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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家新备案公示的征信机构,有故事……
这原本没什么稀奇,重启备案后,迄今新入场的征信机构已经有了不少。
小编手抖,顺道查了一下这家公示的来头,捕捉到一些蹊跷。
我们比较了一下上面的公示内容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的信息,股东并不相同。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中,东方微银金融服务(大连)股份有限公司的三个股东分别是潘晓冬,大连渤海明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大连阳光寰宇有限公司。根据历史资料,潘晓冬曾经担任过这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企查查
▲企查查
关于企业征信机构备案的法规、规章,主要有:
《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31 号),简称《条例》
《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3〕第1号),简称《办法》
《征信机构监管指引》(银发〔2015〕336号),简称《指引》
《企业征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银发〔2016〕)253号),简称《备案办法》
好吧,上述法规、规章并未对征信机构的股东信用状况作出明确要求。也就是说,就算渤海明珠是货真价实的失信被执行人,并且仍然是东方微银的股东,东方微银还是可以申请备案的嘛!(湖北行不通了)
转了一圈,小编不禁陷入了量子纠缠。
限制小编想象力的东西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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