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人为什么宁愿做“失信被执行人”?
以下文章来源于吴晓波频道 ,作者巴九灵
源点注:本文转自“吴晓波频道”微信公众号,作者:巴九灵。
一个月前,小巴写过一篇《贾跃亭:梦想不会窒息,但可以破产》,但实际上贾跃亭的破产计划并不顺利。
事情是这样的……
10月13日左右,贾跃亭正式向美国申请了个人破产重组。据报道,首轮债权人投票只有少数支持票,其他多为弃权票。
这也就意味着,说好的破产重组计划要延后了。为此,贾跃亭专门写了一封公开信。
信中,他不仅调侃自己是“失信被执行人”,还向债权人致歉,首次承认他是乐视生态失败的第一责任人,并表决心,称自己未来主要为两件事奔波:一是还债回国,二是把FF做成。
公开信中,贾跃亭还写道:
当然我也可以选择更容易的个人破产清算方案Chapter 7,我也可以合理合法地“赖账”,但后果就是债权人只能得到极少部分债务偿还甚至血本无归,我也会永远丢掉了对债权人尽责到底的承诺。所以当有人提出这个建议时,我毫不犹豫地拒绝了。 与彻底赖掉债务的破产清算相比,哪怕破产重组难度更大、责任更重,我也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它。
小巴仔细读来,总有一种似曾相识的感觉,想起就在不久前,罗永浩也说过类似的话。
11月初,被法院限制高消费的罗永浩在公号写了《一个“老赖”CEO 的自白》,其中写道:
申请破产清算,然后重新创业会轻松很多,但我不想这样做,因为破产清算会让很多当年帮助我们的债权方或债权方负责人,以及我们的投资者,彻底失去希望。所以,我扛着6个亿的债务往前走……
类似的遭遇,相同的选择,这让小巴有些疑惑:既然两人都认为个人破产清算更“轻松”,而破产重组更“艰难”,为何还要背负着“失信被执行人”的名声,背负着巨大的债务选择破产重组?
难道仅仅是为了还债和名声?是否还有其他更关键的考量?关于这个问题小巴采访了三位大头,将由他们来做出解答。
不过在此之前,小巴先来简单解释一下破产清算和破产重组两者的区别。
假如一个养猪场老板破产了,有5位债权人每人向他要债2000元,共计1万元,而这位老板的全部家当只剩一只猪仔。
破产清算的做法是:把这头猪仔卖了,把卖掉的钱按照比例分给债权人,债权人收回的可能仅为1/10的债务,但是没有办法,只能自认倒霉。
破产重组的做法是:养猪场老板先不还债,但承诺债权人,我先把这个猪仔养大,等它能卖出更好价钱的时候,再来还债。
罗永浩和贾跃亭都表示“破产清算更轻松”“破产重组更艰难”,但实际上这个说法不对。
确实,从法律责任上来说,破产后有限公司股东只要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但这只是股东责任方面的“简单”“轻松”。
破产程序的启动,尤其是像乐视、锤子这样的大型公司,还是在已经有大量生效法律文书产生的执行案件的情况下,无论是法院的“执转破”程序还是主动申请破产,都不是一件简单的事。
规模达到这个程度,这样体量的清算必然是长期、复杂而且牵一发动全身的。
所以,罗永浩的那篇自白中,把股东责任的“简单”偷换概念为破产程序的“简单”,其实进入破产程序直至最终完成清算,一点也不简单。
一方面,清算意味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款项进出都会遭受清查,涉嫌财务造假或者人格混同的账目将无所遁形。
另一方面,按照《公司法》规定,曾担任破产清算公司董事、厂长、经理,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公司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公司董事、监事、高管。
“破产清算”带来的限制(三年内不能担任其他公司董、监、高)相当于断绝了罗永浩和贾跃亭东山再起的可能,后续“翻盘”的希望就更加渺茫。
此外,由于企业体量和影响问题,无论是债权人、地方政府还是受理法院,恐怕也不愿意他们进入破产程序。
一般来说,比较大型、有持续生存价值的企业,若有投资人接盘,则会进行破产重组。
破产重组,有的是企业主主动申请破产,他可能转让100%的股份,也可能只转让一部分股份来还债,最后还能保留部分股份。在重组过程中,也可能通过协商,把企业主的个人连带债务处理掉。
也有可能是由债权人主动向法院申请,要求转到破产程序,法院会执行转破产。
另一些企业确实没有存在的价值,则会进行破产清算,将全部资产拍卖掉拿去还债,然后注销企业。
还有一些是僵尸企业,为了使僵尸企业尽快依法退出市场,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院可以执行转破产的工作,往往许多企业已经无产可破,走完程序后就把企业注销了。
另外,有些企业根本不了解破产程序,以为破产程序非常复杂所以没有尝试。
还有些企业则是不敢走破产程序,因为一旦采取破产,审计将非常严格,如发现有出资不到位或抽逃出资,或将公司款项个人使用等问题,会向个人追收。
而有些企业想走破产程序也未必能走,因为有些地区的法院不敢轻易受理,甚至还要征求政府部门的意见。
比如我所在的浙江,申请破产或执行转破产还是比较容易的,当然也要分地区,杭州就比较容易,有些地方还是有难度,这跟当地的观念新旧、经济发展程度有一定关系。
当企业走完破产程序之后,才能进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比如一家企业已经破产并注销,企业主还有个人连带债务未完结,他确实没有偿还能力,债务又非常多,那么可以进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
目前,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例在中国只有一起,今年10月在温州平阳办结。
相对而言,美国的个人破产制度已经比较成熟和完善,中国在个人破产方面虽然经历了二十多年的探讨,但尚未立法,目前有关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司法实践有利于推动立法程序。相信随着案例越来越多,法律也将进一步完善。
破产重组和破产清算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是通过破产让企业活下去,置之死地而后生;后者是通过破产让企业终结掉,置之死地而死。
破产重组,指的是企业经营难以持续,向法院申请破产,这个过程中将对债权债务人进行法律上的定义和界定。
同时留出充裕的时间来研究企业如何恢复生机,通过债权、债务、资产、股权结构等各方面的重组,给企业找到一个新的发展方向,使企业从困境中走出来,进入良性发展。
这种情况在发达国家非常普遍,尤其是原本比较优质的企业一旦遭遇大风波,就常常会选择破产重组。
破产清算则是企业已经失去持续经营的能力,甚至资不抵债,债权人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通过对资产、债务等进行清算,对财产进行分割,债权人根据清算结果获得属于自己的权益,最后企业被注销。
一般来说,只要经营者对企业有信心,往往会采取破产重组的方式。
贾跃亭和罗永浩就是想让企业活下去,所以选择了破产重组,希望能为企业对接到新的资源,找到新的方向,让企业持续经营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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