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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家平:数字时代的交易模式与信用体系

韩家平 源点credit 2022-03-29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数字时代的交易模式和信用体系已初露端倪。本文在对交易模式和信用体系进行界定的基础上,系统分析了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贸易信用化和数字化的发展趋势及其影响。交易模式和信用体系的变化有其内在规律,同时二者之间又有密切的关系。

信用体系规定了交易模式变化的空间和边界,而信用体系的特质和构成又是由当时社会的道德、制度、科技和信用服务的发展水平所决定的。在不同的发展阶段,组成信用体系的相关要素所发挥作用的程度也在不断变化。

在详细分析了农业经济、工业经济和数字经济时代交易模式和信用体系的变化规律、主要内容和特点的基础上,本文对加快数字时代信用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建议:1.应高度重视商业信用体系建设;2.大力发展数字化供应链金融和消费金融;3.加强平台信用体系建设。


一般认为,交易是指经济领域的各种价值交换活动,是比贸易更为宽泛的概念,它既包括商务领域的交易活动,如商品和服务贸易等,也包括金融领域的交易活动,如投融资等金融资产交易活动。本文探讨的交易活动限于商务领域,但相关结论也适用于其他领域的交易活动。本文讨论的交易模式是指商品(服务)的提交方式和支付结算方式;信用体系是指交易风险管理体系,亦称交易安全保障体系,其核心机制是信用发现机制和惩戒机制。

从农业经济到工业经济再到数字经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时代的变迁,交易模式和信用体系也在不断演变。交易模式和信用体系的变化有其内在规律,同时二者之间又有密切的关系。信用体系规定了交易模式变化的空间和边界,而信用体系的特质和构成又是由当时社会的道德、制度、科技和信用服务的发展水平所决定的。在不同的发展阶段,组成信用体系的相关要素所发挥作用的程度也在不断变化。

上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商品和服务贸易呈现出日益信用化和数字化的发展趋势。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数字时代的交易模式和信用体系已初露端倪。深入研究交易模式和信用体系的本质属性、主要特征和演变规律,对于构建与数字时代相适应的信用体系,提升数字经济的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促进和保障数字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贸易信用化和数字化发展趋势及其影响


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冷战结束和科技(信息通信、交通等)发展,经济全球化进入了新阶段。逐渐形成了以欧美为主研发设计、中国为主制造和全球销售的全球供应链、产业链和价值链,大规模的企业协同已经成为产品研发、生产和营销的重要方式。在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下,全球国际贸易连续30年保持高速增长。

尤其是2001年底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全面融入经济全球化进程后,全球供应链逐步演化为“金三角循环”

一角以欧美日韩为中心,提供高技术和关键核心零部件

一角以中国和东盟为代表,以加工组装和基础零部件制造为主;

一角以俄罗斯、澳大利亚、中东及南美为代表,主要从事能源、原材料产业

中国丰沛而廉价的劳动力、土地资源、产业链齐全和超强的配套能力,以及巨大的市场优势与西方国家的资本和技术优势相结合,将此轮经济全球化推向了高潮,中国也因此成为推动世界经济和国际贸易增长的主要引擎。

然而,随着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经济全球化遭遇巨大挑战。2008年以来,为了尽快走出危机,各国普遍采用了量化宽松等短期刺激政策,导致世界经济结构更加失衡,各国内部贫富悬殊普遍加大,世界经济在短暂回升之后,整体增速又趋于下滑。目前,全球经济“增长失速+结构失衡+治理失效”导致美欧等西方发达国家国民粹主义、保护主义抬头,单边主义盛行,贸易摩擦加剧。同时,受到世贸组织改革受阻、多边贸易体制面临严峻挑战、区域和双边经贸合作加强、“一带一路”建设加快推进、中美贸易摩擦升级和新冠疫情全球肆虐等因素影响,目前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和价值链正在进行重组,全球经济和国际贸易增速持续低迷。

与此同时,近年来,数字技术的创新应用不断加快,数字经济高速发展,我们正在快速进入数字化时代。目前,数字科技已成为推动产业升级、商业模式创新和经济社会治理变革的关键力量。一般认为,除5G外,新一代数字化技术主要包括物联网(IOT)、人工智能(AI)、区块链(BlockChain)、云计算(Cloud)、大数据(BigData)和边缘计算(EdgeComputing)等,简称iABCDE。借助新科技手段,通过对大量业务数据、场景数据和过程数据的连续采集和动态分析,使得产品的研发、生产、营销和服务更加智能,与场景的结合更加紧密,数据价值更加凸显。在赋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同时,新技术的创新应用不断催生出新业态、新模式、新产品,为经济社会创新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动力。

总体来讲,数字时代的主要特征包括:互联网、云计算、智能终端成为新的基础设施,数据成为新的生产要素;数字平台从“多用户”走向“全用户”;随着数据爆发式增长和海量集聚,经济发展、社会治理、国家管理和人民生活都将发生重大变化;最终将形成万物互联、实时互动、高度透明、高度智能化的社会。

在经济全球化和数字化浪潮的推动下,相较于上世纪90年代,国内外贸易结构和贸易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呈现出高度信用化和数字化的发展趋势,正在并将持续对经济贸易发展和社会治理产生重大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中间品贸易和服务贸易占比快速上升

一是随着全球供应链、产业链和价值链的形成和发展,全球贸易中中间品占比越来越高。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的相关研究报告,目前全球货物贸易中中间品贸易已占到2/3(其中东亚地区贸易中占到4/5),而上世纪90年代这个比例只有1/3。2018年中美摩擦爆发后,在美国对我国加征关税的前500亿美元商品中,73%是中间品和投资品,另外的2000亿美元商品中,78%是中间品和投资品。

二是在全球贸易中服务贸易的占比越来越高。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发布的报告,2018年在全球国际贸易种,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的比例约为3:7,而上世纪90年代这个比例为5:95。不仅如此,随着高科技产品在货物贸易比重中上升,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价值大量嵌入实物商品当中,在商品价值构成中占比也越来越高。

(二)信用已成为主要的贸易支付方式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全球范围内买方市场普遍形成,继商品(服务)质量、价格、品牌之后,支付方式已成为企业竞争的重要手段。在买方市场条件下,一旦某行业的主要供应商大量采取赊销等信用交易方式进行销售,其他供应商只能跟进,否则就会被清除出市场。

此外,相较于现金交易,信用交易被认为是更高级的交易形态。因为信用交易可以突破资金瓶颈,扩大交易规模、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从而可以同时满足买方用有限的资金购买更多的商品(服务)、卖方在有限的时间内实现更大的销售的目标,实现规模效益。因此,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交易风险管理体系的日趋完善,信用交易在国内外贸易中大行其道,在交易结算中占比越来越高。

具体来看,一是在国际贸易结算领域,支付方式已从上世纪90年代的信用证(L/C)为主转变为目前的信用赊销(openaccount)为主。据“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SWIFT)”组织预测,到2020年,赊销在全球国际贸易结算中占比将上升到91%,这一比例在2012年为82%,上世纪90年代仅为20%。

二是在国内贸易领域,据商务部研究院信用研究所跟踪研究,在国内贸易中,我国企业赊销比例总体在80%左右,在充分竞争性行业,赊销比例更高。例如,2000年以来,我国IT行业信用交易比例一直在90%左右,行业巨头联想集团的信用销售比例更是高达98%,基于良好的信用管理,其坏账率只有万分之三。

三是在个人消费领域信用支付的比例也在持续上升。随着我国移动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和应用普及,以支付宝、微信支付为代表的移动支付已经覆盖14亿人,我国的电子支付系统全球领先。目前,从线上到线下,从家庭日常水电气话费支付到交通、旅游、酒店、餐饮,移动支付凭借其高效便捷的支付体验,打破了传统支付方式在空间上、时间上的局限性,已经成为个人消费领域主流的支付方式。2018年中国移动支付规模约39万亿美元,而美国只有1800亿美元,两者差距达到数百倍([1]黄奇帆,数字化、区块链重塑全球金融生态,《全球化》杂志,2019年第12期)。如今,全世界有中国人的地方就有移动支付。在欧美、日韩、东南亚等全球数十个国家和地区的线下商户门店,支付宝、微信支付的范围几乎可以涵盖餐饮、超市、便利店、主题乐园、休闲等各类吃喝玩乐消费场景。

据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网络支付应用工作委员会发布的《2019移动支付用户调查报告》,2019年,移动支付用户使用信用支付产品(如蚂蚁花呗、京东白条等)和贷记卡的用户比例基本相同,分别为55.4%和55%(多选项)。与2018年相比,使用贷记卡和信用支付产品(如蚂蚁花呗、京东白条等)作为资金来源的用户较去年分别提升近13个和6个百分点。该报告认为,因为具有先消费后还款、折扣力度大等特点,移动支付用户对贷记卡和信用支付产品的使用度将进一步提升。另据尼尔森(nielsen)市场研究公司发布的《2019年中国年轻人负债状况报告》,中国有86.6%的90/00后年轻人都在使用信贷产品,其中,使用信用卡(贷记卡)的比率为46%(多选项),使用互联网分期消费产品(如蚂蚁花呗、京东白条等)的比率为61%(多选项),预计这一比例还将持续上升。

来自电商行业一线的数据可以印证上述观点。

据《中国改革报》改革网报道,2019年3月15日,天猫宣布联合芝麻信用推出“信用购”活动,凡芝麻分在650分及以上用户可先试用7天,满意后再付款。信用购已覆盖天猫商家近5万件商品,包含手机、3C数码、家电、乐器、服饰、汽车、家居、美妆及快消等主营品类。从苏宁易购、美的等商家的试点可以看出,商家客单价平均提升60%以上,转化率超过150%。“信用购”活动推出后,主动申请加入的商家呈几何倍数增长。

据《国际金融报》报道在2019年“618”活动中,信用分期业务成为主流电商系金融机构布局的核心业务。天猫支持花呗的商家数量是上年的4倍之多,并从电子消费拓展至全行业领域,商品也不再局限于高价手机、大家电等,百元商品也能分期支付。2019年“618”当天,京东白条交易额24秒破亿,刷新2018年49秒破亿的记录。

(三)数字技术推动交易模式发生重大变革

主要表现在:一是交易去中心化、去中介化趋势明显。数字技术使得交易各方能够跨越时空限制随时随地进行沟通交流、交易和支付,极大地改善了交易流程,真正实现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的高效协同,大幅提升了交易效率,降低了交易成本;

二是创造新的商业模式,助力形成全球统一市场。网络零售、跨境电商、共享经济、外贸综合服务等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推动需求个性化、产品订制化、订单小型化、营销主动化、交易平台化、信息透明化、服务综合化等快速发展。

三是降低了交易门槛,为市场主体专注于产品质量提升和创立自身品牌提供了重要支撑。如大量中小企业和个人可以直接进入国际市场,获得了更多参与全球贸易的机会,国际贸易变得更加高效、便捷,品牌的建立和推广更加容易;

四是发现新的市场需求,推动了相关资源的一体化整合。数字技术助力产业链上下游无缝衔接,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日益融合,从而推动产品和服务创新、业务流程优化到价值链的重组。

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2019年,我国网上商品零售已达8.5万亿元(人民币,下同),占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20.63%,同比增长19.5%。近年来,订制消费、柔性化生产等快速发展,本地生产本地消费成为新趋势。目前数字贸易已从消费互联网向产业互联网拓展,供应链正在向数字化、智能化转型。据统计,目前企业50%的销售和采购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的,全球服务贸易的一半以上已经实现数字化。

二、交易方式的演变规律


按照交易主体之间是熟人还是陌生人,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方式是现场还是非现场,支付方式是现金还是信用(分期)三个维度进行划分(当然还有交易区域是本地交易还是跨区域交易、线下交易还是线上交易等其它维度),我们可以把交易模式至少分为八种,即从最基础的熟人之间的现场现金交易,一直到陌生人之间非现场的信用交易。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交易方式也在逐渐演变。作为理性的经济人,人们对交易方式的选择首先考虑的是交易安全,即作为买方在付款的同时能否得到合格的商品和服务,作为卖方在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同时,能否安全足额收到货款。

为了保障交易安全,需要建立针对不同交易模式的安全保障体系,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反之,交易信用体系的完善又可以支撑新的交易模式,决定了交易模式创新的空间和边界。其次,交易双方要考虑的是如何在有效防范风险、保障交易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扩大交易规模、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从而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

按照上述规律进行推理,从上述三个维度来看,交易首先会发生在从熟人之间(意味着交易双方信息对称、交易安全有保障),然后在陌生人之间的信用逐渐建立之后,交易发展到陌生人之间;同样地,双方首先会采用现场(现货)模式进行交易,然后在信任建立以后逐渐发展到非现场(现货)交易;在支付方式上,首先会采用现金支付方式,逐渐发展到信用交易。应该指出的是,这三个维度的交易模式选择只受当时信用保障体系的影响,并不会受到其他维度的交易模式选择的影响,三者之间是互相独立的、并行的关系。例如,信用交易并非到工业经济时代才有,农业经济时代一样有信用交易;非现场交易并非到了数字时代才有,工业经济时代一样有非现场交易。

受制于当时的经济社会科技发展水平和信用体系,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主流的交易模式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譬如,在农业经济时代,人们之间的交易更多是发生在熟人之间的现场交易;工业经济时代,人们之间的交易越来越走向陌生人之间的非现场交易;而到了数字经济时代,已进入到匿名陌生人之间的非现场交易了,而且越来越依赖平台进行交易。下面我们结合不同发展阶段的特点进行详细分析。

(一)农业经济阶段

农业经济时期,生产力发展水平低,社会分工不细,其经济发展的主要特点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人们生产的产品主要是为了自用,只有少量的剩余产品才用来交换。同时,受制于交通和通讯不发达,人们交往交易的范围受限,基本只限于熟人之间,且基本不涉及跨区域交易,因此交易活动规模非常有限。在此情况下,经济交易活动主要是发生在熟人之间的现场现货交易,支付方式主要是现金交易。当然,随着交易次数的增加,双方的信用度也会随之提高,逐渐走向(信用良好的)熟人之间的非现场现货的信用交易。如果某一方在交易中不讲信用,比如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质量不合格,或是拖欠货款,那么此人将很难在熟人社会立足,将被拒绝交易,更不可能与其进行信用交易。

(二)工业经济阶段

随着工业革命的到来,生产力水平大幅提升,社会分工越来越细,部分农民变成了产业工人。工厂生产的目的主要不是为了自用,而是为了交易,以换取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甚至扩大再生产。同时,随着交通通讯技术的发展,人员流动性增加,人口向城市聚集,人们交往交易的范围逐渐超出熟人范围,扩大到陌生人之间;交易的范围也从本地走向异地,甚至远渡重洋、跨越国境;交易的规模随之急剧扩大。

在此情况下,陌生人之间的经济交易活动越来越多,并逐渐占据主导。商人们为了拓展异地甚至异国市场,开始在各销售区域建立代理商网络或者分支机构,最早的代理商通常是寄售性质的代理商,后来发展成负责销售推广、仓储物流、收款甚至提前垫付货款等各种性质的代理商。为保障交易安全、解决商务纠纷、回款和融资等问题,契约法律制度逐渐健全,行业组织、信息信用中介机构大量涌现。

例如,最早的征信机构1830年在伦敦成立,源于当时伦敦裁缝业每周末进行的客户拖欠信息交换组织;最早的现代保理公司出现在1889年的纽约,一家名为澳尔伯.多梅利克的保理公司首先明确宣布放弃传统的货物代理和仓储服务模式,成为专门为欧洲向美国出口的代理商提供诸如应收账款管理、买方付款担保和收购应收账款债权的保付代理商([2]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信用研究所、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全球保理行业概览》,中国商务出版社,2018年6月第1版)。

工业经济阶段的交易模式首先会从(未知信用的)陌生人之间现场现货交易开始,逐渐过渡到(有信用的)陌生人之间的非现场现货交易,支付方式也会从现金交易逐渐发展到信用交易。当然,这个阶段的现金交易并非原始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那么简单,而是更多地借助于信用中介机构和各种金融工具,例如,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人们发明了基于银行信用的信用证(L/C)支付方式,以保障进出口双方的交易安全,并可解决出口商的融资问题。同时,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保险机构、保理公司、商账催收机构等信用服务行业应运而生,在帮助交易双方防范风险、转移风险和提供融资的同时,自身也获得了快速的发展。

(三)数字经济阶段

如前所述,随着数字时代到来,基于信息的高度透明和交易双方的时时互动,数字时代的交易更多地表现为去中心化、去中介化的特点,很多工业经济时代的中介类机构被取代,其功能或被整合到各类综合服务平台。在数字技术驱动下,商业组织形态发生变化,新模式、新业态不断涌现,提供各种商品和服务的平台大量出现,交易开始走向线上化、平台化,非现场交易成为常态。相对于工业经济时代陌生人之间的交易模式,在数字经济时代,交易双方可能不一定知道对方的真实姓名,但一样可以在网络平台上进行交易,也就是说,进入到了一个“匿名”陌生人之间非现场交易的新阶段。

虽然是基于数字化平台,“匿名”陌生人之间也是从现金交易开始的。随着交易次数的增加和支付工具的发展,逐渐发展到(有信用的)“匿名”陌生人之间非现场现货的信用交易,这种交易模式是目前为止最高级的交易形态。例如,中国电子商务发展历程可以印证上述观点。在发展初期,阿里巴巴为了解决买卖双方的信任问题,发明了支付宝。作为第三方移动支付工具,支付宝发挥了类似于国际贸易结算中的信用证的作用,很好地解决了买卖双方的信任问题,使得天下没有难做的生意。2014年后,为了顺应数字经济信用化的发展趋势,中国的主要电商平台陆续开发了京东白条、蚂蚁花呗等移动信用支付工具。如前文所述,目前中国在移动信用支付方面已处在全球领先的位置,使用移动信用支付的用户比例已达到55.4%(多选项),在90/00后的年轻人中占比更高达61%(多选项)。

三、信用体系的演变规律


交易模式演变的背后是依托信用体系做支撑的。信用体系保障了交易安全,同时也规定了交易模式变化的空间和边界;而信用体系的特质和构成又是由当时社会的道德、制度、科技和信用服务的发展水平所决定的;在不同的发展阶段,组成信用体系的相关要素所发挥作用的程度也在不断变化。

经济学和社会学对信任模式及其演变都有自己的研究结论。经济学将信用风险产生的根源归结于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交易的基础是信任,信任的基础是信用,信用的基础是信息或者数据,因此经济学认为信任模式的本质是信用信息的获取和应用模式。社会学则按照人类社会不同发展阶段社会交往的特点和信用约束机制的特点,将信任模式划分成三种类型:即农业经济时代熟人之间的习俗型信任(人际信任)模式,工业经济时代陌生人之间的契约型信任模式(制度信任),以及数字经济时代“匿名”陌生人之间的系统型信任模式([3]韩家平,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特点与趋势分析,《征信》杂志,2018年第5期)。

信用体系的运行依赖两大核心机制:信用的发现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主要是惩戒机制)。信用发现机制通过征信和评估等手段来发现谁的信用好、谁的信用不好;而激励约束机制则对不讲信用的人进行惩戒,对守信者给予激励,形成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良性循环。如果没有发现机制,就无法识别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奖惩也就无从谈起,不能称之为信用体系;同样,如果没有奖惩机制,就不能形成信用秩序的良性循环,也不能称之为信用体系。下面我们分别看一下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其社会信用体系的主要特征。

(一)农业经济时代的信用体系

在农业经济时期,人们交往和交易的范围局限在熟人之间,信用的发现机制是靠熟人之间的声誉传播,更多是口口相传。因为人具有社会性,每个人客观上都需要与他人交往、交流,谁的信用好、谁的信用不好,在熟人之间很快就会传播开来。所以那个时候即使没有专业的征信机构和现代的信息手段,信用的发现机制也可以良好运转。在惩戒机制方面,农业经济时代法律和契约制度尚不健全,主要依靠乡规民约、道德伦理和宗法势力形成熟人社会的信用约束,维持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转。

(二)工业经济时代的信用体系


到了工业经济时代,陌生人之间的交易安全仅靠熟人之间的人际信任和道德约束显然是不够的,需要建立新型的信用体系。在信用发现机制方面,这个阶段出现了民间征信机构,如开展同业信用信息交换的行业组织、第三方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等信息中介机构等,以及公共征信体系,比如各国央行建立的征信系统。在惩戒机制方面,越来越多的法律法规建立起来,交易主体之间要签订越来越复杂的合同、契约,行政、司法惩戒机制开始发挥作用。同时,为了转移风险、保障安全和获取融资,银行、保险、保理、担保等金融服务和信用中介机构也建立起来了,形成了新的更有效的约束机制。工业经济时代主要是靠法律法规、契约和信用服务体系保障交易安全,道德约束当然也有作用,但是它的作用不像农业社会那么大。当前,我们整体上还处在工业文明的后期,社会信用体系也正处在向数字时代变迁的过程中。

(三)数字经济时代的信用体系


数字时代信用体系的特点是技术和数据驱动的系统型信用体系。在信用发现机制方面,由于公共信用信息基本可以免费自动获取,加上交易基本都是在网络平台进行,交易双方身份、商品、物流、支付等信息高度透明,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大大降低。在惩戒机制方面,除了已有的道德约束、制度约束之外,又出现了第三种约束力量,即以技术和数据驱动的平台型约束(系统型约束)。数字经济时代,各类信用标准和规则已经内化为平台的业务运行规则,与各种业务场景紧密结合。依托平台及其约束机制,交易主体之间的信任度大幅提升。例如,区块链技术的发明和应用将对数字时代的信用体系带来巨大改变,其具有的分布式存储、交叉验证、共识机制、不可篡改和可追溯等特点,特别适合于打破信息孤岛,建立匿名陌生人之间的信任体系,因此也被称为信任的机器,将成为保障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技术支撑。

此外,在工业经济阶段作用比较突出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比如银行、保险、保理公司等信用中介机构,征信评级公司等信息中介机构,受到交易去中心化去中介化的影响,其作用会逐渐降低,功能也会不断演变,很多被整合到平台综合服务之中。

此外,数字经济时代的信用体系还将带来一系列变化。

一是传统的靠静态财务数据分析为主的信用评估模式将发生改变,依靠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技术,所有的数据都将变成信用数据,因此社会信用和经济信用的界限将逐渐消失。

二是信用机制与各种应用场景紧密结合,渗透到各种业务规则标准流程,形成管理闭环。

三是由于数据可大规模自动采集,实时分析评估,采信、评信、用信将融为一体,传统的征信机构、评级机构有可能被取代,至少其功能需要重新定位。

四是一二三产业之间的界限,金融、非金融的边界将逐渐模糊,很多数字经济平台都可以提供金融,因为有大数据风控技术支撑,数字化的普惠金融将成为现实。

五是社会治理、政府监管方面也将发生巨大变化,社会共治格局将真正形成,政府与市场之间的界限模糊,市场监管走向以数据为基础的技术驱动型监管+法治+自治。


四、加快数字时代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建议


据中国信息通信产业研究院发布的《中国数字经济发展与就业白皮书(2019年)》显示,2018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已达31.3万亿元,按可比口径计算,名义增长20.9%,占GDP比重为34.8%。应该说,尽管目前整体还处在工业经济后期,但数字经济占比正在迅速攀升,我们正在快速进入数字经济时代。但是,目前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思路仍主要基于工业经济特点进行设计,尚未充分考虑到数字经济发展的特点。为此我们应加强对数字经济发展规律和信用体系建设规律的研究,做好顶层设计,促进信用经济发展和经济社会管理创新,大力释放数字红利和信用红利。

(一)应高度重视商业信用体系建设

基于我国宏观经济去杠杆、贸易信用化和数字化的发展趋势,我国商业信用交易规模将持续增长。据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发布的《2019年度宏观杠杆率报告》,2019年我国非金融企业部门的杠杆率为151.3%,虽然仅上升了0.3个百分点,但整体仍处在高位;居民部门杠杆率为55.8%,比上年上升了3.7个百分点,是总体杠杆率攀升的主要驱动力。鉴于非金融企业仍然属于去杠杆进行时,居民部门杠杆率近年来上升较快,进一步上升空间有限,因此可以预计,在通过金融渠道增加负债空间受限的情况下,企业和居民扩大商业信用负债的动力充足,表现为信用支付比例上升和拖欠款问题加剧。

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截至2019年11月末,我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达17.92万亿元人民币(此数据2011年末只有7.03万亿元),同比增长4.6%,平均回收时间55.7天,同比增加1.8天。不仅如此,从2011年末开始,我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收账款规模平均每年增长1万亿元以上。如前所述,在主要用于消费的移动支付领域,每年发生的商业信用交易规模应在十万亿元以上。

与此形成巨大反差的是,在拥有如此庞大的商业信用交易规模的同时,除了企业和数字经济平台自身建立的信用管理体系之外,我国并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商业信用体系。目前,各企业、平台建立的信用体系是互相独立的,也不与公共信用和金融征信体系进行数据交换,形成了一个个信息孤岛,不利于整体的信用风险防范。这就在客观上就造成了商业信用约束机制缺乏,企业之间拖欠严重,尤其是处在弱势地位的民营中小企业被拖欠账款问题非常突出。

据2020年1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披露的数据,1年多以来,全国共梳理出政府部门和大型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逾期欠款8,900多亿元,截至2019年底约75%已得到清偿,超过原定当年清偿一半以上的目标。迫于竞争压力,中小企业信用销售比例高、应收账款被拖欠问题严重,加之我国金融供给存在的结构性问题,是造成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长期未得到有效解决的根本原因。

我国目前信用体系建设重点在于金融征信体系和公共信用体系,对商业信用体系建设重视不够。鉴于商业信用的快速发展,尤其是线上线下信用交易规模的迅速扩大,应加快信用立法([4]韩家平,关于加快社会信用立法的思考与建议,《征信》杂志,2019年第5期),建立防止拖欠的长效机制,建设全覆盖的企业征信体系和行业信用信息交换系统,发展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商业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有效防范信用风险,为信用经济和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创造必要生态环境。

(二)大力发展数字化供应链金融和消费金融

商业信用交易的结果表现为交易主体的应收应付账款,由于数字经济信息高度透明化的特点,开展基于2B和2C应收应付账款数字化的供应链金融和消费金融业务,可以很好地解决小微企业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目前在实践上已经有很多成功案例。

由于无法准确评估和控制商业信用风险,尤其是中小企业的信用风险,所以商业信用资源一直没有被充分挖掘和有效使用,市场信用供给只能靠银行等金融机构。基于数字经济提供的技术和数据支撑,我们完全可以让商业信用安全高效地流转起来,发挥应有的作用。近年来,我国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行业涌现出很多新创新模式,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新模式是依托供应链核心企业的商业信用进行电子化流转,实现对多级供应商的穿透,各级供应商可以把接收到的核心企业信用进行流转、分拆和融资,从而降低整个供应链的资金占用,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目前全国这类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已达数十家,吸引众多具有产业背景的保理公司和银行等金融机构参与其中,每年可为链上中小企业提高融资数千亿元,目前尚未出现风险事件。

建议鼓励和引导供应链金融企业加快数字技术创新应用,规范开展供应链核心企业商业信用电子化流转业务,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坚持商业信用流转必须基于真实交易,防止核心企业信用的过度使用,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运行成本,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三)加强平台信用体系建设

平台在数字经济发展和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非常重要,平台信用体系已经成为社会信用体系非常重要组成部分。建议一是要完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加快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平台监管机制;二是推动所有平台健全内部的诚信合规体系和信用风险管理体系,促进平台信用管理体系规范发展;三是要推动平台信用信息与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的双向融合互动,探索建立行业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四是在信用体系建设中充分应用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建立起适应数字经济特点的“匿名”陌生人之间的新型信用体系。

在数字经济时代,因为数据,所以信用;因为信用,所以信任;因为信任,所以高效;因为高效,所以发展。当前,我们应紧紧抓住数字经济发展机遇,加快建立与数字时代相适应的信用体系。随着数字时代信用体系的逐步健全,我国信用经济和数字经济必将取得更好更大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黄奇帆,数字化、区块链重塑全球金融生态,《全球化》杂志,2019年第12期。
[2]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信用研究所、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全球保理行业概览》,中国商务出版社,2018年6月第1版。
[3]韩家平,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特点与趋势分析,《征信》杂志,2018年第5期。
[4]韩家平,关于加快社会信用立法的思考与建议,《征信》杂志,2019年第5期。

源点注:本文来自于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4期,作者:韩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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