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盛法评|企业应对海关转移定价合规审查系列二 海关转移定价审查机制解析与实务应对
作者:曾涛律师团队
上一期,我们就WCO估价指导性文件“案例研究14.2”进行了细致解读,获得了不少反馈。许多企业表示其已关注到转移定价海关合规问题,但存在不少疑惑,更不知道如何跟海关沟通。与此同时,我们也关注到近来药品行业多达几十家企业受到了海关有关转移定价的价格质疑,其中有十几家企业的转移定价正在被深入“审查”。在海关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以后,发生这一现象并不意外。全通之后,由京津、上海和广州三个税管中心面向全国集中对税收要素进行审核,打破了原有审单工作的地域性,使得价格信息能够更完整呈现在海关面前;而且有天津、上海和广州三个价格信息处对应给予估价技术支持,形成专业技术合力,海关估价执法力量和业务水平明显提升。
本期拟从海关估价法规出发,就跨国公司转移定价合规审查问题做进一步剖析,并给企业提供一些应对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当货物进口销售的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且该特殊关系影响到货物销售的成交价格时,则该成交价格不被接受,海关应另行估价。依据《审价办法》第十六条,跨国企业子母公司之间即属于海关估价意义上的特殊关系。那么问题的关键便是如何判断和认定特殊关系影响到了成交价格。依据《审价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结合《WTO海关估价协定》,有两种方法,即海关估价领域通常所说的“测试价格法”和“销售环境审查法”。其中,“测试价格法”需要企业提供相同或类似货物的相关价格。然而,跨国公司所生产的商品往往含有专有技术或知识产权,很难找到海关估价意义上的相同或类似货物,因此通常也就无法获取相应的测试价格。同时,跨国公司集团内部销售的货物一般不会销售给无特殊关系的第三方。因此,实践中企业很难找到测试价格,相应的“测试价格法”也就几乎无法使用。
关于“销售环境审查”,《审价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海关经对与货物销售有关的情况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一般商业惯例的,可以确定特殊关系未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产生影响。”该条文过于概括和笼统,实际中不具可操作性。何谓“一般商业惯例”,也再无具体实施细则。而实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WTO海关估价协定》相关条文可以给我们更多有用信息。
《WTO海关估价协定》关于第1条第2款的注释解释到“在这方面,海关应当对贸易的相关情况进行审查,包括买卖双方组织其商业关系的方式以及相关价格的定价方式,以确定特殊关系是否影响成交价格。如审查表明,买卖双方虽然存在第15条规定的特殊关系,但双方之间的相互买卖如同没有特殊关系一样,则可以证明成交价格没有受到特殊关系影响。例如,其定价方式与行业普遍的定价方式一致,或者与卖方销售给无特殊关系买方的定价方式一致,则可以证明成交价格没有受到特殊关系影响。又如,如能证明成交价格足以包含全部的成本和利润,且该利润代表该公司在一定时期(如按全年计算)销售同级别或同种类商品的总体利润,则可以证明成交价格没有受到特殊关系影响。”
进一步分析上述注释的规定,可以看出“销售环境审查”方法实质上是授权海关从广义上去审查企业的商业关系和定价机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注释中列举的三个例子,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问题:
1.定价机制是否符合所在行业的通行惯例?
2.定价机制是否与卖方销售给无关联买方的定价机制相一致?
3.能否证明该价格足以包含全部的成本及利润,且该利润代表公司在一定时期(如按全年计算)销售同级别或同种类商品的总体利润?
因此,企业可以重点围绕上述三个问题充分举证,来证明其特殊关系未影响到成交价格,也即其转移定价的合理性。举例来说,企业可以举证证明其价格构成完整,包括了生产成本、研发成本、销售成本及利润等所有价格构成要素;卖方获取了合理利润;申报价格与卖方向国内无特殊关系第三方销售的价格接近;买方在中国境内进行再销售时所获取的利润符合国内同行业的一般利润水平。
企业在面对海关转让定价质疑和审查时,陷于税务视角一时无法理解,又或者无所适从,慌张应对,被动按照海关要求提供各种文件材料,无法与海关进行有效沟通和提出合理抗辩,致使局面一度陷入困境。依据我们的经验,企业应当首先寻求与海关建立有效沟通渠道,积极主动接触海关,不断增进双方的理解和互信,切忌“躲闪”、“回避”或“拖延”,以免给海关造成“不配合”甚至“抵制对抗”的不好印象。尤其跨国公司可能面临跨文化交际问题,更应注重与中国政府的沟通方式和技巧,努力营造友好互信的沟通氛围。在双方相互理解和取得互信后再谈具体法律和技术问题,海关才能更容易理解和接受企业意见。
其次,应认识到转让定价不仅是税务技术问题,更多的是关于估价法规的理解和运用以及如何有效提出法律抗辩。企业应跳出税务视角,从海关征税角度,基于海关估价法规与海关沟通说明关联交易转让定价安排的合理性,根据海关估价规则制定抗辩策略,进而提出合理有效抗辩。
另外,在向海关提交材料时,应按照“以我为主”的原则围绕举证工作提交有利于自己的解释说明材料和数据文件,避免提交“多余”材料,以防“节外生枝”。对海关要求提供的材料应事先自我审核,做到心中有数,排除相关风险。此外,企业在沟通中有必要了解海关的审价思路,提前做好预判和思考应对策略,在磋商中尽量取得主动地位。
总之,转让定价海关合规审查具有相当的专业性和技术性,相关法律法规模糊复杂,企业往往很难准确把握,此时建议寻求外部专业律师的智力支持,以有效维护企业合法利益。
曾涛 律师/高级合伙人
厦门大学民商法研究生
工作语言:中文、英语
诉讼法律服务领域:商标、反不正当竞争、域名、版权、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尤其擅长知识产权领域重大疑难案件的代理及争议解决,善于为客户进行知识产权调查及维权方案设计,提供民事、刑事及行政综合解决方案;
非诉法律服务领域:海关与贸易合规法律服务,包括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海关估价(尤其是跨国公司转移定价以及知识产权跨境许可涉及的特许使用费安排),协助企业进行贸易合规风险评估,代表企业与海关进行价格磋商,协助企业应对海关价格核查、海关稽查、海关行政调查等海关事务;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影视传媒投融资业务,包括专利、商标等质押融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业务。
从业经历:从事涉外法律服务超过10年,曾担任德国安德烈斯蒂尔股份公司中国区知识产权经理,先后执业于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及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带领团队代理和参与了数百起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及非诉法律服务项目,其服务客户包括NIKE,CONVERSE,BOSCH,SCHNEIDER,VALEO,SCJOHNSON,MANN,HELLA,OSRAM,REXROTH,DOWCORNING,ENERGIZER,PILSA,COMMSCOPE,PUMA,WEICHAI,SHUNFENG,潍柴、顺丰等数十家著名跨国公司及国内知名企业,多起案件作为重大疑难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胜诉率超过95%,为客户挽回高额经济损失。其主办案件先后入选部分高院年度十大知识产权保护经典案例,极具行业标杆意义。其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结合品牌管理经验,为客户在品牌战略及商业发展上提供强有力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