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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纳税信用等级被评为D级有什么后果?

2017-08-08 财师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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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有什么后果?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三)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四)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六)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七)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八)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政策依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发布)第三十二条。


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专票如何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一)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二)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 


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政策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印发)第八条、第九条。


三、还有哪些惩戒措施?

1、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目录》所列新型墙体材料,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三)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第二条。


2、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第二条。


3、纳税人中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条规定的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四条。


4、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随机抽查对象,列入随机抽查对象异常名录:

……

(五)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的。


政策依据:《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税总发〔2016〕73号)第十七条。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的规定,无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只包括A、B、C级,不包括D级纳税人。


四、什么情况下会被评为D级?

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发布 )相关规定,纳税信用级别设A、B、C、D四级。


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


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


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


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


1、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以判决结果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年度,同时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记录。


2、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以处理结果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年度,同时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记录。


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比例=一个纳税年度的各税种偷税(逃避缴纳税款)总额÷该纳税年度各税种应纳税总额。


3、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以该情形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年度。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以该情形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年度,同时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记录。


5、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以该情形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年度,同时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记录。


6、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以该情形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年度,同时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记录。


7、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在评价年度内,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根据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信息确定。


8、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有非正常户记录是指:在评价年度12月31日为非正常状态。


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是指: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在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企业。该类企业不受《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限制,在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当年即纳入评价范围,且直接判为D级。


9、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被评价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企业,不受《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限制,在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当年即纳入评价范围,且直接判为D级。


10、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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