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废将是环保领域2019增速最快的行业
01 | 固废法修订带来的机遇 |
2018年,我国在固废产业上继续加码。2018年7月11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该部法律历经5次修订,本次修订内容最多,预计2019年中期正式出台。
源头减量和资源化是环境治理的一大趋势。此番修订明确提出建立固废排污许可证,固废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强调废物产生者的主体责任,不随固废转移而转让,“固体废物的产生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该部法律对固废行业发展来说,既是新变数,同时更是机遇。
02 | 固废多个领域值得期待 |
固废处理正成为我国环保行业中增速最快的行业之一。
垃圾焚烧发电进入高峰期垃“十三五”期间,垃圾焚烧发电市场规模将达千亿,未来几年我国垃圾焚烧发电将进入退坡阶段。
目前我国危废处理能力仍存在较大的缺口,在政策引导加强、监管趋严以及环保督察常态化的情况下,危废处理需求将加速释放。“危废处理‘黄金时代’已来临,综合当前危废产量与治理需求,预计2020年市场规模将超2000亿。”。
工业环保市场同样不可小觑。环保监管趋严的背景下,工业环保市场被逐步打开。工业固废将掀起一轮治理热潮,近五年产值年复合增长率为10.76%,2021年产值将超过8500亿,离万亿规模仅一步之遥。
迎来机遇的,还有广大的农村固废市场和餐厨垃圾处理市场。
随着政策的完善、处理技术的成熟,围绕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目标,固废处理各细分领域市场值得期待。
03 | 固废企业的新动态 |
1、整合加速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8年11月,共有11起国资意向或已经入股民营上市环保公司的案例发生。
“缺钱是普遍现象,这是当前企业的共性问题,不是环境产业的特征问题”。特别是是个别上市公司的问题放大并影响了资本市场对环保行业的信心,环保产业中出现问题的大部分企业是上市公司。
2、模式完善
经过多年发展,固废市场模式实现了“更新升级”。
早期固废更多是围绕垃圾焚拓展市场,真正的固废链很长,垃圾焚烧环节是最早被抓住的一环,因为在政府主导的环保行业,生活垃圾焚烧是最急迫的。
生活垃圾、餐厨、建筑垃圾、动物畜禽、危废、资源化利用等固废分别由住建、城管、农业、商务、环保五个部门监管,处于五龙治水的分头管理状态。项目启动时间不同,统一规划不足。各类项目遍地开花,协同、邻避等处理不到位。
不过,目前固废市场的趋势正在变化,系统化的趋势正在形成。以河南省为例,该省较早启动了全省的统一规划,垃圾量在600吨以上的均以静脉产业园落地。2018年10月19日,发改、国土、环保、住建四部门下文批准19个产业园的总体方案。
3、创新发展
正如互联网行业一样,环保行业的科研创新和模式创新一直没有放慢脚步,互联网人才、资本加速进入垃圾分类、资源化利用领域,更多的互联网思维、轻资产企业加速着行业的裂变。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引起广泛关注。修订草案除了增设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垃圾分类制度等,还对具体罚则进行了修订,多项违法行为罚款提升至100万元,卫浴企业环境违法成本进一步增大。
▲生态环境部网站截图
新增多项罚则,最高罚款100万元
现行《固废法》自1996年起实施,2004年第一次进行较大幅度修改,而此次则是《固废法》实施22年间第二次较大幅度修改。据了解,《固废法》修订草案共六章102条,其中修改50条(不包括仅修改“环境保护”为“生态环境”的条款),新增14条,删除4条。
修订草案强化了生产者的主体责任,强调固体废物产生者是固体废物治理的首要责任人。草案还提出“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管理经验吸纳与固化,鼓励生产者开展生态设计、建立回收体系,促进资源回收利用。
值得一提的是,修订草案对部分违法行为的罚则进行了修订,多项违法行为的罚款提升至100万元,一些以往没有具体罚则的行为,也加上了相应的罚则。
《固废法》修订草案涉及罚款的主要变更点:
违法行为 |
现行法律罚则 |
修订草案罚则 |
产生、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固体废物产生、利用、处置等信息的; |
无 |
1-10万元罚款 |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管理所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的; |
无 |
2-20万元罚款 |
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者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受委托者的运输、利用、处置行为违反国家环境管理有关规定的。 |
无 |
分别对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者和受委托人处1-10万元罚款 |
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
1-10万元罚款 |
2-20万元罚款 |
不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 |
无 |
2-20万元罚款 |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 |
无 |
10-100万元罚款 |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
2-20万元罚款 |
10-100万元罚款 |
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
2-20万元罚款 |
10-100万元罚款 |
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
1-10万元罚款 |
2-20万元罚款 |
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
1-10万元罚款 |
2-20万元罚款 |
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
1-10万元罚款 |
2-20万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