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新规来袭,涉及信用的竟然有这么多!
随着2月的开启,
一大批新的政策法规也要开始实施啦!
国家、省、市的都有,
也有不少与信用密切相关,
都有哪些政策法规呢?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国家 · 新规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接。
第二十六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纳入企业信用管理,作为评价企业信用的重要指标,并将企业违反环境信息依法披露要求的行政处罚信息记入信用记录。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了失信主体确定文书应当包括的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归集各地税务机关确定的失信主体信息,并提供至“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开。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对按本办法规定确定的失信主体,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的,按照纳税信用管理规定,将其纳税信用级别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可以组织申请提前停止公布的失信主体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等参加信用培训,开展依法诚信纳税教育。信用培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
《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提出,法人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以及经营管理良好。
第十六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采取谈话、询问、现场验收等方式了解和审查申请人股东的经营状况、诚信记录以及申请人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内控制度建设、人员结构、信息系统配置及运行等有关事项,并进行风险测试和提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拟任命高级管理人员,应向拟任机构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银保监局提交拟任人最近3年个人信用报告。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活动产生的债权。
《办法》明确了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具体承担服务性登记工作,不开展事前审批性登记,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省级 · 新规
《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管理办法》
《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管理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管理办法共四章,二十条。
总则部分规定了办法制定的目的、适用范围,界定了公共信用信息的含义、归集管理原则,明确了管理部门、提供单位的职责。
公共信用信息部分规定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管理,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信息提供单位规范采集信息并进行报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部分规定对公共信用信息报送质效进行督促检查,明确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在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成果应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要求,提出异议处理的渠道和程序等。附则部分规定了管理办法的实施时间。
《江苏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
《江苏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企业、群众需求,推动教育、科技、就业、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统计、医疗保障、金融、气象、信用等领域与民生保障、数字化发展密切相关的公共数据优先向社会开放。
第五十五条 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实施公共数据日常监管,与有关主管部门双向推送、共享公共数据监管信息,综合开展互联网监管和信用监管,对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开发利用等过程中的失信行为依法实施失信约束。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生产经营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生产经营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创新提出对信用等级实施“记分制”的精准信用监管模式。依据药品监管对象的生产经营行为,每年对其进行信用画像,科学界定守信和失信行为,细化完善“守信(A级)、基本守信(B级)、失信(C级)、严重失信(D级)”4个信用等级的评定标准,严格依法规范实施信用惩戒、失信约束、信用信息公示等措施,对市场主体按照信用状况和信用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管,倒逼市场主体责任的落实。
《浙江省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意见》提出,实施信用管理。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建设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信用档案,记录建设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以及保修期限内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违法行为。充分运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手段,加大对守信建设单位的政策支持和失信建设单位的联合惩戒力度,营造“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良好信用环境。
市级 · 新规
《无锡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无锡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试行。
第二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交易诚信监管体系,记录相关单位和人员的不良行为,按照规定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三万元罚款,计入信用档案。
第三十五条 出租人、承租人、房地产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报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记入信用记录。
《烟台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烟台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产生扬尘污染的单位和个人的违法信息纳入公共信用平台,记入信用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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