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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新规来袭,涉及信用的竟然有这么多!

源点credit 2022-09-24

随着5月的开启

一大批新的政策法规、标准

也将陆续开始实施啦

国家、省、市各级层面

也都有不少与信用密切相关

都有哪些新规和标准呢?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国家 · 新规

《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咨询评估机构存在违法违规等失信情形的,将相关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情节严重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辖区内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信用档案,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建立并及时更新辖区内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信用档案。信用档案中应当包括生产许可备案和生产产品品种、委托生产、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质量抽查检验、不良行为记录和投诉举报等信息。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依法加强失信惩戒。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 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信用档案。信用档案中应当包括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备案、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质量抽查检验、自查报告、不良行为记录和投诉举报等信息。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经营企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依法加强失信惩戒。


《电子烟管理办法》

《电子烟管理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将失信市场主体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加强监管,同时将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予以公示。


《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规定》修订版

《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规定》修订版,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不得买卖、租借和涂改《注册计量师注册证》,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依规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对使用伪造、变造《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后予以收缴,依法依规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由作出批准决定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撤销《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依法依规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有关严重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强化信用监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第十条 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执法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已推送至其他行政机关或者有关信用信息平台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省级 · 新规

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第十七条 本市推进自贸试验区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根据企业信用评价和商品安全风险评估情况,按照国家规定实施通关便利措施。


第五十五条 本市争取国家授权和改革试点,在自贸试验区对已经制定强制性标准的领域,推行行政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审批改为备案等方式。


第五十六条 支持自贸试验区开展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对建设项目的环境、水、交通影响等事项进行区域评估,建立工业及服务业标准地供地制度,扩大行政许可事项告知承诺范围。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第十八条 自贸试验区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具体范围和程序,由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公布。


行政许可部门应当将法定许可条件、违反承诺后果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规定可以在行政许可决定后补交的申请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申请人书面承诺按照规定期限补交容缺的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六十五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应用,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健全信用评估、信用修复制度,鼓励开展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


《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

《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于2022年5月1日实施。


第八十四条 建立健全劳动就业信用管理制度,将用人单位、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和从事人力资源服务、职业技能培训、技能人才评价的机构等,依法纳入信用管理范围


《江苏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

《江苏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交通治安管理纳入平安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内容,支持、督促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公共交通治安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江苏省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江苏省院前医疗急救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纳入信用管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救护车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时,享有下列权利:(二)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骚扰、恶意拨打“120”呼叫号码和谎报急救信息,不得阻碍救护车、急救人员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不得侮辱、殴打急救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院前医疗急救秩序。


《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建立健全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纳入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自2022年5月18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规定,重庆市将实施公共场所卫生信用管理,并按照信用主体的卫生信用评价结果,从高到低划分为信用优秀(A级)、信用良好(B级)、信用一般(C级)、信用较差(D级)、信用差(E级)五个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管。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主体确认登记试行办法》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主体确认登记试行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明确了与市场主体资格有关的信息、申请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信息和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持有纸质版营业执照的;应当缴回纸质版营业执照,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申请设立市场主体,应当由申请人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的;申请办理市场主体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已经领取的纸质版营业执照丢失、损毁的等情况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广东省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广东省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药品经营监管信用档案建设对药品连锁经营失信行为实施约束和惩戒,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落实企业药品安全主体责任。


《广东省碳普惠交易管理办法》

《广东省碳普惠交易管理办法》自2022年5月6日起施行。


第三条 碳普惠管理和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碳普惠机制下开发的项目应具备普惠性、可量化性和额外性。



市级 · 新规

《金华市医保医师信用管理办法(暂行)》

金华市医保医师信用管理办法(暂行)》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


《管理办法(暂行)》进一步明确了医疗保障部门建立医保医师信用档案的守信信息和不良信息的具体内容和采集途径。明确了信用指标等级,规定了医保医师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申述办法。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分级分类监管,规定了对不同信用等级医保医师采取的激励和措施。


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

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


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全市统一的物业管理服务信息系统,提供信息查询、服务质量评价、电子投票、信用监管等服务,提升物业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八十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省有关规定建立建设单位信用等级评价体系、物业服务人信用等级评价体系


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季度通过物业管理服务信息系统、门户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公布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并由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需要选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将物业服务人的信用等级评价作为参考。


《苏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苏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在职业精神方面,应当坚持诚实守信,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服务。


淮南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淮南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第六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管工作,履行职责包括:(五)采集、核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建立物业管理诚信档案,并接受查询。


朔州市《关于公积金贷款信息纳入征信系统的通告》

2022年 5月1日起,朔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信息将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信用 · 标准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库建设和管理要求》

标准类型:国家标准

标准号:GB/T 40840—2021

标准名称: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库建设和管理要求

归口单位:全国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实施日期:2022年5月1日


说明:本文件规定国家级和省级两级数据库的数据内容、数据格式、交互业务流程、数据质量等,将规范国家级和省级两级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库建设,着力解决统一代码数据库建设工作存在的诸多问题,为基于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服务提出统一技术要求。


《涉旅企业诚信评价》

标准类型:地方标准

标准号:DB5301/T 72—2022

标准名称:涉旅企业诚信评价

归口单位: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

实施日期:2022年5月1日


说明:本文件强化结果运用,推动信息共享,实施激励惩戒,促进涉旅企业诚信经营、规范管理和服务提升,不断提高游客体验感和满意度。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标准类别:团体标准

标准号:T/FWCA 005—2022

标准名称: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归口单位:福建省葡萄酒文化协会

实施日期:2022年5月26日


说明:本文件参照国家信用等级标准或评价规范,对与该协会合作的企业信用水平进行考评。本文件适用于福建省葡萄酒文化协会的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



来源丨源点credit编辑丨源点编辑部校稿 | Archer欢迎分享到朋友圈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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