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信文摘】员工工作地点约定为“中国”合法吗
【案情简介】
李某于2011年入职某连锁经营公司,任物业设备专员一职。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16年5月31日。劳动合同约定:李某工作地点为广州市,但鉴于公司为连锁企业,因工作需要,公司可在广州市的连锁经营范围之内对李某的工作地点进行调整。
2015年8月,公司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向李某发出《工作安排通知书》,将李某从广州市的A区调到临近的B区,并要求李某后续到B区上班,工作岗位和工资待遇保持不变。李某以调整后的上班地点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为由不同意调动,并拒绝前往新工作地点上班长达7天(公司规章制度明确规定旷工5天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双方协商不成,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地址向李某邮寄《工作安排通知书》、《旷工通知书》,最后以李某不服从工作安排和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解除后,李某签收了《离职确认书》,该确认书上显示,李某已经办理离职手续且结清各项费用。后李某不服,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裁决结果】
1、仲裁裁决
仲裁委认为,公司对李某工作地点的调动应经得其同意,未经同意不得单方调动。但是,由于公司已经通知李某办理离职手续,李某也签署了《离职确认书》并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应视为由公司主动向李某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且李某同意解除,遂裁决公司应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双方均不服,起诉至法院。
2、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中对李某的工作地点约定明确,原告对被告工作地点的调动属于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体现,原告作出的调动并未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被告无正当理由没有前往新工作地点上班长达7天,该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一审法院驳回了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李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是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是否合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在司法实践当中,如果劳动者的工作地点约定的非常明确(如在某市某区某写字楼上班),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如需调整应经得劳动者的同意。但是,本案中,由于劳动合同约定的较为宽泛(广州市内),用人单位调动李某的工作地点并未违反双方的约定且未对李某的日常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法院综合考虑连锁公司的经营性质以及公司工作调动的地域性等因素,认为公司作出的工作调动安排并未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属于用人单位对员工自主调动的人事权,从而认定连锁经营公司的工作调动合法。
事实上,通过本案可以得知,在司法实践中,裁判人员认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地点的调整是否合法有可能不只看双方的劳动合同是否有约定,实际更关注的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地点的调整是否具有合理性,这种调整是否对劳动者的日常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风险提示及预防】
1、建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合理范围内明确约定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否则无论对劳动者还是对用人单位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将劳动者的工作地点约定的过于宽泛,如约定为广东省、华南地区甚至中国,这样约定的法律风险较大,可能也无法得到司法裁判人员的认可。因此,建议双方在合理范围内明确约定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否则对双方均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一方面,对劳动者而言,如果工作地点没有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对工作地点调动的合理性及合法性没有统一裁判标准的情况下,劳动者的利益有可能受损。另一方面,对用人单位而言,没有明确约定工作地点或者对工作地点的约定过于宽泛,并不意味着就可以随意调整工作地点。司法实践中,裁判人员有可能以劳动者实际工作的地点作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地点,据此同样可以认定用人单位违法单方调整工作地点。
2、对连锁经营类公司而言,如确实出于生产经营需要,可在适度范围内明确约定劳动者的工作地点,降低人力资源管理的风险
实践中,由于连锁经营类公司自身的业务特性,决定了部分工作岗位或者部分管理类岗位需要在不同门店间进行调整(如网管人员可能需要负责某个区或某个路段的多家连锁经营店的维护工作,或部分管理人员在岗位和待遇不变的情形下需要在不同门店间轮岗等),如果每次调整工作地点都要求双方必须达成书面协议,可能也不太现实。在这种情形下,从降低风险的角度出发,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动者工作的区域或者具体的门店,虽然如此约定可能还是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但是相对来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发生纠纷时得到司法裁判部门支持的可能性比较大。
3、建议用人单位在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时尽量协商一致,并且采用书面形式
司法实践中,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法律风险最小的方式,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劳动者从A工作地点调整到B工作地点。从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而言,协商方式也更有利于建立和维护企业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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