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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永利记事丨陕西渭南:一副局长五次“嫖娼”之谜

2017-02-22 原创→_→ 城市青年网

 

    渭南市体育局副局长孙兴华,因为涉嫌引诱他人吸毒被刑事拘留。警方称 ,在办理涉毒案件中,发现孙兴华又有嫖娼行为。在孙兴华刑事案件被取保候审后,警方又以嫖娼将他行政拘留。随后孙兴华被“双开”。行政拘留结束后,警方以孙兴华多次嫖娼将其予以“收容教育”。令人更为意外的是,孙兴华获释后竟然认为自己没有涉毒的刑事案件,更否认了嫖娼。于是,孙兴华和警方的行政诉讼案拉开序幕——   

 

渭南一位副局长的5次嫖娼

 

现年50岁的孙兴华最终被警方认定有过5次嫖娼案。

最远的一次是在1995年9月14日;第二次是在2006年4月9日;后三次均在2014年。

孙兴华对于5次嫖娼均予以否认,记者调查发现,孙兴华的前两次嫖娼处罚决定书上,均没有孙兴华的签字,而且两次给予的经济罚款,也没有见到孙兴华的缴罚款票据。后三次嫖娼警方既没有抓到现行,也没有精液类似的“铁证”。对于后3次嫖娼案,孙兴华已经和公安临渭分局打开了行政官司。对于孙兴华的零口供,公安临渭分局法制大队大队长撂下狠话,“如果警方败诉,我愿意脱下警服”。

 

舅舅冒充嫖客钓出当小姐的外甥女?

 

2017年2月16日,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法制大队大队长孟渭舟接受了华商报的采访。

按照警方的说法和华商报记者根据有关案卷卷宗的记载来看,孙兴华进入警方的视线,源于一起舅舅找失足外甥女的传奇经历。

2014年11月9日凌晨零点左右,36岁的渭南人蒋某给渭南市110报警称,自己的外甥女被人胁迫在光明酒店卖淫。

蒋某说,自己的16岁外甥女柳晴(化名)在渭南市读高二,之前失联一个月左右。家人四处寻找其下落,蒋某在报警当天听一些社会闲人说,柳晴可能在外卖淫。于是蒋某通过一个社会闲人要到了一个小姐的电话, 蒋某于是给这个小姐打电话,告知对方自己要找小姐,并骗小姐说自己在光明酒店906开的房。“我和小姐在通话中听着小姐的声音特别像我外甥女的声音,所以我就确认是我外甥女,我就赶紧拨打110报警”,这是蒋某给警方的陈述。

更具戏剧性的一幕是,警方过来后经过长时间的工作,最后把柳晴找见了。

柳晴随后给警方说,自己并不是被强迫卖淫的。柳晴自称是从2014年10月15日开始卖淫的,一共4次。前两次的嫖客是谁柳晴都不知道名字,但是柳晴给警方供出来,第三次和第四次的嫖客叫孙兴华。在对于孙兴华的嫖娼过程中,柳晴除了忘记孙兴华第一次穿着什么裤头外,其它细节都清楚的给警方予以陈述。

2017年2月16日,对此事华商报记者采访了蒋某,蒋在电话中说,他从来没有假冒嫖客寻找过外甥女,也从未给警方做过笔录,他说他不知道此事。孟渭舟这样解释道,当时确实是蒋某假冒嫖客钓出的外甥女。“当然警方也参与了此事”。

 

高中女生供出副局长引诱她吸毒

 

警方的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竟然有两个版本

柳晴告诉警方,和孙兴华第一次嫖娼是在2014年10月26日凌晨零点多,那次孙兴华是通过新天地KTV上班的一个叫同关涛的介绍,同关涛在KTV带小姐。和孙兴华包夜,那次同关涛给了她600元钱。2014年11月6日零点,孙兴华再次约柳晴到酒店。柳晴告诉警方,在嫖娼过程中孙兴华问她“溜冰”不?

“我说不溜,他叫我试下,我就问他是不是有哩,他说有哩问我试不试,我说那我试一下。他说溜了几次,我说第一次,我就问他溜了几次?他说十几次了,我就去卫生间了,我从卫生间出来的时候他已经把溜冰的工具弄好了,他先溜了几口就教我咋样溜,我就试着溜了几口……”,柳晴如此说。

柳晴告诉警方,孙兴华第二次嫖娼的时候穿着蓝色平角裤头。

2014年11月19日,警方给柳晴进行了第二次笔录。

柳晴告诉警方,自己卖淫是同关涛介绍的,然后同关涛让一个叫党永军的男子领着送到孙兴华房间的。柳晴在笔录上提到,在一次和孙兴华嫖娼中,孙兴华说出了他的名字,自称是体育局副局长。“他的意思是每个月给我5000块钱,让我长期和他保持这种情人关系,孙兴华还说准备给我买个5S手机”,对于孙兴华的提议,柳晴觉得孙兴华绕过党永军不妥,就将这事情给同关涛说了。

柳晴也承认,当时他给孙兴华报了一个假名字杨晨曦,隐瞒了自己高二学生的身份,谎称自己是渭南技术学院的。柳晴还说,每次溜冰毒品都是党永军提供的,“孙兴华还给我说,经常玩的都是女学生,而且都是党永军介绍的”。

随后警方拿出10张照片让柳晴辨认,柳晴“认真、仔细的辨认后,确认公安机关所提供所有10张照片中的4号就是和其两次发生卖淫嫖娼并和其一同吸食毒品的违法行为人孙兴华”。

2014年11月17日和11月21日警方对孙兴华进行了两次尿检,发现均为阴性。2014年11月22日到,孙兴华还是因为涉嫌引诱他人吸毒案,被警方刑事拘留。12月22日,孙兴华被取保候审。2015年12月22日,孙兴华被解除取保候审。 孙兴华涉嫌引诱他人吸毒案,至此没有任何进展。

 

一个小姐翻供的卖淫案

 

  而就在这个时候,2014年11月29日,党永军突然到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解放路派出所投案自首。

  党永军当年29岁,他称因为故意伤害罪被东莞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后因为非法拘禁罪,被西安市雁塔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党永军到底因为什么投案自首的呢?

  在他的笔录上,党永军称自己给渭南市体育局副局长孙兴华帮忙买过毒品,多次介绍过小姐。

  党永军说,在半年前,孙兴华让同关涛帮忙给到西安接他的“小女朋友”,同关涛比较忙,就让党永军去接,于是这样就认识了孙兴华。党永军同时给警方交代了还给孙兴华介绍过小姐。

  记者注意到, 警方当天给党永军做了3份笔录,其中最后一份笔录上党永军称,在2014年10月28日晚上9时,他给孙兴华住的天启悦华宾馆送过一个小姐。他当时看到小姐的身份证,名字叫王红(化名)。警方问党永军给孙兴华介绍了多少次小姐,有没有从中间牟利。党永军说“多少次记不清了,一次都没有牟利”。

  随后警方找到了王红,王红所说的当天介绍她卖淫的人并不是党永军和同关涛。

  王红是警方在2014年认定的孙兴华的第三次嫖娼案中的小姐。

  在2014年12月2日,当年18岁的王红给警方这样介绍了自己和孙兴华发生关系的过程。

  王红说自己是从2012年9月份开始卖淫的。警方并没有询问她此间的和哪些嫖客发生交易,警方直接就问“2014年10月28日你在干什么”?

  王红对当天的事情似乎记得特别清楚,她说自己接到一个叫磊磊的电话,询问她是否出高台。王红同意后,就被人送到了天启悦华宾馆5楼,一间客房里面有个50岁左右的男子,这个男子告诉我“我儿子在临渭公安分局上班,还说他是体育局局长,还让我看他的证件,但是我记不清叫啥了”。

  王红还提到,这次介绍她卖淫的是朝阳路金沙KTV带公主的男子许天雄,磊磊是许天雄手下的工作人员。王红说,这次交易因为对方的身体原因不欢而散,但是还是领到了费用。

  而王红所说的自己是通过磊磊以及许天雄和孙兴华进行卖淫嫖娼的,但是,党永军在自首的时候说是同涛和他介绍的王红和孙兴华进行交易的。

  在2016年3月7日,孙兴华诉公安临渭分局的行政官司中,王红出庭作证,否认了此前和孙兴华的卖淫嫖娼交易。

 

          警方发现孙兴华早年前的两次嫖娼案

 

  2017年2月16日,公安临渭分局法制大队大队长孟渭舟,给记者讲述了孙兴华2006年4月9日的一次嫖娼案。

  孟渭舟讲,当时他们以为是强奸案,在介入调查后,才发现是一起卖淫嫖娼案。孟渭舟说,根据当年的材料显示,时任渭南市商务局副局长的孙兴华感觉自己很倒霉,就想找个处女“破红”。当时孙兴华通过一个相好的陈某,将一位处女侯某引诱至孙兴华预定的酒店912房间。

  孟渭舟说,根据后来调查,陈某已经给侯某谈妥,让侯某以2000元钱的价格卖处。但是到了酒店后,因为孙兴华用手机偷拍洗澡出来的侯某,令侯某很是反感,于是侯某提出终止交易。孙兴华不让侯某走,侯某于是哭着抱起衣服光着身子跑到走廊。酒店有人于是报警。

  根据警方出示的渭公临决字【2006】71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因为侯某反悔未得逞”。当时警方给予孙兴华的嫖娼行为进行“罚款伍佰元整”。在罚款人签名处,没有孙兴华的签名,也未注明孙兴华没有签名的原因。

还有一份1995年孙兴华因为嫖娼的《治安管理处罚裁定书》,在这份裁定书上,孙兴华因为嫖娼被罚款一千元。孟渭舟说当时孙兴华的嫖娼具体过程已经记不清楚了,但是肯定案卷还在。但是,孟渭舟拒绝给记者提供。

 

            孙兴华双开后被收容教育

 

     2014年12月18日,公安临渭分局向渭南市纪检委和监察局提供了孙兴华嫖娼案的相关证据及材料,并出具了《关于孙兴华有关违法问题查证情况》(渭公临法【2014】30号)。同日,中共渭南市纪委常委会研究,渭南市委常委会议批准,给孙兴华开除党籍处分。12月19日,经渭南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报渭南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给予孙兴华开除公职处分。

     2015年1月22日,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2014年的孙兴华3次嫖娼行为,进行行政拘留15天并处1000元罚款(拘留期限2015年1月23日至2015年2月6日)。

随后的一份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引起较大的争论,这份告知笔录在华商报记者手里也搜集到了两个版本。两份告知笔录上时间、执行告知单位、告知人等等都一样,唯一不同的是一份告知笔录上电脑打印了孙兴华两起嫖娼案;另外一份告知笔录上又用手写增添了一处嫖娼案。

在这个上面孙兴华对于公安机关的告知表示“你们公安机关对我的处罚我有异议”。

2015年1月23日,公安临渭分局再次作出《收容教育决定书》,决定对孙兴华因为嫖娼,进行收容教育一年。

2015年3月26日,在被收容教育期间,孙兴华向渭南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认为自己不存在2014年的3次嫖娼,请求渭南市人民政府撤销公安临渭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但被渭南市政府维持原决定。孙兴华在收容教育期满后,向渭南市临渭区法院进行起诉,希望法院撤销公安临渭分局和渭南市政府的公安治安处罚决定。

2016年12月21日,临渭区法院驳回孙兴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孙兴华承担。

 

   “如果有我嫖娼的直接证据、抓的现行以及我供述的承认嫖娼笔录”——

孙兴华:我宁愿不要头

 

(孙兴华坚决认为自己没有嫖娼) 

     2017年2月8日到2月18日,华商报记者4次对孙兴华进行了采访。因为牵扯到孙兴华5次被警方认定的嫖娼案,同时又爆出孙兴华引诱高中女生吸毒的问题,使得案件错综复杂。最具冲突性的是,孙兴华否认了5次嫖娼案,而警方办理的孙兴华涉嫌引诱他人吸毒案,由于证据不足,使得此案一直没有走出侦查的程序。以下为华商报多次对孙兴华采访的录音整理。

 

没有证据都是口供   5次嫖娼我不认

 

华商报:孙兴华,你能否介绍一下你个人的情况?

     孙兴华:我是1966年4月14日出生的。1981年从渭南市蒲城县党睦镇老家应征入伍,在陕西省军区第五独立团。随后转入武警陕西总队二支队,在陕西省省委警卫中队服役。1984年10月份复员,因为在部队上过陕西广播电视大学,复员后安排到渭南地区物资局金属公司。在金属公司当业务员、副科长、科长等。后来到物资局当副局长。2005年到渭南市商务局任副局长,党委委员。2013年10月份,到渭南市体育局任副局长,党组成员。

 华商报:在公安临渭分局对你的收容教育行政处罚卷宗里面,有一张你1995年因为嫖娼被公安机关开具的“罚单”,你知道吗?

 孙兴华:此事我从来不知道,也没有做过任何笔录。后来在和公安临渭分局打行政官司的时候,才看到这张1995年9月14日的《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上面说我因为嫖娼被处罚金1000元。根本就没有此事,如果有我想问给我做的笔录在哪里?证据在哪里?我缴罚款的凭据在哪里?

华商报:还有2006年8月23日公安机关开具的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因是你因为嫖娼被罚款500元钱。你知道吗?

孙兴华:这个事情我大概知道,但是我绝对没有嫖娼。当时的情况是这样的,事情据说是4月份的事情,在当年五月一日,我遇到公安临渭分局解放路派出所的两民警,他们说有一起强奸案,需要我配合调查。于是将我带到了派出所,我从未参与过什么强奸案,最后调查完了后,说我是嫖娼。这个我就更没有了呀,警方前后给我做过3次笔录,我均未承认自己嫖娼。后来我因为身体不舒服,就给渭南市公安局一位领导打电话,随后就把我放出去了。其原因是这样的,我记得是2006年4月9日,渭南市某部门领导让我给他在宾馆开了一个房子,我开好房子后就走了,将房卡插在房内,后来就闹出强奸案和嫖娼案。

华商报:能否说一下你后来两次被警方认定的嫖娼案?

孙兴华:一次是2014年10月28日,我在渭南市体育馆准备一场体育赛事,因公开了宾馆。此间,新天地KTV保安部经理党永军给我打电话,想要几张体育馆的门票。党永军当时带了一个女娃,后来知道就是王红,他们一块来的,坐了半个小时就一块出去了。王红给警方承认我们嫖娼,但是在后来我起诉警方的时候,王红当庭给我作证,我们并没有发生卖淫嫖娼行为。

还有就是和柳晴的事情。有一次党永军带了一个自称是他女朋友的女娃过来,后来知道叫柳晴。当时党永军叫我给他开房子,说是自己的女朋友在渭南师范上学,因为宿舍搬迁没有地方住。我于是就给他们开了房子,不知道为何党永军就出去了,这个女娃一直在房间内等他,党永军一直没有回来,我多次催促这个女娃走,他就是不走,可能还在房间内洗澡。第二天我就走了,等我中午回来的时候,发现房间内没有人,房间内有一些饮料瓶子,我就怀疑这个女娃带人来溜冰。

华商报:在警方提供的你的手机短信里面,有一些你和柳晴的暧昧短信。比如你给柳晴说“再请保持昨晚的温柔。你知道我现在必须要你,轻重你自己定吧”,以及你承诺给柳晴买苹果手机的事情。

孙兴华:一些短信我已经记不清楚了。但是我可能说过一些不该说的话,原因是我怀疑她在宾馆和别人溜冰,我想诱骗她回来,将在房间里面发生的事情说清楚,因为是我开的房间,否则我将要背黑锅。后来发生的我引诱柳晴吸毒的说法,恰好说明我的担心不是多余的。

 

     警方的录音显示 “不行的话再找三个小姐”

 

华商报:你不是还提到你手里有一段警方的录音录像?

孙兴华:我后来到法院和公安临渭分局打行政官司,质疑他们在对我做出行政处罚的时候,没有尽到告知义务。于是在通过交换证据时,我竟然发现了一个天大的秘密。公安机关竟然将一起不利自己的视频和录音上交给了法庭。

时间记录是2015年1月22日,在办案区的录像视频显示,一位姜警官说,“两个”。张警官说“我觉得更妥善一点直接填3个事情,按嫖娼定”。张警官说,“孟哥说了一不告知,二先行政拘留再转收容教育”。还有一段姜警官的电话录音,“渭舟,两年还是一年”?渭舟说“领导定了一年”。姜警官说,“那就一年”。还有一段张警官和姜警官的录音,张说“现在事情存在一个问题,他无罪,会判公安纠错”,姜说,“不会无罪吧?我和检察长、批捕科科长、副科长沟通过了不行的话再找三个人做个谈话,把他就能捕了”。孙兴华说,这些都是下面的警察按照当时的公安局长王存孝的指示,在非法、商量着给我办案。“再找三个人做个谈话的意思是再给我找三个小姐的意思”。

警方提供给法院的时候,因为当庭打不开声音,警方以为没有声音。后来我通过其他办法打开了录音,这才发现这个秘密。如果警方早听到声音,肯定是不会向法院提供的。

华商报:这件事情对你带来什么后果?

孙兴华:我的妻子和儿子都受到了牵连。在公安部门工作的儿子被一位领导训斥,“你父亲是政治犯”。还有警方到我曾经工作的单位,让大家检举揭发我的犯罪行为。如果有我嫖娼的直接证据、抓的现行以及我供述的承认嫖娼笔录,我宁愿不要头。法律讲究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目前来看,不管是嫖娼还是引诱他人吸毒,都是一些人的口供。我被双开的事情,目前正在向有关部门反映。

华商报:能否介绍一下你在收容教育期间的事情。

孙兴华:有人说我是近年来陕西唯一收容教育的人。在拘留所一年的时间内,我大概陪走了24拨人,因为其他人最长的也就是行政拘留15天。我住的号子是“零号”,最少的时候关押十七八人,最多的时候有30人。

 

   “对于孙兴华的5次嫖娼案证据确凿,如果渭南市中级法院行政诉讼判公安临渭分局败诉的话”——

 

法制大队长孟渭舟说:我宁愿脱去警服

 

            (公安临渭分局法制大队长孟渭舟坚信警方办的是铁案)

2017年2月16日,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法制大队大队长孟渭舟,在分局的安排下,针对孙兴华的案件,接受了华商报的采访。孟渭舟是孙兴华嫖娼行政处罚案件的参与者之一,同时也是孙兴华诉公安临渭分局行政诉讼的主要委托代理人。

 

孙兴华5次嫖娼证据确凿


华商报:孟大队,孙兴华的5次嫖娼案能否介绍一下证据情况。

孟渭舟:最早两次孙兴华都承认自己的嫖娼行为,有笔录为证。后面3次孙兴华都是零口供,但是我们的证据确凿,可以认定孙兴华的嫖娼行为。也就是孙兴华5次嫖娼行为都成立,所以这也是对其收容教育的原因。

华商报:前面两次处罚决定书上为何都没有孙兴华的签字,为何卷宗里面没有附孙兴华的上缴罚款的票据凭证?

孟渭舟:当年办案程序没有现在这样严格,也就是没有孙兴华签字,公安机关应该有民警注明孙兴华拒签的原因。至于孙兴华的罚款处罚,因为孙兴华拒缴,公安机关也不能强制让其缴罚款。除非要通过法院让孙兴华缴罚款,这样的话公安机关对于这么一点罚款的收取显得成本过高,所以就出现孙兴华嫖娼案件中,没有缴过罚款的凭据。

华商报:孙兴华涉嫌引诱他人吸毒案办理的如何?

孟渭舟:目前来看,孙兴华的这个案件证据还不全,因为有孙兴华购买毒品、别人指认他吸食毒品的证据。但是办案中没有见到毒品,也没有在孙兴华的尿检中发现他吸食毒品。所以说,涉嫌引诱他人吸食毒品的罪名很难成立,但是,孙兴华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罪名应该成立,目前案件并没有办结,我们仍在侦查中。在孙兴华第一次被解除取保候审后,我们第二次要给他继续办理取保候审,孙兴华拒绝签字。

华商报:行政处罚决定书两个版本怎么解释?

孟渭舟:不存在两个版本的说法。因为第一次我们做的告知书,里面能容纳的字数有限,加之办案民警的文字组织水平有限,导致在有限的空间内不能将3次嫖娼行为书写完,最后民警又用手工书写文字。由于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中,不管做了几次法律文书,都要客观的记录在卷宗里面,不能有撕毁的行为。所以就出现了两张告知书。

                  

介绍卖淫嫖娼案孙兴华案一同处理

 

华商报:案件中对于孙兴华的嫖娼行为都有处分,那么对于同关涛、党永军是如何处理的呢?

孟渭舟:对于同关涛、党永军等3人,我们是在2014年以涉嫌介绍卖淫嫖娼罪,对此3人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但是,孙兴华的案件一直没有了结,所以目前仍然对此3人进行第二次取保候审措施,孙兴华涉嫌毒品的案件侦查完结后,一同起诉。

华商报:孙兴华嫖娼案件已经处理完结,同关涛和党永军等3人涉嫌卖淫嫖娼案和孙兴华的涉毒案没有牵连,又不是同一起案件,为何要一起起诉呢?

孟渭舟:抛开法律的层面不说,就根据公平原则来看,孙兴华涉毒案件都没有判刑,那么将同关涛、党永军等3人以介绍卖淫嫖娼罪判刑有点不公平。再说,党永军还涉嫌给孙兴华购买毒品的罪名,到时候一同处理。

华商报:对于其他小姐是如何处理的呢?

孟渭舟:均按照行政处罚法进行了处理。对于柳晴本来也是要进行行政拘留的,但是她虽然年满16周岁,但是不满18周岁,又是初犯。所以按照法律规定可以不拘留。

华商报:目前孙兴华诉公安临渭分局的行政案件进展如何?

孟渭舟:一审已经判孙兴华败诉。二审正在进行中。对于孙兴华的5次嫖娼案证据确凿,如果渭南市中级法院行政诉讼判公安临渭分局败诉的话,我宁愿脱去警服。同时也希望你们媒体客观报道,如果连孙兴华这样的人都要同情的话,会对媒体的公信力带来很大影响。孙兴华在渭南人人皆知吃喝嫖赌吸,渭南市任何一家成人用品店,你只要说买孙哥用的药,大家都知道孙哥是谁。这个我们做过调查。

华商报:在行政诉讼中,你们是否给法院提供过一段视频和录音,里面提到“不行再给孙兴华找3个小姐”等等。

孟渭舟:这段视频和录音确实是我们给法院提供的,但是这是个片面的、不完整的资料。因为孙兴华当时被抓后,手机里面有大量的小姐、网友的号码,我们当时曾经想过为了将案件坐实,是否再找几个小姐取证。至于对孙兴华收容教育几年的审批,不是王存孝局长说了算,因为有审批机构。

华商报:劳动教养废除后,对于收容教育的的废止呼声日渐高涨。孙兴华之后是否还对其他人进行过收容教育?

孟渭舟:没有,但是这也没有可比性。毕竟收容教育中国目前没有废止,孙兴华以前我们也有过对其他人进行收容教育。我在基层当民警的时候,也给一个人办理过收容教育。毕竟孙兴华属于屡教不改着。(完)


文  /  图 | 崔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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