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山东社会信用条例提请人大审议,地方信用立法继续加速
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
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
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
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
禁止进入相关市场和相关行业; 限制相关任职资格,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或者撤销相关荣誉、称号; 限制开展相关金融业务; 限制参与由财政资金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活动; 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以及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限制乘坐飞机、高等级列车和席次等高消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一是明确了主管部门和信用信息机构的责任;
二是赋予了信用主体知情权、到期消除权、异议权、修复权;
三是对自然人信用信息保护单列一条,提出“采集、归集、披露、应用和管理自然人的个人信用信息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按照约定进行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的个人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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