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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30

学法守法,构建和谐家庭

这里是『天府小妹微普法』栏目

第九期

本期内容

■ 劳动合同是什么?

■ 订立劳动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点击播放音频收听栏目)

本期律师


秦荣洁,律师、仲裁员,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成都律师协会公益法律专业委员会劳动争议服务分队队员,四川省妇联“天府小妹微普法栏目讲师”,曾在检察机关从事检察工作多年。

本期内容


各位天府小妹微普法节目的听众朋友们:

大家好!

我是秦荣洁律师,今天我来和大家聊一聊签订劳动合同要注意哪些问题?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劳动合同的基本知识。劳动合同是确定我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明确我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协议。那具体是指什么呢?


 举例说明一下

比如小王到某大型连锁超市(以下简称“超市”)从事收银员工作,在这里小王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就是指小王到用人单位超市工作提供劳动,成为超市的员工,超市也认可小王是他们的员工。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指什么呢?

● 对小王而言,在超市工作期间享有的权利有,如获取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要求超市为自己购买五险一金的权利等;小王在超市工作期间应承担的义务又有哪些呢?比如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按时足额向单位超市上交所收款项,不得侵吞所收的款项、遵守超市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等。


● 对超市而言,享有的权利有,要求劳动者小王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要求小王按时足额将所收款项上交给超市,不得侵吞所收的款项、要求小王遵守超市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等,超市应承担的义务又有哪些呢?有按时足额给小王支付劳动报酬、为小王购买五险一金、保障小王的休息、休假权利等。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当要求用人单位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因为如果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将会很难举证证明自己是用人单位的员工、工资是多少等。

签订劳动合同很重要,那么签订劳动合同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首先,在签订合同前,双方都要如实告知对方相关情况,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用人单位超市应当如实告知小王工作内容(如负责超市收银工作),工作条件(如在室内工作、有空调),工作地点(如在成都市区或者在成都郊区),安全状况(如无危险设施及超市相应的保护措施)、劳动报酬(如月薪3000元人民币)等,以及小王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当然对于用人单位超市也有权了解劳动者小王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小王也应当如实说明。用人单位超市向小王了解,如是否接受过财会教育、是否有会计证、以前是否从事过财会工作等,小王都应如实说明。

一方如果隐瞒需要如实告知的事实,导致对方判断错误,因此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中要注意的问题很多,近期天府小妹微普法节目将会分专题具体讲解。今天,重点为大家分享两个在妇联信访接待中大家咨询较多的问题。


1


第一个问题:关于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关规定的问题。


我国劳动合同法将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例如建筑业合同)。


知识点

01

什么是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所谓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结束时间的劳动合同。


比如,小王2002年大学毕业后进入了超市工作,在其入职后第三天就与超市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为4年,从2002年的9月1日起到2006年的9月1日止。这种有明确的合同结束时间的劳动合同,就是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知识点

02

什么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所谓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结束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知识点

03

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什么好处?


因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的结束期限,在小王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也就是55周岁前,只要不出现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的可以改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超市和劳动者小王就不得擅自改变、解除、结束这段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如果超市没有倒闭,小王也一直遵纪守法、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就可以一直在超市干到退休。

当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同时法律也规定了强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这三种情形分别是: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无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

由于时间的关系我们在这里就不具体介绍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的具体规定了,大家在文末查看法律的具体规定


2

第二个问题:关于试用期的问题


如果小王与超市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则不得超过一个月;

如果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则不得超过二个月;

如果约定期限为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则不得超过六个月。

由此,我们可以知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同时,无论小王与超市签订了多少次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都只能与小王约定一次试用期。

还有就是用人单不能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情形,我们还是举例说明,如果小王与超市签订的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则不得约定试用期。


 需要大家特别注意的是 试用期是包含在小王与超市签订的劳动合同确定的劳动期限内。用人单位不能单独约定试用期后,再与小王签劳动合同。

如果小王与超市签订的劳动合同只约定了试用期而没有劳动合同期限,则试用期不能成立,该期限就是劳动合同的期限。

小王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超市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超市与小王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超市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大家如果在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遇到了侵犯我们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劳动者可以向律师等专业人士求助。


最后,需要说明的一点问题是,在现实生活中,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合同纠纷后,都应依法、依规解决劳动合同纠纷。



感谢大家收听本期的天府小妹微普法节目,

欢迎大家继续关注下期节目。

更多内容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来源:四川幸福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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