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委员会拟使投资移民公司成为“有义务的实体”:投资移民理事会作出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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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0日,欧盟委员会提交了其反洗钱/反恐怖主义融资框架的立法修正提案,如果该提案被采纳,将适用于所有欧盟成员国。这个提案旨在寻求将“有义务的实体”的定义扩展至包括(史上第一次)投资移民从业人员。
该立法打包方案包括第6条反洗钱指令(AML6),这个条款将转化为各成员国国内的法律。
提案内容为:
目前欧盟反洗钱/反恐怖主义融资框架立法下“有义务的实体”的定义按以下办法修正:增添代表第三国国民申请居留项目的操作机构。
“有义务的实体”要担负哪些义务?
如果投资移民从业人员和公司成为有义务的人或者实体,他们将被法律强制要求实施“内部政策、控制、还有程序”来降低洗钱风险,”包括下列程序和控制措施:
客户尽职调查
申报和记录
合规管理
雇员筛查
雇员培训
公司也会被要求强制任命一个合规官员或者合规部门对程序进行监管,并由独立审计师对其内部政策进行检测。
事实上,投资移民公司与金融服务机构、税务顾问、会计师、公证员等负有相同的合规义务和报告义务。
这个提案如何定义投资移民操作机构?
本质上是指,代表第三国国民,帮助他们通过投资换取欧盟成员国居留身份的任何人:
投资移民操作机构是代表第三国国民直接与成员国主管当局联系或互动的私营公司、机构或个人,或者为寻求以任何形式的投资换取成员国居留身份的第三国国民提供中介服务的私营公司、机构或个人,这些服务包括资金转移、房屋购买和租赁、对政府债券的投资、对公司实体的投资、对公益活动的捐赠、以及对国家预算的贡献。
请注意,欧盟委员会提议将投资入籍运作各方排除在立法修正提案之外,这倒不是认为这些项目没有太多问题,而是认为这些投资入籍计划本身就是违法的:
这次的提案不适用于投资入籍计划,因为这些计划损害了欧盟公民身份的基础,损害了成员国之间精诚合作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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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对立法提案的反应,投资移民理事会发表声明,表示了对提案的欢迎:
“欧盟提议对投资移民行业进行监管,对行业各方实施严格的共同标准,这非常接近我们的立场,也非常接近投资移民理事会发布的第二个报告,”声明说道。
“尽管投资移民理事会一直在大力推行行业内的推荐标准,但是国际或者超国家层面缺乏监管限制了标准的推行。因此,投资移民理事会在多个场合都在提议和欧盟以及其它组织展开合作,强化尽职调查的最低标准,强化对投资移民行业的监管。因此,投资移民理事会对欧盟委员会的提案表示欢迎。”
尽管投资移民理事会对欧盟委员会关于投资居留项目从业人员的提案表示欢迎,但是同时表示,对这个提案不适用于投资入籍项目从业人员表示失望。
“欧盟委员会没有提议对投资入籍项目进行监管,这令人失望。投资移民理事会的立场是,投资入籍和投资居留都应该受到监管,以防止这些项目的固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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