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盛动态:汉盛律师代理“欣泰电气IPO财务造假案”——欣泰电气诉证监会直指三大焦点:处罚过重我不服(附凤凰财经报道链接)
2017年2月28日,欣泰电气诉证监会证券行政管理纠纷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下简称“我所”)高级合伙人闫艳律师团队受欣泰电气委托代理此案,由谢杰律师作为本案原告欣泰电气和温德乙(实际控制人)的代理人出庭参加了本次庭审。
谢杰律师表示:庭审中,原告、被告代理人就证监会对欣泰电气作出行政处罚的涉案违法行为是否应当对本案财务数据进行司法鉴定、欣泰电气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证券法》第189条欺诈发行、对欣泰电气是否应当减轻、从轻处罚或者保留上市资格的可能性等争议焦点问题进行辩论,法庭宣布择日宣判。
欣泰电气财务造假行为应当认定为欺诈发行还是违规信息披露?
欣泰电气认为,即使不进行财务造假,其财务指标依然满足首发指标要求。那么是否完全符合欺诈发行的规定?是否可以适用违规信息披露的规定?且天丰节能、新大地等财务造假比本案更为严重,证监会并未认定为欺诈发行。证监会回应,根据《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规定,IPO发行条件不仅包括财务指标,发行人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诚信守法等方面均应达到发行条件。欣泰电气IPO申请文件中包含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不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的发行条件,而其所提天丰节能、新大地案,因涉案公司未取得发行核准,与本案无可比性。
对欣泰电气的处罚是否过重?
欣泰电气认为,对比欣泰电气与万福生科的涉案行为,欣泰电气的财务造价数额更低、非法募集资金的数额也更低,而对欣泰电气的罚款数额明显更高。证监会回应对欣泰电气的行政处罚系对其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的综合判断后作出,量罚适当,没有证据证明欣泰电气具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
是否应当对财务造假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区分?
欣泰电气认为,对比证监会的其他行政处罚案例,有的上市公司是直接伪造销售合同、销售收入等,在根本不存在销售业绩的情况下,直接虚构利润。这与欣泰电气为了调整现金流数据而虚构应收账款收回,还是存在明显差异的。证监会回应,只要财务造假都一样,不需要区分。
凤凰财经讯(记者鲁婧涵)因IPO造假已被启动强制退市程序的欣泰电气在做最后的挣扎。欣泰电气到底属于欺诈发行还是违规信息披露?处罚是否过重?
昨日(2月28日),欣泰电气诉证监会证券行政管理纠纷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证监会对欣泰电气的处罚是否过重需要法院评判,欣泰电气胜诉的可能性基本没有。”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王洋博士向凤凰财经记者表示。
欣泰电气财务造假案是全新退市制度推出后的第一案。业内律师认为,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构成欺诈发行,直接退市,等于对上市公司判处极刑。如何审视财务造假行为,通过何种制度手段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进行有效的震慑,从而实现投资者权益保护与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都是从本案中可以进行深层次反思的问题。
监管层推进退市制度改革
“抛开个案,推进退市制度改革,有进有出、优胜略汰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应有之义。”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王洋博士认为,“违法违规,欺诈发行,内幕交易这些,就更应该严肃市场纪律。”
此前,证监会发言人张晓军在发布会上表示,欣泰电气欺诈上市突破诚信底线,破坏资本市场正常秩序,对于这类公司,资本市场将采取零容忍,将其清除出资本市场,证监会将全方位的监管执法,有效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保护投资者权益始终是市场关注的重点问题。在上市公司强制退市的过程中,尽管投资者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市公司赔偿,但由于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可能存在现实困难,投资者的权益并得不到保障。对此,王洋博士表示:“目前现实是很多时候投资者的确得不到保障,所以更需要完善制度。但这都不是不依法处罚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反过来只有加大处罚力度,对投资者才是保护。”
2016年6月1日,欣泰电气公告称,涉嫌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中国证监会调查完毕。
2016年5月31日,欣泰电气收到了证监会《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查明其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6月8日,欣泰电气发布公告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规定,预计待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并对外公告后,公司股票将于公告次一交易日继续停牌一天,随后复牌,交易三十个交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将自公司股票复牌三十个交易日期限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欣泰电气于2015年7月14日便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在经过为期近一年的调查后,欣泰电气违规上市的路径也渐渐明晰。
欣泰电气从2011年11月开始其IPO申请,长达数年的造假之旅便就此开始。截至2011年12月30日,虚构收回应收账款逾1亿元,少计提坏账准备659 万元;虚增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约1亿元;截至 2012年12月31日和2013年6月30日,均虚构数额不菲收回应收账款、少计提坏账,虚增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
经过不断的造假冲关,欣泰电气终于在2012年7月3日通过创业板发审会审核,并于2014年1月3日拿到批文,1月27日登陆创业板,发行价格为16.31元,募资金额为2.2亿元,发行费用为3734.91万元,股票自今年5月20日起至今停牌。
而在上市后,其造假行为仍然在持续。证监会查证,欣泰电气《2014年半年度报告》和《2014年年度报告》以及《2013年年度报告》,继续虚构收回应收账款,少计提坏账准备,虚增货币资金。而且,在《2014年年度报告》中还存在重大遗漏。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温德乙以员工名义从公司借款6388万元,未被披露。
证监会对欣泰电气开出了罚单。证监会对欣泰电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32万元的罚款;对温德乙给予警告,并处以892万元罚款;对刘明胜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于晓洋等相关责任人员分别处以20万元到3万元不等的处罚。对于温德乙、刘明胜二人,还拟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同时,证监会在《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称,发行人将包含虚假财务数据的IPO申请文件报送证监会获得上市核准,违反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的条件中“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规定,称其行为构成证券法所述的“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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