往)条件等对失信行为进行相应惩戒,形成失信约束机制。从这个意义上说,信用约束机制本身就是跨主体的失信联合惩戒,因此,联合惩戒也就是信用体系的核心机制。

2.联合惩戒是信用机制的本质特征

博弈论告诉我们,只有在长期重复博弈的情况下,人们才会为了未来长期利益而选择守信,产生市场信誉机制。然而在现实当中,所有个体的交易范围和次数都是有限的,因此,信用体系就是要建立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长效机制,让失信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一次失信一定时间内受限,实行跨主体的联合惩戒,让其失信成本大大高于其失信获得的收益,才会从根本上阻止失信行为的再次发生,起到信用约束作用。因此,可以说联合惩戒也是信用机制的本质特征。

3.联合惩戒机制的类型

按照参与主体和应用领域不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可分为市场信用联合防控机制(市场、行业、社会)和公共信用联合惩戒机制(行政、司法等)。由于中西方在社会信用体系内涵和外延方面存在的巨大差异,市场信用联防机制在西方国家较为普遍,而公共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在我国目前使用较多。

近年来,我国公共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建设进展较快,市场信用联合防控机制尚处在起步阶段。目前我国公共信用联合奖惩机制主要应用在:法院执行、市场监管、税收征管、进出口(海关)、涉金融、交通运输、医疗秩序等重点领域(社会治理“牛皮癣”)。

二、我国公共信用联合惩戒机制效果评估

1.现阶段实施公共信用联合惩戒的必要性分析

提升违法失信成本是现阶段实施公共信用联合惩戒的根本目的。目前违法失信成本低的主要原因:一是现有法规条款操作性不强、惩戒力度太轻、执行难等;二是信用信息不透明,交换、共享、公开不足等;三是市场主体合规履约意识弱、信用文化不发达。

2.公共信用联合惩戒效果显著

一批经济社会治理领域“老大难”问题得到解决,社会反响强烈。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数据,截至2018年底,通过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全国法院执行案件到位金额达4.4万亿元,累计有351万失信被执行人慑于信用惩戒主动履行法律义务;1417户税务“黑名单”当事人主动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证券期货市场特定严重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实施仅半年,就有37名违法当事人主动缴纳罚没款近1.5亿元;限制乘坐火车民用航空器特定严重失信黑名单中,已有92人通过主动补足相关票款、履行法律义务。整改退出失信黑名单数量不断上升,2018年度退出失信黑名单主体共计217.52万个。

3.公共信用联合惩戒存在的问题

在公共信用联合惩戒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近年来也出现了过罚不相当、连带惩罚等现象,使社会公众对联合惩戒(尤其是行政“黑名单”措施)的滥用产生了极大的担忧,甚至引发了国际社会对中国社会信用建设正当性的无端指责,亟需建立严格的法律规制。在此背景下,商务部出台《商务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可谓正当其时。

三、完善联合惩戒机制的建议

1.部分公共信用联合惩戒措施已属于行政处罚

实践中公共信用联合惩戒措施包含较多限制行为人权利或增加义务的内容,已经构成对行为人的行政处罚。按照行政处罚法定原则,必须尽快进行立法,明确惩戒方式、惩戒程序、救济程序等。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出台的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只是对商务信用联合惩戒对象的认定机构、认定程序、名单分类、相应的惩戒措施、信用修复和其他管理措施进行了明确,如果实施涉及行政处罚类的失信联合惩戒措施,仍需要有法规依据,严格依法进行。

2.建议实行联合惩戒目录清单制

根据各地探索的经验,建议在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时,明确列出各类失信行为种类,相应的失信惩戒措施、期限,信用修复的方法和途径,主要的法律根据等,使联合惩戒措施显性化、公开化、可预期。

3.加快建立市场信用联防机制

应高度重视市场信用机制建设,逐步回归信用机制的市场化属性,建立市场信用联防机制和公共信用联合惩戒机制互通互动、协调发展的联合惩戒新格局。




加快“红黑名单”制度建设 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洪涛

2016年国务院颁发《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我当时将其称为“促进经济长期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因为诚信体系建设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短板,需要加大力度推行诚信体系建设,诚信体系建立后将会促进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是解决中国经济发展中的诚信问题的治本之略。近日,商务部出台《商务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可以说是这一“长期发展的政策”的一个具体表现,一个重要的法规。

一、《办法》出台有利于营商环境

新中国建立70年以来,我国诚信体系经历了恢复继承、混乱发展、规范发展、全面升级的发展过程。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诚信体系在取得较大的发展和进步的同时,诚信体系建设也存在许多问题:相对滞后、相对缺失,失信得不到应的惩戒,守信也得不到应有的表彰。因此“红黑名单”制度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是一个重要的制度,它有利于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有利改变经济生活中存在的“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也是商务部服务消费升级、促进美好生活需要满足的一个具体的政策举措。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名单的认定、名单的发布和推送、名单的响应和退出、附则五个部分。

在第一章总则中,明确了该《办法》制定的依据是《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目标是完善商务领域信用联合惩戒机制,规范信用联合“惩戒名单”管理,加快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强商务领域信用监管。以及相应的管理机构。

在第二章名单的认定中,强调了“惩戒名单”认定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三个原则,以及标准采取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认定“惩戒名单”的三个方面的信息。将“惩戒名单”分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分别为3年和2年。

在第三章名单的发布和推送中,明确了“惩戒名单”的一些重要信息。如主体信息、事由、受到的“联合惩戒”、“信用修复”、“退出名单”等内容。提出:认定单位应及时向信用机构报送惩戒名单,并提出相应的“联合惩戒”建议。

在第四章名单的响应和退出中,提出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对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主体在许多商务活动中予以限制;对重点关注名单主体加强监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后及时向信用机构报送有关情况。同时,对“惩戒名单”和“关注名单”给予一定改正机会,如满半年,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可向认定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通过信用承诺或参加信用培训等方式进行信用修复。

同时规定,惩戒名单主体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退出名单:

(1)有效期届满且未再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2)认定单位准予信用修复的;(3)认定所依据的行政处罚等决定被依法撤销的;(4)相关认定标准发生改变,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

同时,《规定》还对认定单位提出了一些约定的要求,避免对认定对象不公平。

在第五章附则中,提出在商务领域对其他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进行推送、响应、实施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总之,从《规定》特点来说,是我国商务信用联合惩戒对象管理的第一个管理办法,在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正处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也是在特定时期推出的第一个管理办法,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而且有具体的实施举措,因此一定会产生较好的效果。

三、加强“失信联合惩戒”力度

加快“红黑名单”制度建设,采取“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形式,有利于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合法经营、品牌经营、可持续发展。

加快“红黑名单”制度建设,需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当前我国的市场管理正在由传统监管向网络监管、由网络监管向实效监管、由实效监管向数字监管的跨越,部门之间开放数字,具有重要意义,避免一个部门惩戒,而另一部门却是奖励。利用一系列信息科技进行监管就是数字化监管,数字化监管不等于大数字监管。

四、退出“惩戒名单”需具备4个条件

加快“红黑名单”制度建设,其方法也具有新意,如半年可以“修复申请”,这有利于促其“改错”,具备4个条件可以退出“名单”。这样一个好的法规,十分重要,非常及时,应该大力宣传、认真贯彻、坚决执行,并发挥其奖惩分明的作用,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不仅仅对于诚信体系建设具有意义,也对扩大消费,实现消费升级,满足人民美好生活的需要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转型升级,消费在经济发展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对于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具有重要意义。“红黑名单”制度,有利改善营商环境,促进我国消费高质量发展。也能够促进中国流通产业更上一个台阶。

因此,我殷切希望《办法》能够认真执行,真正起到弘扬正气,严打失信,发挥其对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促进作用。




《商务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解读石新中

日前,商务部颁布了《商务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这是我国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体制改革的重要文件,对于推进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价值。

一、促进信用联合奖惩制度的真正落实

信用奖惩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为有效治理社会生活中的诚信缺失,在目前中国相关法律对失信惩戒力度不足的背景下,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签署了50多个联合备忘录,以期通过信用信息共享由政府相关部门实现对守信者的联合激励和对失信者的联合惩戒。需要值得注意的是,各部门推行联合奖惩的前提是本部门已制定有适用本领域的奖惩办法(含本行业联合奖惩的标准)。但到目前为止,只有部分成员单位制定了本行业的信用奖惩办法。在此情形下,相关部门签订的50多个联合备忘录就难以真正落实。众所周知,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四大领域中,商务领域(广义)的信用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因此,《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对我国信用联合奖惩制度的真正落实具有重大意义。

二、分领域分地区制订商务领域惩戒名单认定标准

与其他部门发布的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把违法失信的标准一一列出不同,《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分领域惩戒名单认定标准由商务部另行制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制定地方标准。”这是鉴于商务领域所涉范围较宽;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他们在认定失信标准时可能会有区别的原因。我们期待商务部及有关省市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尽快颁布相关领域或地区的失信名单惩戒认定标准,制订有关认定标准时应同时根据前不久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的要求“要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出台的标准及其具体认定程序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三、为商务领域具体的惩戒名单认定标准提供指导意见

《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认定惩戒名单可依据如下信息: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方面反映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我们对该项规定可作如下理解:并不是商务领域中所有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信息都要被列入信用联合惩戒名单,只有那些能反映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检查等方面的信息才能被列入信用联合惩戒的名单。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制定要“以相关司法裁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处理结果为依据,按程序将涉及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这是针对目前部分省市在制定本地区的信用管理规范时把一些没有主观恶意,或情节轻微,对社会造成危害性不大的行为列为失信行为,从而引起社会各方争议而言的。由此而言,《管理办法》的该项规定将为接下来商务部有关司局和省级商务部门具体的惩戒名单认定标准提供指导意见。

四、名单认定过程中的告知程序充分保障了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

《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认定单位认定惩戒名单时,应履行告知程序,明确列入的标准、依据、惩戒措施和相关主体享有的申辩权利等事项。”该条的规定具有重要意义。众所周知,信用联合惩戒名单一旦对外发布就可能对信用主体带来难以挽回的损失。为了充分保障市场主体的权益,相关部门在做出认定名单的决定之后应首先告知信用主体,赋予其充分的异议权。若异议成立,则该名单将不再对外公示。这样就能充分保障市场主体不会因其异议虽然成立,但名单却已对外公示从而对信用主体带来的利益损失。《管理办法》的这项规定相比认定单位作出名单认定的决定之后直接向社会公示更能体现对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这项规定对于其他部门制订本领域的管理办法及中国未来的《信用法》关于失信名单发布的程序规范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五、对违法失信严重程度不同的主体施以不同的惩戒措施

《管理办法》把惩戒名单区分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这实际上要求我们对于因主观恶意程度不同、违法失信情节不同及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不同的失信行为区别对待。《管理办法》第七条第4款规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年,重点关注名单有效期一般不超过2年。”第十条规定:“对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信用机构商相关业务司局提出初步联合惩戒意见,经联合审查机制批准,形成联合惩戒意见。对于重点关注名单,信用机构商相关业务司局形成联合惩戒意见,必要时经联合审查机制批准。”第十二条规定:“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对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主体在直销资质、商品配额等方面予以限制;对重点关注名单主体加强监管。”可见,《管理办法》对于这两类不同的失信行为在信息保存期限、名单审查程序和惩戒措施等方面均作出了不同的规定。众所周知,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违法失信行为会有因当事人主观恶意程度不同、违法失信情节不同、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不同等不同类别的失信情形。相应的,我们也应该对不同类别的违法失信行为区别对待。当然,如何对不同类别的违法失信行为作出更为符合实际的层次划分,并据此施以不同的惩戒措施是需要我们继续研究的问题。

六、信用修复制度的规定有助于失信主体尽快重新进入市场

当前中国商务领域众多诚信缺失现象的发生既有主观方面的原因,更有客观方面的因素。如何让相关失信主体重建信用,从而再次进入市场进行正常经营,对于激发市场主体的创新活力具有重要意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据此规定:“惩戒名单主体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满半年,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可向认定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通过信用承诺或参加信用培训等方式进行信用修复。”当然,信用修复并不是没有前提,《管理办法》第三款规定:“距离前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1年或3年内信用修复累计达2次的,不得予以信用修复。

七、与相关部门协作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

联合惩戒制度的宗旨重在“联合”,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的要求,2017年以来,商务部已先后签署了四十余个合作备忘录。根据这些备忘录的规定,商务领域认定的信用联合惩戒名单会及时推送给其他部门,其他部门将根据本行业的特点决定是否对这些名单予以惩戒及如何惩戒;同时,商务部也会对其他部门推送给商务部的联合惩戒名单决定是否对其在商务领域进行惩戒及惩戒的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根据商务部签署的联合惩戒备忘录,在商务领域对其他部门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进行推送、响应、实施等活动,适用本办法。”因此,《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将会促进商务部门与其他部门共同协作,加大对各类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以达到有效治理中国社会诚信缺失的初衷。




《商务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解读高俊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惩戒机制,商务部出台《商务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旨在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督促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依法依规、诚信经营。一、联合奖惩的核心目标是营造诚信的市场环境商务部出台《办法》的目标是适应新形势下经济发展的要求,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通过信用手段加强商务领域的市场治理工作,增强微观主体活力,强化信用为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基础性作用的保障支持。二、办法出台将实现商务领域主体失信行为的量化处理中国自古以来就有崇尚诚信、唾弃失信的优良传统,但到底何为失信,则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不同人有不同的判断标准,难以在不同人之间形成统一标准。其本质是之前对信用的评判主要以定性为主,如某人有某种失信行为,则当事人间可能不再信任,但失信行为的难以量化导致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人难以判断这种失信行为的程度。《办法》的出台将会对商务领域市场主体的失信行为进行规范化处理,通过制定一系列认定细则,将会明确失信行为达到一定程度就会被认定为需要进行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或重点关注名单,这是一种使失信行为从量变到质变的应用,当失信行为达到一定程度即触发质变,社会各方将进行联合惩戒或重点关注。三、联合惩戒将强化社会共治力度,诠释新型监管机制正如医学中的西医疗法和中医疗法,西医疗法注重对症下药、一病一治,而中医疗法则强调全身调理,一病多治、标本兼治,注重人体各器官组织的协同运行,一处出问题,处处协作共同实现身体机能修复。与传统监管机制相比,新型监管机制将更加强调联合联动,强调社会各方共同联合监管,之前的监管主要侧重处罚,发生违法行为就处罚,发生即罚、一事一处理,而新型监管机制将强调数和量的积累,且积累到一定程度将会触发社会联合惩戒。一旦触发联合惩戒将使失信主体处于强监管状态,《办法》的出台将诠释监管新理念,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四、联合惩戒名单将按照审慎原则认定,强调了联合惩戒的审慎性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产生要求要依法依规、审慎认定,并且商务部将建立惩戒名单联合审查机制,严把名单认定关口。依法依规是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是在任何时候均需遵守的基本要求;审慎认定是确保联合惩戒审慎性的重要环节,其实质是要充分保护市场主体健康发展的积极性,创造经济活力。但当市场主体的失信行为达到一定程度后,经过审慎评估认定,对确应纳入联合惩戒的将纳入联合惩戒,达到惩戒失信、保护守信的目的,为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降低守信主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与失信主体开展交易活动的风险和连带成本。五、名单认定将因地、因行业制宜,不搞一刀切《办法》指出商务部各业务司局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是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认定单位,也就是要求名单的认定标准要符合行业特点、要体现行业监管要求,而不是全部行业实行一套标准、全部“一刀切”。由于不同领域发展情况不尽相同,一套标准可能使部分失信主体成为漏网之鱼、也可能使部分主体成为殃及之鱼,分领域认定可有效保证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科学性。同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制定地方认定标准,支持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市场治理,确保联合奖惩能够有效服务于监管。六、名单认定将有告知程序,相关主体享申辩权利认定单位在依据认定标准进行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认定时,将对被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主体履行告知程序,及时告知相关主体纳入联合惩戒名单的情况,主体获悉相关情况后可向认定单位提出异议并提供具体的证明材料,这意味着如果提供的材料确实证明其不符合相关认定标准,认定部门将会撤销其名单认定。通过名单认定的告知程序,以及主体的异议权利,可更加有效的保证名单认定的客观性和准确性,使相关主体进一步强化诚信守法的根本意识。七、建立名单退出机制,支持市场主体积极改过自新《办法》建立了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退出机制,包括自然退出和主动退出,自然退出包括有效期届满、违法失信行为被依法撤销、认定标准发生变化而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等情况,主动退出主要是通过信用修复实现退出。其实联合惩戒的初衷并非“惩戒”,而是通过对失信主体的惩戒达到保护守信主体、创造良好市场环境的目的。

一是从名单的时效上看,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年,重点关注名单有效期一般不超过2年,也就是说不是永久纳入名单,在期限内只要不发生新的触发联合惩戒名单认定标准的失信行为,到期后将会自然解除,支持市场主体“改过自新”,而不是对主体“一棒子打死”,这体现了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初衷;

二是从主动退出机制上看,《办法》规定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主体可向认定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通过《办法》规定的方式进行信用修复后可退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当然《办法》对“屡犯屡改、屡改屡犯”主体的信用修复行为将有所限制,使失信市场主体不能在失信行为上“随心而动”。

八、下一步联合惩戒力度将会更大,社会共治局面将初步形成针对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商务部信用机构将与认定单位提出初步联合惩戒意见,经审查机制批准后将形成正式的联合惩戒意见。商务部作为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根据具体的联合惩戒意见,对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可能采取的联合惩戒措施将包括在商务部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上发布、推送给有关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采取其他依法可采取的措施。对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各相关部门将开展联合惩戒;根据不同的联合惩戒意见,社会各界或将可通过商务部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进行查询,社会共治的局面将初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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