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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大湾区患者福音!内地9市可有条件使用港澳上市药械

点击关注 👉 广东卫生在线 2021-02-22


11月25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等8部门印发了《粤港澳大湾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创新发展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到2022年,将基本建立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医疗机构使用港澳上市药品医疗器械的体制机制,到2035年将建立完善的粤港澳大湾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协调机制,粤港澳大湾区将建成全国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示范区和宜居宜业宜游的国际一流湾区 。



临床急需、已在港澳上市药品可有条件用于内地9市

根据方案规划,到2022年,将基本建立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医疗机构使用港澳上市药品医疗器械的体制机制,同时,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指定医疗机构基本具备为港澳提供高水平的医疗用药用械条件。


方案提出,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开业的指定医疗机构使用临床急需、已在港澳上市的药品,由国家药监局批准改为由国务院授权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在指定医疗机构范围方面,港澳医疗卫生服务提供主体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以独资、合资或者合作等方式设置,且经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审核确定的医疗机构。先期以香港大学深圳医院为试点,在取得阶段性进展后逐步扩展至其他符合要求的指定医疗机构。相关核定条件和程序由广东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定。


在进口药品目录范围方面,由广东省卫生健康委、药监局会同港澳卫生部门根据临床需求和药品上市情况确定进口药品目录,并实行动态调整。


在进口审批方面,指定医疗机构提出临床用药需求申请,广东省卫生健康委根据申请出具审核意见,评估内容包括拟进口药品是否属于临床急需。指定医疗机构根据审核意见向广东省药监局提出进口申请,符合要求的,由广东省药监局核发批件。


在通关管理方面,指定医疗机构凭批件向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口岸药监局申请办理《进口药品通关单》,海关按规定办理通关手续。指定医疗机构按规定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采购、进口和配送药品。



国家药监局指出,此项创新举措赋予广东省人民政府有关审批权限,逐步为港澳同胞和大湾区内地民众提供三地趋同的医疗用药用械条件,为三地居民特别是港澳同胞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工作、学习和生活提供便利。


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港澳居民对医疗有迫切需求。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占了广东省总面积的30.6%、人口的54.2%、生产总值的83.3%。其中,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的港澳居民人口众多,便捷就医呼声强烈。《方案》让安全有效的创新医疗产品更便捷地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指定医疗机构使用,解决了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的港澳居民因医疗需求频繁往来粤港澳三地的实际问题,更好地保障港澳居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将建设国家审评检查大湾区分中心在中山市增设药品进口口岸

方案要求,加快国家药监局药品和医疗器械审评检查大湾区分中心建设。大湾区分中心作为国家药监局药品和医疗器械审评中心的派出机构,主要承担协助国家药监局药品和医疗器械审评机构开展审评事前事中沟通指导及相关检查等工作,建立审评审批的便捷机制。


到2022年,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与港澳地区药品医疗器械研发、生产、流通和使用的“软联通”机制,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医药产业融合发展,积极稳妥开展港澳外用中成药审评审批、港澳药品医疗器械在大湾区内地生产等试点工作;建立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技术支撑机构,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医药产业快速健康发展;凭借粤港澳大湾区的国际化区位优势,推进中医药标准化、现代化、国际化。



据悉,粤港澳大湾区生物医药产业基础雄厚、融合度高、活力强劲。粤港澳大湾区兼具先行先试的改革开放窗口优势和辐射全球的国际化区位优势。2019年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共实现医药工业总产值超1770.91亿元,粤港澳三地生物医药产业创新要素和产业布局齐全。方案有望进一步推动湾区内生物医药产业创新融合发展。


方案将支持在横琴粤澳合作中医药科技产业园发展中医药产业,简化外用中成药注册审批流程,支持在横琴粤澳合作中医药科技产业园设立中医药产品创新孵化中心,鼓励中医医疗机构在产业园发展医疗机构制剂,鼓励在产业园研发中医医疗器械,同时,加强中医药政策和技术研究。



方案还提出,在中山市设立药品进口口岸,评估论证将广东省药品检验所中山实验室作为口岸药品检验所。


根据方案,到2035年,将建立起完善的粤港澳大湾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协调机制,为港澳和大湾区内地居民提供便利的药品医疗器械产品及服务;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医药产业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实现粤港澳大湾区医药产业深度融合和药品医疗器械生产制造产业升级。



政策解读


1.《工作方案》主要创新举措有哪些?

一是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按规定使用已在港澳上市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二是在粤港澳大湾区进一步深化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技术机构分中心,在中药审评审批、药品上市许可人、医疗器械注册人等制度领域实施创新举措,增设药品进口口岸,为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提供机制保障。





2.《工作方案》在确保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方面有哪些制度安排和具体要求?

《工作方案》明确了保障措施。建立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家中医药局等有关部门的协调机制。国家药监局内部成立专门的协调机制,指导广东省药监局同港澳药品监管等部门建立粤港澳三地药品监管协作机制,研究确定协作重要事项,定期通报监管情况,动态调整允许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目录的范围。广东省人民政府牵头建立广东省内及与港澳特别行政区政府之间的协作机制,具体负责落实工作。


根据《工作方案》广东省将制定一系列相关制度,并加强监测和监管,确保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广东省药监局将会同有关方面根据职能分别制定指定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在粤港澳大湾区的采购、进口、通关、贮存、配送、使用全过程监管配套制度和管理办法,细化贮存、维护、管理要求,明确不良反应、不良事件监测、应急处置等内容,特别是要建立全过程可追溯的产品信息系统。广东省相关职能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在进口审批方面,做到申请条件、申报材料、进口通关流程及使用管理等不变,审批标准不降低,严防临床急需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管理失控。加强临床急需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的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建立不良反应、事件监测收集和预警机制。加强粤港澳三地监管部门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对接和互通,及时准确的交换不良反应信息。对确定临床风险大于临床收益的药品医疗器械,停止进口和使用,并从药品医疗器械目录中剔除,已进口的由指定医疗机构处置。


《工作方案》强调强化医疗机构和经营企业等主体责任,明确医疗机构、经营企业职责。指定医疗机构在申请临床急需药品医疗器械后,要确保药品医疗器械在本医疗机构使用,并对所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的使用负全部责任。指定医疗机构应与患者签订知情同意书,明确纠纷的解决途径,保障患者在使用进口药品医疗器械后出现医疗事故情况下的合法权益。




3.《工作方案》试点工作如何开展?

《工作方案》中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指定医疗机构可以按规定使用已在港澳上市药品医疗器械的举措,提出坚持分步实施、试点先行的原则,先期在香港大学深圳医院开展试点,在取得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后再扩展至粤港澳大湾区其他符合要求的区域和医疗机构。广东省人民政府组织制定配套制度和规定,简化进口审批,对临床急需药品医疗器械进口审批实施目录制管理;建立涵盖采购、进口、通关、贮存、配送、使用全过程的追溯体系,并将在国家药监局指导下会同港澳药品监管等部门建立粤港澳三地药品监管协作机制,建立不良反应监测信息通报等机制,进一步规范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的使用。


《工作方案》中关于支持横琴粤澳合作中医药科技产业园、推进中医药产品创新研发、加强中医药政策和技术研究的举措。广东省已初步完成相应平台建设,一是广东省药监局已批准粤澳合作中医药产业园的粤澳药业和珠海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联合成立粤澳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中心;二是广东省药监局、国家药监局南方医药经济研究所和横琴粤澳合作中医药科技产业园已联合成立了粤港澳中医药政策与技术研究中心。未来将依托粤澳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中心打造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创新孵化平台,服务粤澳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创新发展。依托粤港澳中医药政策与技术研究中心打造中医药政策和技术研究、交流、传播平台,为加快完善中医药政策体系建设、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建言献策,推动中医药标准化、现代化、国际化。






记者|陈乐
编辑|尹蓁  责编|张秀丽
来源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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