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转让与企业分立的法律财税风险
齐精智律师提示企业将资产对外投资转让与企业分立的主体及内容均不同,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
资产转让,是转让方公司将一部分资产转让分离出后,以获得相应的对价,转让方的资产总额不变,公司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也不变动,只是资产内部的科目发生变动;公司分立在原公司分离一部分资产后,不会获得对价,资产总额因此减少,所有者权益也减少。
资产转让不会影响股东地位,影响的只是买卖双方公司的资产形态;而公司分立直接影响股东的地位,在派生分立中,原公司的股东对原公司的股权将减少,相应地获得分立出来的公司的股权,在新设分立中,原公司的股东对原公司的股权因原公司的消灭而消灭,相应地获得分立出来的公司的股。
公司分立的本质是公司的人格的变化;而资产转让的本质是买卖合同。
1、如果企业将“非独立核算”的营业分支,例如一条或几条生产线,多项固定资产、存货、投资等转让出去,换得接受企业的股权,则不属于整体资产转让,而属于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要视同资产销售处理有关资产转让的收益或损失,并按规定征税。
2、如果企业将“非法人”的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分厂的经营活动全部资产和债务转让给一个或几个有法人资格的接受企业,并且将取得的接受企业的股权及其他非股权支付额分配给转让企业的原股东、转让企业解散(清算或者不清算),则属于企业分立。
四、公司分立与资产转让对原公司债务承担方式不一样。
公司分立之后的公司对分立之前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分立之前的债权人可以向分立之后存续和新设的各公司追偿。
公司对外资产转让与受让公司之间是股东关系,即公司的债权人不能向资产受让公司追偿资产转让公司的债务。
综上,企业分立有着税务筹划上的优势;资产转让有着规避债务的优势。
作者:齐精智律师
来源:中国资本联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