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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胆大包天!为申请抵押贷款,他竟伪造国家机关公文

忠县法院 2024-02-03



生活中,不乏别有用心之人为图一己私利,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殊不知,其行为已触犯法律为申请抵押贷款,被告人秦某竟伪造民事判决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房屋变更为本人所有,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某与李某离婚,双方共同所有的房屋归秦与女儿秦雅共同所有。为挥霍消费,秦某伪造民事判决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将上述房屋变更为其本人所有,并将房屋抵押给某银行,申请20万元贷款

法院裁判

忠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某伪造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刑档内裁量刑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综上,判决被告人秦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官说法

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国家公权力的象征,也是国家机关对社会实施管理的重要凭证。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管理秩序。法官提示,公民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能私刻国家机关印章或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等行为,否则将可能触犯法律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图片来自网络)


审核:陈   令

文字:廖   军  杨   伟

编辑:荣晓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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