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让信用修复和失信惩戒相得益彰
源点注:本文转自《中国市场监管报》,作者:胡艺萌。
各地在实施新型市场监管制度过程中,往往注重对失信者的信用惩戒,忽视信用修复,无形中让当事者在接受信用惩戒后,因信用修复不及时,不得不背上“终身失信”的枷锁,这明显背离公平公正的法治原则。鉴于此,支持失信者通过各种方式修复信用,无疑是公平公正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必然选择。
所谓信用修复,是指失信者被有关部门联合惩戒之后,失信者对自己的失信行为有正确的认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纠正失信行为,继而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的一种措施。毋庸置疑,信用修复作为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对构建诚信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警示意义
当前,不少地方和部门建立了联合惩戒机制,对严重失信者一律采取“拉黑”措施,真正使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在联合惩戒失信者的过程中,有不少失信者能够很快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及时修正错误、消除不良社会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信用修复机制就具有警示意义。因为在信用修复过程中,失信者体会了弥补失信行为的艰辛与不易,从而使其他失信者包括游离于失信边缘的人今后害怕失信、不敢失信,自觉做到诚实守信经营,老老实实做人。
教育意义
对于信用修复的对象来说,他们既是诚实守信的反面典型,也是正面典型。反面典型是他们为自己的不守诚信付出了代价,受到应有的惩罚;正面典型是他们虽然犯错但能够知错即改,因而获得信用修复的机会。
通过信用修复,使那些被“拉黑”的失信者从中受到启发,赶快迷途知返,并采取措施及时消除不良影响,争取早日获得信用修复的机会。
示范意义
信用修复是针对能够及时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的失信者所采取的一种激励措施。启动信用修复程序,不仅能够引导失信者向信用修复对象看齐对标,及时认识到失信给社会所带来的危害性,而且能够帮助他们尽快修正自己的失信行为。
今后,失信者一旦被联合惩戒,就可以以此为示范和样本,争取早日修正自己的失信行为,重新为构建诚信社会尽自己的一份力量。
失信并不可怕,关键要勇于改正。这既需要失信者敢于悔过自新,又需要保障失信者有修复自身信用的机会,二者缺一不可。这样,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才能相得益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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