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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种情形不用交物业费?这个催生多条10万+的新闻是假的!

辟谣平台 2019-06-02

4月5日起,借国务院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出部分修改之机,一篇《遇到这8种情形,业主可拒缴物业费》的推文,在各种网络媒体疯狂传播。

疯狂推文的不实内容

 

根据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以下8种情况可以拒缴物业管理费:

 

1、物业费的收取应该从业主收到收楼通知书之日算起,而不应该从购房合同写明的交楼日期算起。如果开放商没有通知业主收楼,因此延迟收楼的,业主可以拒绝缴纳这段时间的物业费;

2、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3、对于物业公司要求交纳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不在业主交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交纳; 

4、物业服务质量过差可暂时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并找寻实质解决办法; 

5、物业提供合同内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交;

6、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情况 ,业主对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交;

7、因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的,物业费是由开发商交纳;

8、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记者获悉,这是一篇误导公众的假消息,最早进行报道的媒体之一——法制日报刚刚发布更正致歉声明,称稿件明显失实。法制日报的更正致歉声明披露,近日住建部对其进行了约谈,指出此事不仅误导公众,而且有损于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



修改条款中并不涉及“可拒交物业费的8种情形”

记者查询相关文件并咨询业内专家获悉,的确也不存在“可拒交物业费的8种情形”。这篇报道文中内容主要根据第698号国务院令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该决定对1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5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其中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出部分修改,涉及4个条款的修改,删除1个条文,删去的条文为第五十九条。


    

不过,仔细查询《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后,记者发现,《决定》中对《物业管理条例》的修改条款中并不涉及“可拒交物业费的8种情形”,甚至都没有提及物业费内容。

    

《物业管理条例》是从2003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相关条款显示,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与此同时,《物业管理条例》包含诸多法律责任条款,约定物业公司违规后所面临的惩处;同时,也明确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不实报道的内容会严重误导业主。”物业专家、中物志远(北京)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赵中华说,修订后的《物业管理条例》并没有“可拒交物业费”的表述。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和现实情况,业主拒交物业费很有可能会被物业公司起诉,且胜诉率也较高。

      

简而言之,我国现有法律法规明确,物业服务收费应通过物业服务合同进行约定,合同各方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如果发生纠纷协商不成,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无正当理由拒交物业费,或成个人信用污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业主拒绝交纳物业费需要基于正当理由,如果业主无正当理由拒交物业费,很可能成为个人信用污点,进而影响房贷车贷的申请。

      

此前,全国各地多起小区物业纠纷也显示,采取拒交物业费的方式,反而会让物业服务陷入“恶性循环”:物业公司服务不达标—业主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继续降低服务品质。

     

对物业公司服务不满意,业主该怎么做?

赵中华说,物业服务不达标,业主可以通过调解、诉讼、请求第三方评估的方式解决。他也提醒市民,业主如果认为物业公司服务不达标,一定要保留相关证据,这在诉讼过程中对业主更有利。另据了解,业主委员会也可以根据合法合规的程序罢免物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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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北京日报  千龙网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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