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周报】童养媳是如何穿越到21世纪的?
重庆童养媳马泮艳12岁被卖、14岁生女,期间多次出逃未果遭打的事情在去年收到网络极大的关注。
事情曝光后,政府官员表示了一番同情,但重庆官方对事情的定论却是“无法证明其遭强奸”,更不支持当年马泮艳当年是被贩卖,使马泮艳的维权之路蒙上浓厚的阴影,恶人依然逍遥法外。
去年年底,马泮艳发文章说:“我和妹妹带母亲又去县政府,没想到县政府的人看到我们更是气愤。说我马泮艳是重庆罪人,丢了重庆人的脸,我现在是无家可归,家乡不能回啊!”
21世纪的今天,仍有人支持童养媳?
童养媳制度,在封建社会非常流行,是中国传统重男轻女、男女性别比例严重失衡,却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度下的产物。
这制度在民国时遭到批判,在新中国实施《婚姻法》后,才终于基本绝迹。但有调查称,上世纪80年代后,随着人贩子拐卖儿童的猖獗,童养媳现象又死灰复燃。
按理说,建立在严重违法基础上童养媳现象,理应遭到大家唾弃。但现实却并非如此。
在马泮艳的遭遇中,可以看到相关政府部门对这些违法现象百般推脱。首先是当地警察对马泮艳的报警记录前后不一,即使《环球时报》刊登出当年马泮艳的报警记录,也未见效果。
甚至在“两会”期间,马泮艳还被当成XX对象,当地公安、妇联轮番上门“送温暖”。
而在网络舆论中,不少评论更是令人心寒。
在现实版《嫁给大山的女人》郜艳敏事件被广泛讨论时,一些人主张事件主角郜艳敏自己都不追究了,就不要继续“打扰人家的正常生活”。现在马泮艳主动维权的时候,则有人以各种阴谋论来质疑事件的真实性。而人口拐卖、童养媳这些现象为何重复出现的重要讨论,则顺利隐没在这些无休止的争吵当中。
随着这些所谓的质疑和辟谣一直处于舆论的重要位置,对童养媳的“洗白”甚至已经悄然进行。
在百度百科“童养媳”词条中,有这么一段关于童养媳现象的“生涯演变”:
虽然童养媳婚姻不特定必然是买卖婚姻的结果,但即便正常婚娶,依然可能会有严重婆媳关系。但也有一些童养媳婚姻,是以属于买卖婚姻而成立,她们地位一般较低,常要从事大量的家务劳动,有些会被婆家虐待,形同奴婢。但有一些较为幸运的会有比在亲生父母家中好的生活,有些还有机会接受教育,虽然她们的待遇通常不如公婆的亲生子女(例如课余时要做较多的劳动、受到较为严苛的管教等),但在亲生父母家中,可能完全没有机会读书,并过著贫困艰苦的生活。也有许多被婆家视如己出的,在婆家过著不错的生活。
西风东渐以后,女权意识高涨,社会多改采一夫一妻制,盛行个人意志与恋爱结婚,东方传统家庭伦常与道德崩解。所以虽然童养媳不一定受到苛待,但这种婚俗始终是剥夺了童养媳及其丈夫的婚姻自主权,在现代提倡人权的价值观里被丑化为一种陋俗。
在这里,童养媳现象被编辑者描述成可以是一定机会过上更好生活的途径。而且现在童养媳现象遭到了“丑化”。
真是去你男权资本主义的!!
21世纪,童养媳现象并不是偶然现象
2003年,有媒体报道,福建的坪洋村,总人口4300多人,而当地童养媳数量近千人。
2011年,《中国妇报》发表《中国福建莆田童养媳问题调查》,里面说:据2005年的一项调查,当地(坪洋村)一间名为径里的小学,6年级有60名学生,女生33人,其中“童养媳”就占了14人,是女生总数的42.4%;五年级有学生63人,女生31人,其中“童养媳”7人,占女生总数的22.6%。
通过多次实地调查和多年工作,《中国妇报》更推测:整个莆田地区的当时收买的童养媳数量就应该接近六十万人。
在福建当地早些年特别是80、90年代,这些童养媳或是被拐儿童都被称作“长乐子”或是“闽侯子”,原因是长乐和闽侯是两大儿童拐卖中转地,许多人贩子、家庭在这两个地方进行儿童买卖。
那进入21世纪,这种建立在人口买卖上的童养媳现象是否得到有效遏制呢?
21世纪已经是网络发达的年代。在这样一个时代背景下,晓玲竟然发现买卖人口、童养媳现象已经从过去的低下交易,光明正大地走向网络世界了。
在童养媳吧里,居然可以看到人贩子并没有因为马泮艳事件而有所收敛,而是借此为广告,推销自己的童养媳产业。而且,帖子下面还有人问价钱的……
童养媳复活原因
过去,童养媳在中国盛行。
这一方面是由于中国一夫一妻多妾制度下的必然现象,另一方面则由于广大民众始终处于贫困状态,无力养育更多人口。除了把儿子当做未来的生产劳动力养大之外,生出来的女儿大多命途坎坷,有的被溺死,有的则被卖去条件好的家庭,作了童养媳。
农村的贫困,是童养媳现象重新出现的首要原因。
马泮艳事件中,马泮艳母亲因不堪家暴杀死丈夫精神病发出走后,马泮艳三姐妹由其大伯照顾。
在官方发布的《情况说明》中,马正松称自己无力代养,于是便“在亲属的建议下将马泮艳送往双龙镇乌龙村陈学生家生活。在当地村干部的见证下双方协议约定,陈家给马正松3000元‘代养费’,给马泮艳1000元‘恋爱金’,马泮艳在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前由陈家代养,达到结婚年龄后与陈学生结婚。”
一场人口买卖,就这样发生在家暴、精神病人得不到社会照顾、农村家庭贫穷且无保障的现实当中。
在农村贫困的背后,是基层政府再也无力、无意改变农村的社会结构,是童养媳现象自80年代至今长期存在的重要原因。
新中国建成以后,政府通过对《婚姻法》的贯彻落实,到发动社会力量批判封建制度,都促进了群众对童养媳现象的认识。
除了法律贯彻与社会动员之外,农村地区的劳动生产力与生活水平,通过土地改革运动以及国家大修水利而得到提高,才是杜绝童养媳现象的保证。
在湖南省妇联党组1953年《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后的情况给省委的报告》中说道:
童养媳,买卖婚姻,早婚溺婴等问题,(土改)运动以来此类事件大为减少,个别的已由公开转向隐蔽,但自霜灾后,这些问题部分地区更加明显,据鲁山县不完全统计,霜灾后送童养媳者有179个,又据方城县两个去六个乡的不完全统计就有15起买卖婚姻,如大辛庄贫农王玉山女和赵河曲订婚要了一头大牛,四斗麦子,另有该庄中农王庆祥与毋祝沟订婚要一辆人力三轮车四斗麦等情况均属实,又因婚姻法贯彻的不够,使群众对婚姻法认识不足,早婚、溺婴事件不断发生。
我国童养媳现象的杜绝,从60年代才开始(1963年天津妇联有一起关于童养媳现象在天津重现的报告)。那时正是我国三年天灾后,广大农村基础水利设施基本完成,农村生活有了基本保障。
但在今天,各地农村的基层政府基本无力进行本地发展,各贫困村县更是有着“越扶越贫”的现象。基层政府根本无力从社会结构的改变上来解决社会问题,像巫山县政府就只能采取一些救济性措施来处理马泮艳的童养媳事件。
在此环境下,现今各地政府相比于当年官方详细的童养媳状况调查以及成因探究,它们对于童养媳问题的态度可谓完全相反。马泮艳的遭遇不是孤例,《中国福建莆田童养媳问题调查》曾说:
当地政府及公安部门都知道几乎家家都有童养媳,也都知道她们很多人没有户口,但对于这些家庭为何突然多出一个孩子,却从不过问,因为很可能买孩子的就是他们的亲友。各乡镇的邻里、亲友们也都相互“保密”。其实这种情况下就算有人说了也没太大作用,反而可能会遭到人贩子的报复威胁。
农村集体被破坏,造成农村经济落后,没有任何力量进行发展,是童养媳现象能够借着男权社会重新生根发芽的深层原因。
自80年代以来,农村集体被不断瓦解,家庭私有的土地制度使得农村地区再也无力承担农村产业与社会保障的发展,农村劳动力大规模进城更使得农村失去活力。
时至今日,农村凋敝现象未见改善,反而日渐萎缩。过去从普遍走向隐蔽乃至杜绝的童养媳现象,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才能够在违法的情况下,从地下走向公开的网络,甚至发展为多处农村基层政府见怪不怪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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