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盛动态|汉盛律师团队代理资本市场重大诉讼案件:兴业证券起诉欣泰电气、会计师、律师等承担造假赔偿连带责任案
2017年9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官网发布《二中院受理“欺诈发行退市第一股”引发的证券纠纷案》,正式披露部分案件信息——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为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自己先行赔付投资者而支付的超出自己应赔数额的226,858,909元损失,将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欣泰电气”)和为其证券发行、上市出具审计报告的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下称“兴华会计所”)及直接主管人员;出具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的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下称“东易律所”)及直接主管人员;欣泰电气相关责任人;欣泰电气控股股东辽宁欣泰股份有限公司等26名被告诉至法院。目前,北京二中院已受理此案。
兴业证券诉称,欣泰电气欺诈发行行为属于证券市场侵权行为,自己与众被告对于投资者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自己所设先行赔付专项基金赔付的金额已大大超出自己应当承担赔偿的份额,故就支付的超出自己应赔偿的份额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进行追偿,要求判令各被告赔偿自己就欣泰电气欺诈发行事件因先行赔付投资者而支付的超出自己应当赔偿数额的损失226,858,909元。
此次,汉盛律师团队代理该起资本市场重大诉讼案件具有标杆性意义。本案提出了资本市场史无前例的诸多疑难问题:例如,在出现欺诈发行等侵害投资者权益且发行人与中介机构的行为均被监管机构确认行政违法的情况下,如何在上市公司、保荐人(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发行人与中介机构之中界定过错、分配责任、确定赔偿金额;在保荐人(主承销商)先行偿付投资者后,如何通过法律程序向虚假陈述事件的其他主要责任方及其他连带责任方进行追偿等。上述资本市场诉讼实践重大问题有赖于通过深度法治思维在本案中予以定纷止争。
因欣泰电气欺诈发行一案:
2016年6月27日,中国证监会作出[2016]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东易律所改正,没收业务收入90万元,并处以18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郭立军、陈燕殊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2016年7月5日,中国证监会作出[2016]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欣泰电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32万元罚款;对温德乙给予警告,并处以892万元罚款.
2016年7月25日,中国证监会作出[2016]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兴业证券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1,200万元,并处以2,400万元罚款;没收承销股票违法所得2,078万元,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兰翔、伍文祥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撤销证券从业资格。
2016年7月27日,中国证监会作出[2016]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兴华会计所(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业务收入322.44万元,并处以967.32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全洲、杨轶辉、王权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2017年6月9日,兴业证券作为欣泰电气证券发行的保荐人和主承销商,设立“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用于先行赔付适格投资者因欣泰电气欺诈发行而遭受的投资损失。截至目前,兴业证券在第一阶段已向适格投资者先行赔付合计236,858,909元。
2017年8月,欣泰电气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欣泰电气作为创业板退市的第一股,也是因欺诈发行退市的第一股,在证券市场造成了深远影响。与此同时,备受市场关注的“欣泰案”出现连环诉讼,在兴业证券起诉发行人欣泰电气及其会所、律所的同时,兴业证券亦被发行人欣泰电气起诉,还被多名投资者起诉或要求承担连带责任,诉讼及仲裁涉及金额数亿元。
汉盛律师致力于提供专业的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与重大商事仲裁、诉讼等争议解决方案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闫艳律师、谢杰律师、刘安东律师等,曾先后接受客户委托,代理“欣泰案”系列诉讼与仲裁案件,其中包括标的额1.4亿元的保荐合同、承销合同仲裁争议案,标的额8250余万元的股权纠纷诉讼及股东派生诉讼,及欣泰电气诉证监会行政诉讼,投资者诉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集体诉讼等一系列资本市场重大项目案件,协助客户有效控制资本市场法律风险、建立健全合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