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 | 设区的市成立信用标委会可行性分析
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高质量发展理念的深入实践,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运行的不断深入,信用标准化工作日益受到重视。而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作为信用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也被国家和一些地方关注并实践。
设区的市成为社会信用建设的重要单元,信用标准化也是设区的市信用规划、实践的有机组成部分。国家级、省级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已经出现,但设区的市一级的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目前在全国尚属空白,但其成立条件已经成熟。
为此本文将就设区的市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立的必要性、可行性及运行建议进行分析,期待为相关方参考并实践。
随着近年的培育,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绩有目共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为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而信用标准化是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质量保障。
有条件的设区的市依法成立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首先可以建立本地区信用标准化工作机制,汇集各方智慧共同开展信用标准化工作;
其次可以有序开展信用标准体系建设工作,明确本地信用标准结构层次,规划布局短期内本地所需要的各类信用标准;
最后是通过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积极推动,开展丰富的信用标准化工作,打造富有区域特色的信用体系建设品牌。
可行性要素分析
政策可行性分析
☑ 1.设区的市具有地方标准制定权
新《标准化法》第十三条规定,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同时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新《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第三条规定“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经其批准的设区的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制定地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将直辖市以外的市分为“设区的市”与“不设区的市”,所谓“区”即“市辖区”,县级市不设区,地级市仅有5个不设区。因此,本文认为“设区的市”包括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和地级市。值得一提的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北雄安新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指导意见》要求,雄安新区被赋予地方标准制定权。
综上分析,设区的市具有地方标准制定权,标准制定权是设区的市成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前提与基础。
☑ 2.设区的市可依法成立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在国内的法律和研究文章中,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一般认为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其职责在于承担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等工作。《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1号)适用于全国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将地方标准分为省级地方标准和设区的市一级的地方标准。
对于省级地方标准,要求“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对于设区的市则要求“设区的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作用,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综合以上法律和部门规章,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存在国家级、省级、设区的市级等三级。
全国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因数量大、被社会所熟知,故本文不再赘述。据“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显示(截至2019年12月末),全国共有34个设区的市已经发布其地方标准近1000个。这些市分布在内蒙古、辽宁、江苏、福建、江西、河南、广东、贵州、云南等省和自治区,包括沈阳、厦门、郑州、广州、深圳、昆明等六个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其余28个为地级市。
设区的市地方标准的批准日期集中在2017、2018、2019这三年(注:深圳除外)。设区的市的地方标准编号一般是“DB+两位省级行政区编码+两位市级行政区编码+‘/*’+标准顺序号+年代号”的格式(推荐性地方标准*表示为“T”,地方标准化技术指导性文件*表示为“Z”),值得一提的是深圳市标准化技术指导性文件,2005年即开始发布,其代号是独创的“SZDB/Z+标准顺序号+年代号”格式。
鉴于地方标准工作需要,部分设区的市已经印发当地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并成立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深圳市已经成立金融、智能交通、物业管理等市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宁波市已经成立旅游、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知识产权、涂料、水产、农业、电子商务、市容环卫、餐饮服务等市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浙江省舟山市成立了舟山市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铜仁市筹建油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这些设区的市标委会的成立,对当地的地方标准化相关工作开展提供了技术支持,又丰富了专业标准化技委员会的类型。
因此,同为专业领域的“社会信用”,同样可以根据需要成立设区的市一级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更好地支撑当地信用标准化工作。
市场可行性分析
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及年度任务是自上而下、层层落实的。设区的市社会信用建设任务是贯彻国家、省级任务的重要支撑。这一点从文件名称就可以体现,如某项政策,国家级的政策名称为“指导意见”,省级对口政策名称为“实施意见”,而设区的市一级对口政策名称则为“重点任务”或“任务分工”。
据不完全统计,各级政策均有关于信用标准工作的要求。地方级开展信用标准化工作,可能的几种类型为:①执行本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省级);②根据本地需要,制定本级地方标准;③鉴于技术要求不尽成熟,发布内容格式为标准、实际技术成熟度达不到标准要求的规范性文件,探索此类技术要求适用性。
设区的市开展信用标准化工作目标因地制宜,没有统一要求。但是国家发改委通过开展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城区)的工作,对设区的市开展信用标准化工作提出统一要求。
2017年12月、2019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两次批准28个城市(城区)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城区)创建,其中设区的市24个,占绝大比例(其余为市辖区和县级市)。考核要求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评审指标(2017年版)》(发改财金〔2017〕1087号)、《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评审硬指标》(简称“考核文件”)。
可惜的是,考核文件没有关于“信用标准”的明文要求,更没有明确提出执行(或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但是很多内容隐含着关于信用标准的要求。如“存量代码转换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技术要求即为国家标准GB32100-2015《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任务实际执行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事实标准,“信用信息共享”技术要求为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工程标准”,当然“信用修复培训”“四类信用承诺”“信用监测”也在执行社会信用领域公认的事实标准。
从实际调研情况来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创建的标准化水平还是很落后的,这也和设区的市信用领域地方标准空白的查询结果相互验证。
事实上,《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早已经提出,全国建立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等五个层级的标准体系。其中关于地方标准的要求是“制定满足地方自然条件、民族风俗习惯的特殊技术要求”。
而这一要求是和设区的市信用标准化工作实际是契合的。鉴于设区的市未充分认识“设区的市的地方标准”这一概念、咨询服务机构缺乏交流(标准化服务机构与信用服务机构之间明显缺乏有效交流),以及可能存在的地方标准管理机制不健全、标准项目资金补助缺失、制修订标准的目的不纯(如为了政绩、名誉、品牌、考职称)等诸多问题,是制约地方标准(进一步的是设区的市社会信用领域的地方标准)发展的主要问题。
综上,一方面是机会,一方面是空白,这也是部分设区的市成立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有序开展本级信用地方标准相关工作的一大契机。
技术可行性分析
由于历史上公众对标准的认识多停留在“标准仅用于工业领域”“标准都是政府和标准化研究院的事情”,导致长期以来标准比较小众。个人认为《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在两方面开拓了公众对标准化的认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在标准制定领域方面,首次实现工业、农业、服务业、社会事业全覆盖。标准供给首次明确为政府、市场两类。以往标准化技术服务机构主要是体制内的标准化研究院、标准化协会等。
2017年,修订后重新发布的GB/T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首次增加“标准化服务”分类,2016年以来,我国开放标准化事务所注册(企业名称允许出现“标准化”)。
群团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都可以依法开展“标准化服务”(主要是标准化咨询服务),这就改变了以往标准化服务由各级标准化研究院单一供给的局面。目前国内部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信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的同时,进一步为有需求的企事业单位开展信用标准化服务。
目前,信用标准化服务机构已经包括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特别是各级标准化研究院)、标准化事务所、信用服务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标准化服务业发展,2018年2月,国家标准委等十部门通过印发《关于培育发展标准化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标委服务联〔2018〕18号),国家标准委随后启动标准化服务业试点工作,截至2020年末,累计有两批共89个标准化服务业试点项目申报试点,其中不乏开展过信用标准化服务(包括信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咨询服务),极大地推动了标准化服务业(含信用标准化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进程。虽然名单中尚没有信用服务机构,但笔者认为这只是一个时间问题。
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发展一般依托专家委员、单位委员的专业支持,各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普遍要求委员应有广泛代表性。从全国范围内已经成立的各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来看,专家一般来自社会信用相关政府、高等院校、行业协会、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其它企业(包括媒体、园区、标准化服务机构)。
综上,伴随信用服务机构、标准化服务机构的规范发展,社会信用、标准化意识的普遍提升,信用标准化技术的普及,设区的市成立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问题可以有效解决。
有关建议
打铁还需自身硬,加强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自身建设
设区的市成立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一般受区域限制,遴选的委员以本地相关领域专家为主,即使邀请外地知名专家,实际参与度也不会太高。加之,各委员对信用、标准化有个认知的过程,因此一定要通过加强培训、加强委员会组织体制机制建设,方能让委员会尽快进入角色,发挥对当地信用标准化应有的支撑作用。
设区的市成立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建立章程、秘书处工作细则等工作制度,加强机制建设。设区的市成立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充分发挥委员单位和行业机构资源优势,合力共建当地信用标准化工作。
加强与相关机构交流沟通,建设开放型组织
为了打破地域的空间限制,设区的市的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主动、及时与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本区域内社会信用、标准化相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服务机构、其它标准化技术组织保持密切沟通。同时,应与对口的全国、所在省的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立对口机制,及时参与相关会议、获取有关资料,与主要专家建立联系,以便为该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活动顺利开展储备资源。
明确自身定位和优势,高质量开展信用标准化活动
设区的市的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受自身职责限制,主要活动还是服务于所在城市的社会信用标准化工作。因此,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一定要科学分析、统一谋划所在城市信用标准化工作的需求与供给。
需求来自于政府和市场两个方面,本质是围绕所在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特色、围绕现有标准补助当地急需标准的补短板工作。供给方面,笔者建议设区的市在确定信用标准需求基础上,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性文件引用的各类推荐性标准和团体标准,最终确定本市信用标准制修订计划。
设区的市开展信用标准制修订时,笔者建议坚持有用、可用、易用、兼容、效果可评价等原则。
源点注:本文作者:张金波,高级信用管理师,主要从事信用政策与信用标准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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