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不懈怠,资源保护不松劲
广西大明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始终坚守在资源保护的第一线,以坚决的保护态度、踏实的保护策略、创新的保护手段,创下了大明山自然保护区31年无火灾记录这样振奋人心的成绩,大明山用自己的行动紧紧响应生态文明建设的时代性号召。然而,保护区自然生态的威胁仍旧存在,如游客违规盗采保护区内植物、驴友在未经允许情况下私自进山、在林区内野外用火等等情况仍有发生,这对于保护工作而言依然是严峻的挑战。
针对此等情况,广西大明山管理局将在资源保护工作提质增效中狠下“苦功夫”,在森林防火宣传及林政执法力度上“提一档”,努力提升大明山周边社区居民及游客的保护意识,坚决打击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始终坚定不移地担负起保护大明山自然保护区的自然资源及生态环境的责任。
林政执法扣留的植株
实际案例
案例一:广西大明山管理局对违规游客依法进行批评教育
2020年3月8日下午16时20分,接到广西大明山管理局综合检查站紧急通讯称:在下山游客车辆例行检查工作中发现有四辆私家车游客私自采摘并携带保护区内植物出园。资源保护科及森林公安局有关工作人员立即赶往综合检查站进行实地情况核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南宁市大明山保护管理条例》相关内容,经过仔细核查,确认游客所盗采的植物为艾草及车前草,根据过错情节判定,予以口头批评教育;面对工作人员的批评教育,各位违规人员认错态度良好,均承认过错事实,上交采摘植物,并表示此次情况由于生态保护意识不足,日后会提高思想认识。
工作人员检查出游客违规盗采植物
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
案例二:官成镇八宝村莫某明涉嫌失火罪,被刑事拘留
2019年12月6日,平南县官成镇八宝村社岭屯木黑田山岭发生火灾。火灾发生后,县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警力开展灭火救灾工作,同时对案件展开调查。在森林公安、官成派出所民警的共同努力下,民警经过连续几天的走访调查,最终确定官成镇八宝村的莫某明(男,40岁,官成镇八宝村人)有重大嫌疑。12月10日,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莫某明带回公安机关调查。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莫某明供述,12月6日上午8时许,他在社岭屯木黑田山岭烧山开荒,由于天干物燥,火势迅速蔓延,最后引发山林火灾的犯罪事实。
目前,犯罪嫌疑人莫某明因涉嫌失火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刑事拘留。
温馨提示
3月8日起,大明山景区已恢复在疫情防控期间的有序开放,目前仅开放私家车上山游览。进入景区游览的游客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南宁市大明山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严禁在林区内野炊、吸烟(确实需要吸烟的游客请前往景区吸烟区)、使用明火,严禁捕捉一切野生动物,严禁盗挖保护区内的花草、苗木,杜绝一切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请自觉保持大明山生态环境,严禁破坏、乱扔垃圾、杂物。如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南宁市大明山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八条:“在大明山内开展科研、考察、旅游、体育或者影视剧、广告拍摄等活动,不得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第四章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开展活动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由大明山保护管理机构或者县(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