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遥县你们的明镜还高悬么?
山西平遥,以其悠久的历史和保存完好的古城风貌,吸引了来自五湖四海的一波又一波的观光者,成为闻名遐迩的旅游热地。2020年8月15日,《财经》杂志记者刘经宇于微公号上发表了一篇调查报道,使这个古城又以另一种形式吸引了公众的眼球。
这篇调查报道的核心议题是:平遥县政府以一纸文书宣布将已经归还老百姓多年的古城中老宅重新收回。笔者认真拜读了该调查报道,心里感到沉甸甸的。联系近些年一些地方政府以种种理由侵犯老百姓私有财产之事,禁不住斗胆问一声:
老百姓的私有财产,地方政府还有尊重的诚意吗?
其实,从诚意上说这问题已经淡化很多了。是否尊重老百姓的私有财产绝不仅仅是反映地方政府的诚意和诚信问题,而是关系老百姓能否安身立命和社会存在与发展的根基问题。根基不牢,就可能地动山摇。其中的道理应该人们都懂得,笔者就不想展开了。
上述调查报道涉及的是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中国城镇的“经租房”问题。这个问题对现在不少人来说,是个陌生而遥远的问题。
什么是“经租房”?
“经租房”是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晚末对城市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中形成的房产概念。是指私人拥有房产的建筑面积达到改造起点的由政府房管部门统一接收进行经营出租,把租金的20%—40%(一说25%)给予房主。这就是“经租房”。但不少地方将不够改造起点的私房也纳入进来,导致一些房主反而成了住房困难户。
全国先后纳入改造的私房共62.4万户,面积1.2亿平方米。从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经租房”应发给房主的那部分租金全部停发。在一些地方,红卫兵还强迫房主将房产证上交房管部门。
从法律上讲,“经租房”的所有权属于房主。拥有所有权的房主不仅有共和国成立后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房产证,很多房主还有旧日的房契;房管部门“经租”的只是依靠行政权力之手单方面征用的使用权。从道理和法律意义上说,这种由政府单方面征用的私房使用权到一定时间应归还原房主。
但后来发生的事却让人大跌眼镜。改革开放后的1985年,国家建设部出台了《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该文件说:“过去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巳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
两年后即1987年,当时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处理好城镇私房遗留问题的通知》,再次强调符合改造政策规定的私有出租房“其所有权属国家”。
这样的两个部门文件,竟就单方面宣布将征用了几十年使用权的私房所有权也“属于”国家了。换句话说,地方政府不但没归还应该归还房主的使用权,反而将房主的所有权也拿走了,且没有经过任何的法律程序和履行任何的法律手续。
但上述政策文件也开了部分“经租房”可以退还原房主的口子:比如不符合政策规定错改了的房屋,比如“文革”中没收和挤占的私房等。山西省平遥县已经归还老百姓多年的平遥古城中“经租”老宅就属于类似情况。
由于国家部门文件出台后,各地又根据国家部门文件精神制定了地方政策,平遥县归还古城中“经租”的老百姓的私房是按照1986年山西省政府转批建设厅《关于私房改造中若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文件精神、由后来专门成立的平遥县落实私房办公室。
平遥县落实私房办公室向所涉房主发放了《落实私房产权通知书》。据上述《财经》调查报道,涉及归还的房主有一百几十户。其中相当一部分房主几年来为争取老宅“回家”可以说跑断了腿。一旦答应归还还需要房主以自愿捐资支持平遥县古城保护的名义缴一笔置换款,每平方米的置换价格从130元—400元不等。
同时房主大多要向租户支付一笔钱,人家才肯搬离,有的还需要为租户补交所欠房租。如房主林震(化名)的例子:他家按照每平米280元的置换价格缴纳了9.8万多元置换款;为了“哄”6家租户搬走,合共又给了这些人家18万元左右;还替这6家租户补交了近2万元的拖欠租金。
收回的房屋一般也需要修缮装修,由于平遥古城旅游业的火爆,房主中不乏将收回的老宅投入经营的,装修费需要更多,有的房主还为此背了沉重的债务。
但所有这一切就被平遥县政府近年出台的《撤销“落实私房产权通知书”的告知书》和《关于撤销“落实私房产权通知书”的决定》“撤销”了。其“撤销”的理由是:平遥县落实私房办公室此前作出的返还决定不符合“山西省委总号【58】289局6号”和1986年山西省政府批转建设厅《关于私房改造中若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文件的有关规定。
据上所述,平遥县落实私房办公室“此前”本来就是根据1986年山西省政府批转建设厅的文件有关规定作出“返还决定”的,而且应该说平遥县落实私房办公室本身的成立也与此文件有直接关系,且私房已经返还了多年,当年为争取返还房主们历尽艰难,包括为实际返还付出了那么多的代价,房子到手后又进行了一系列修缮和装修,怎么能说“不符合”就不符合了呢?
至于上述“山西省委”文件,按其文号出台于1958年,众所周知,1958年在共和国历史上是一个非常特殊的年份,“大跃进”运动就发生在1958年,伴随“大跃进”运动搞了不少极左政策和极左做法。
这些极左政策和做法已被有关决议明确否定,而改革开放后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国家和地方出台的有关处理当年城镇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相关政策自然也包含着对当年错误做法的纠正,现在却又以当年省委文件的某些内容作为“不符合”的依据,无论从逻辑上道理上还是发展形势上都很难讲得通。
平遥县政府的行为让矗立于平遥古城以“明镜高悬”为训的古县衙情何以堪?
如果平遥县的做法行得通,那么其他地方对返还的私房是不是也能以某种理由“撤销”呢?要知道理由总是不难找到的,而且总是不乏那种冠冕堂皇的理由。
~the end~
作者简介:
呼斯楞豫锟:草原的记忆和离别的眼泪白骏马,我的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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