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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0月施行

2017-06-03 in天津圈


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今天审议通过了《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条例共八章57条,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据悉,现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现行《条例》)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现行《条例》对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改善人民群众住房条件发挥了重要作用。而随着本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住房公积金管理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如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范围不明确,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程序不简便,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提供贷款资金支持的同时承受着存款贬值的损失等。为此,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借鉴其他省市成功管理经验,此次审议通过的新《条例》对现行《条例》做了进一步修订完善。

记者了解到,新《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范围,强化对职工合法权益的保障,也更加方便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与提取,同时建立了存贷款补贴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措施,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缴存职工范围、合法权益一目了然


新《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范围,同时也对职工合法权益进行了强化。


记者了解到,新《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范围,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等;外国及港、澳、台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同时,新《条例》也明确了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包括纳入国家行政编制、事业编制或者与单位依法存在劳动关系并领取工资或者伤残津贴的人员。


此外,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明确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义务,新《条例》规定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单位有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同时,针对近年来大量出现的劳务派遣用工问题,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为被派遣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被派遣人员住房公积金事宜。而为保护职工的知情权,同时发挥职工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监督作用,新《条例》明确规定单位应当按月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告知职工。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与提取更方便了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与提取,是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新《条例》施行后,会为百姓带来哪些便利?


据了解,在缴存方面,为了方便缴存人,目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等手续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直接办理。因此,此次审议通过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删除了现行《条例》中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等手续需要通过受托银行办理的相关规定。


此外,新《条例》不仅增加了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而且在提取方面,修改了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明确支付自住住房房租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建立存贷款补贴制度


目前,有部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其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除为其他职工提供贷款资金支持外,还要承受公积金存款贬值损失,因此借鉴相关城市经验,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新《条例》建立了存贷款补贴制度。


新《条例》规定对缴存达到一定年限且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提取账户内存储余额时可给予适当的存款利息补贴;对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出现经济困难的职工,可给予适当的贷款利息补贴。利息补贴所需资金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其业务支出中列支。利息补贴的范围、条件、标准及方式,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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